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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

时间:2009-12-31 来源:人民权力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再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等。
  让选民了解人大代表候选人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目的是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投票选择。因此,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
  对破坏选举行为应依法查处
  一些常委会委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为此,《草案》二审稿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二审稿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
  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草案》暂不对农民工参加选举作出规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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