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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修订推进基层民主

时间:2009-12-31 来源:人民权力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12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更充分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保障亿万农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修订草案》“降低”村官罢免门槛,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修订草案》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和议事程序,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修订草案》规定增加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据新华社)
  修改法律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对保障性收购、资金支持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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