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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强健“地球之肾”——《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侧记

时间:2009-12-02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李毅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四川立法保护湿地进入实质性阶段。11月26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保护湿地很有必要,刻不容缓。
  据介绍,四川湿地面积421万公顷,占全省幅员面积的8.7%,是我省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川西地区的高原泥炭沼泽湿地面积全国第一,是我国西北地区荒漠化向东南方向发展的天然屏障,对缓解全球气候变暖具有重要意义;河流湿地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补给区。
  “当前湿地生态恶化的情况令人担忧!上周我到若尔盖湿地,原来望不到边际的湿地现在只在中心地方才找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李洪福把他亲眼所见的情况带到了会场上,印证了一组必须要面对的现实:1985年的若尔盖高原湿地有湖泊17个,总面积2165公顷,15年之后仅剩下11个,总面积减幅达38.5%;1975年,若尔盖高原湿地有沼泽面积40公顷,到2006年已不足31万公顷。泸沽湖湿地从1992年到2005年间,鸟类总数锐减,从34种下降到22种。常委会组成人员看到,近年来,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应予肯定,但忧大于喜,问题突出。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受全球气候变暖等自然因素和过度放牧、挖沟排湿等人为因素影响,许多重要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湖泊等消失或面积骤减。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干扰,数量减少。
  立法,强健“地球之肾”,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大家希望《草案》在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禁止性的保护措施、按规划的保护利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委托处罚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利于操作和实施。杨志文副主任说,条例制定中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现在有一种倾向,各地争相建设湿地公园。湿地公园有保护的一面,更重在开发。条例要体现以保护为本、为先,适度开发,避免出现湿地开发一哄而上、打着保护的名义搞开发。同时要处理好湿地保护与改善民生的关系。要以民生为本,以民为先,用补偿机制和增大财政民生投入等措施来保障民生,确保民生保障和湿地保护二者有机结合和实在效果。
  《草案》中有关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罗林书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有的湿地要加强保护,已经破坏的湿地要逐步恢复,在利用和保护湿地的问题上,要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补偿的总量平衡,防止湿地总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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