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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志愿服务进入法制时代

时间:2009-10-12 来源:人民权力报
  

  9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下称《条例》),今后我省志愿服务工作将依法得到规范,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也将依法受到保障,标志着四川志愿服务进入法制时代。
  为支持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从今年2月起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并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立法调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人大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形成草案修改稿,并在本次会议上交由常委会分组审议。
  《条例》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开展和保障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志愿者服务的增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如何将志愿服务规范化显得很重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在突发事件中如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条例》规定,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联系,并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为让志愿服务活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严密性,《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针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加入志愿服务队伍的实际,《条例》规定,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参加。
  为解决志愿者的后顾之忧,《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条例》还规定,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学生和招聘员工时,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的优惠政策。
  《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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