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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动农民增收“加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时间:2010-08-09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陈东
  

   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组织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进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视野。
   5月26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倍加关注。
  “加速器”加速不够
   2009年,郫县唐元镇的蔬菜专业合作社与成都的大型超市“对接”。一年过去,品牌蔬菜的销量从原来的400万元左右增至800万元,收割蔬菜的农民月收入可以达到2000多元。
   在农业大省四川,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了农民增收的“加速器”,但加速还不够。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成员资格、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来自省政府的数据表明,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截至2009年底,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0688个,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初步形成了“多主体参与、多元化建设、多层次发展”的格局。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仅占农户总数的22.7%,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内部运作不规范、运作功能较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2007年,省政府将实施办法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计划,省农业厅成立起草小组起草了初稿。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农业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地方立法较早的陕西、山东、安徽、等省进行了考察学习,并借鉴浙江、湖北、江苏、黑龙江、北京等省市立法经验,形成了实施办法(修改稿)。在公开征求意见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结合四川实际,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对加快全省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2009年12月18日,联合国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目前,全球合作社部门在100多个国家拥有了约8亿成员,并在全世界范围内提供了1千多万个就业机会。合作社在各国的影响力不容忽视:挪威、新西兰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占奶业生产的80-99%,韩国的合作社占渔业生产的71%,巴西的合作社占农业生产的40%。
   事实上,从2004年以来,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都无一例外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明确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成熟的国家来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目和加入合作社的农民都太少。但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巨大。由此,决定了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产业政策方面,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土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安排和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在财政支持方面,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实施办法(草案)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业、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卢耸岗委员认为,要进一步明确农业各有关部门职责,使各部门紧密配合、大力支持。
   阿什老轨委员认为,四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少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充分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的基础上,做好引导兴办、扶持发展、保护权益等方面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搞好服务。
   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阿坝州农科所所长吴全一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离不开科技的支撑。政府部门要针对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导产品,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贡献率。
   最大的受益者是农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但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户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的必然选择。其中,受到农民普遍欢迎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多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的发展景象,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新生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的意义仍有待于人们认识。
   来自蓬溪县赤诚镇联珠桥村的省人大代表刘章华列席了这次会议,据他了解,四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转好的还不是很多,尤其是一些蔬菜种植合作社、养殖合作社。他所在的村3000多人,外出务工的就达1000多人,都是主要劳动力。
   在现实中,有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误解。但实际上,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成立、依法运转,已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一种成员主体身份明确,产权关系清晰,服务内容灵活有效,权利与义务对称,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企业制度,最大的受益者是农民。它的发展并未局限于国际上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而是大胆地进行了创新,是广大中国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一个伟大创举。
   杨胜芳委员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为农民服务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实施办法有制定的必要性。
   余斌委员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要农民自愿,二要以产业企业作为依托,三要坚持政府支持,自愿互助,自负盈亏。
   不少委员认为,不仅要制定法规出台措施,还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广大农民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引导他们依法组建和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
   张法祥委员说,农村专业合作社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这个实施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个方面给予了支持和保障,我赞成。
   省人大常委会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通过立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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