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立法工作 >

以立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时间:2010-08-09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杨文 梁宏坤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表面上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综合判断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特别强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适应全球需求结构重大变化、增强我国经济抵御国际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争创新优势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合理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可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工作重心和国家的发展战略大局。立法工作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应当成为各级立法机关和广大立法工作者关注和思考的首要课题。
  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立法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职能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安排。”今年初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号召,迅速行动起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政策措施层出不穷,呈现出你追我赶的态势。但细究起来发现,多侧重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缺乏立法手段。应当看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面临许多制度性障碍,是一场硬仗,只有转变思想观念,善于用好立法武器,才能披荆斩棘,夺取胜利。
  (一)依靠立法铲除旧的制度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阻碍。早在1995年制定第九个五年计划中,中央就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问题,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任务。但是,现实生活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却举步维艰,体现旧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发展措施依然可以取得法律效力,原因就是在旧的经济发展方式基础上形成的一些法律法规继续有效存在,成为了严重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羁绊。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2003年,经济方面的立法一直是我国立法的重心,并注重反映当时的经济发展需要,这就使我国目前相当数量的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保留着旧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基本特征和历史痕迹。当时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影响下,不但立法注重经济效益,而且体现公平的法律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不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通过立法调整这些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就不能消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束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将进展缓慢。
  (二)依靠立法打破依赖物质资源消耗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支撑。在企业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和民族产业保护制度设计缺陷或者制度执行不力,致使企业难以抵御仿制、假冒和外国产品的竞争,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因无利可图而缺乏动力,只能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的方式赢利和生存。其次是我国外向型产业结构在国际产业链的定位就是物质资源消耗型的加工业,这种定位在企业设立、能源和材料供应、劳动力使用和出口管理方面都得到国内法律法规制度上的支持。在政府方面,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是许多政府机构非常习惯的经济发展思路和经常采用的发展措施。从制度上看,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使地方政府缺乏稳定充裕税源,土地出让制度允许土地出让的大部分收入归于地方政府,客观上激励和促使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资源实现发展目标。市场放任型的土地出让定价制度、金融信贷制度和国有企业经营制度,也为城市住宅类房地产成为畸形暴利行业提供了制度性支持。所以,不首先加快对上述法律法规制度的立改废,依赖物质资源消耗的经济发展方式就依然有制度支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将步履蹒跚。
  (三)依靠立法保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顺利实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项复杂、长期、痛苦的系统工程。说它复杂,是因为转变旧的经济发展方式必然触及旧的体制既得利益群体利益  ;而要刺破妨碍科学经济发展方式的、千丝万缕的利益网,确实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说它他长期,是因为转变旧的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在思想和行动上真真正正达到统一  ;而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等适应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尚有待不断完善,确实是需要耐心和恒心去坚持。说它痛苦,是因为转变旧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场变革,而变革就要付出代价甚至“流血牺牲”,确实是需要忍受痛苦。正因为如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是一场攻艰战、持久战、大决战,而突破一切体制机制障碍就必须使用立法这把利器,铲除旧的制度安排,建立新的制度框架。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善于使用法治手段是聪明之举,便利之道,共赢之策。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例,我国2009年5.68亿吨的钢产量,是由几百家钢厂生产出来的。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些产量由10多家钢厂就可以完成。几百家钢厂实现这些生产量,显然占用了过多的耕地、水、煤炭、石油和电力,显然过多地排放了温室气体和污染物,与低炭经济背道而驰。如何在保持这些生产能力的同时,减少钢厂的数量,扩大单位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显然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之一。今年4月初国务院公布,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钢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工业信息化部宣布,我国将进一步加快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决定今明两年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亿吨。但是,如果运用强制合并、重组等行政手段,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风险,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相反,如果改变一下方略,利用好立法这把利器,依法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严格单位钢产量的用能、用水标准等法律手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势必就迫使那些科技、管理水平落后、环保和节能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自愿接受先进企业合并重组的要求,甚至主动退出钢铁生产领域,从而使得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大大减轻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
  变革旧的法规制度,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清障铺路
  各级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形势任务和迫切要求,勇于担当重任,大刀阔斧地对旧的法律法规制度调整改革,清除一切阻碍,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一)依法调整利益关系,引导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市场经济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激励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调整那些限于维护企业市场竞争平等性的法律法规。首先,为了使那些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的国内企业获得更多的赢利机会和取得最好的经济回报,就应当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对企业实行有差别的制度待遇,给予这类企业以制度上的特惠权利;其次,为了使那些勤奋的高素质劳动者能够致力于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就必须在就业制度上保障他们得到最好的工作职位,在分配制度上保证他们获得最好的经济收入。为此,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划和政策措施是不够的,而应把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法规来调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用法律法规引导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尤其是要加强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协调性。例如,应当修订继承法并开征继承税,使公民主要依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获得社会地位和富裕生活,而不是依靠继承的财产享受寄生性生活,使尊重创造性劳动成为基本公民意识和国家义务。 
  (二)重新配置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史来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强烈地呼唤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呼唤着一个对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有更清晰划分和更强自制力的政府。也可以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首先应当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是分散决策的微观经济组织,市场是以企业为主体和依靠经济效益驱动的经济机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承担起改变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公共使命。把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纳入创新驱动的轨道,把依靠国际贸易的外向型经济拉回内生增长的框架,为企业运行提供新的经济结构平台,只能在政府的引导、协调和推动下实现。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改革及职能的转变还不到位,一方面控制了大量资源,缺乏制衡与监督,一方面直接干预微观经济的运行,造成寻租环境扩大,这是制约整个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要害。把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上来,使政府放弃传统的经济发展思维,改变原来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偏好,是对各级政府的发展职能、发展战略、发展政策和发展措施的一个全新考验。因此,必须在行政组织上继续进行体制改革,加大立法力度,依法重新调整配置行政职权,克服部门和地方的经济和人事利益  ;在行政运行机制上提高决策科学性和公共性,克服代表旧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利益群体的不当干预,建设科学发展型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成长的行政政策。 
  (三)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发展权导向的行政法体系,保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要使政府放弃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的发展思路,转移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仅仅依靠行政政策引导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让一切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政府发展措施不能生效或者丧失法律效力。同时,应当清晰的认识到,一切的发展都是为了人,说到底就是以人为本,这将成为今后衡量这场转变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把政府的发展职能与社会成员的发展权结合起来,依法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使政府的任何发展政策和发展措施都真正服务于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和更有尊严。
  搭建新的制度框架,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力支撑
  “要立国,先立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时期也是对立法要求最强烈、最旺盛的时期。当前最主要的是应从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入手,为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搭建新的制度框架,提供强力支撑。
  (一)加强宏观调控领域立法,推进协调发展转变。我国宏观调控领域一直是法治建设最为薄弱的领域。目前在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防范经济过快增长而损害社会稳定公平问题等方面,几乎无法可依或者法律法规规范失之于软。这就需要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宏观调控立法理念,以公平为价值取向,以风险防范、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原则,妥善处理政府调控、市场调节与社会自治的关系,积极探索和搭建宏观调控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促进协调发展。
  (二)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立法,推进“绿色”发展转变。当今世界,“绿色”经济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趋势,而推动绿色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形成有利的法治环境。可以讲,我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立法的数量较多。已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部门立法倾向明显。这就需要我们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环境保护优先的思想,充分体现源头预防和利益增进的理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综合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环境执法监督体制,创新环境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环境执法监督能力;从理念、目标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促进清洁生产、  “绿色”发展。
  (三)加强资源能源领域立法,推进可持续发展转变。在我国资源能源领域,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比如  :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等单行法律,但这些单行法律都不是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对能源问题的某些方面加以规定,并未涵盖所有能源问题。总体上依然薄弱:能源基本法缺位、重要能源立法缺失,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分散,部门立法倾向严重、法律之间不够协调、法治形不成合力,法律规范的力度偏软、可操作性较差,地方立法更显薄弱。同时,有些重要领域无法可依。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理念上,要坚持资源能源开发利用效率与公平兼顾、资源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指导思想,转变粗放型的依靠资源能源消耗维持发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率;在法律体系上,从纵向、横向、配套等不同层面完善资源能源法规体系,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法”、“民用核能法”和与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等  ;在具体制度上,从机制上促进生态补偿、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清洁生产的发展  ;在法律实施上,创新实施机制,切实提高实施能力,坚决打击各种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科技进步领域立法,推进创新发展转变。按照波特尔理论,一国的经济发展大体可分为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消费驱动四个阶段。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转变。促使这一转变的根本出路在于自主创新。事实上,最难的还不是自主创新,而是阻碍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依法规范保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确立科技投入占国家公共财政和GDP的比例,完善立法鼓励企业和社会多渠道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依法明确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职责和权益,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分工协作的高效体制。尤其要注重加强我国科技法律向着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方向调整,更加重视环境资源科技进步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保护公民和法人权益,促进环境资源领域科研和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要在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依法打破信息、知识、创新公共资源的分隔和垄断,提高环境资源领域创新的公平共享程度,促进创新发展。
  地方立法先行,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勇于探索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涉及市场主体行为和观念的改变,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需要政策的指导和推动,更需要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和保障。特别是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依法保护自主创新,推动生态建设和节能减排,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而提高经济转型升级的法治化水平。近3年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求,加大立改废工作力度,新制定地方性法规18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5件,废止地方性法规6件,为提高四川经济增长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结立法实践,我们感到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地方立法应当重点探讨和把握四个方面的问题,积极为国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立法提供新鲜实用的经验。一是要科学权衡必要与急需。要深刻领悟中央和地方党委决策意图、内涵和重点,找准工作切入点,抓紧清理和废止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地方性法规,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来推动地方经济走上科学发展道路。二是要妥善把握规范与促进。针对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尚不成熟、不定型的特定环境,注重发挥优势,加强创制性立法,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探路。同时应重视结合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在土地流转、户籍改革、城乡一体化等农村改革发展方面立法,以立法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三是要正确处理发展与民生。抓住转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科技创新以及对食品药品、职业安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领域的规制保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以立法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四是要逐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究竟是应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让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更充分地发挥基础性作用,还是应强化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力,这是必须把握的根本方向问题。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着力营造开放、公平、效率、规范的市场经济制度环境,逐步形成市场配置资源、社会自主管理、政府科学调控的善治格局,以立法来理顺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地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