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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出台侧记

时间:2010-08-03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顾静
  

  7月24日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省农村村民住宅普遍没有设防。据2004年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显示,97%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具备抗震能力。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情况有所好转。“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惨痛经历,也让大部分人明白抗震设防的重要性。但是,从全省来看,不具备抗震能力的农村村民住宅仍有二分之一。
  在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防震减灾法》也作了相关规定。该法第四十条中写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
  “明确农村居民住宅的抗震设防要求,是保护农村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表示。
  《决定》重申了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凡是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做得好的地方必然是政府重视的结果。
  《决定》通过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仅要负起领导责任,还要对农村村民住宅选址的审批和农村村民住宅施工人员的培训负起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和检查。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样形容《决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杨国安在作说明时透露,“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国家给我省下拨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改造补助资金300多亿元,为完成农村村民住宅恢复重建、加固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财政状况,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奖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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