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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农村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时间:2010-09-21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顾 静
  

  7月22日,一份由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草案)》,引起了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参会常委们的注意。 
  7月24日下午3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状  :一半农房不具备抗震能力
  据估计,全省农村村民住宅约为2030万户,过去,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村民住宅多为农民自行建造,抗震能力普遍较差。随着近年来,新农村建设、牧民新村建设、彝区三房改造的大力推进,大大提高了部分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惨痛经历,也让大部分人明白抗震设防的重要性。截止目前,农村村民住宅恢复重建145余万户、加固200多万户,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尽管如此,从全省来看,不具备抗震能力的农村村民住宅仍有二分之一。
  去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郭永祥、张东升、王宇坤分别带领执法检查组,对成都、德阳、绵阳、阿坝、甘孜、攀枝花、凉山等13个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各地反映强烈,希望各级政府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
  与此同时,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防震减灾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四十条中写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随着国力的增强,民生的改善,对农村居民住宅抗震设防要求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表示。
  法律的规定,群众的呼声,四川的现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由此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显得尤其重要。

  立法  :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是全国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区域占全省国土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地震灾害比较频繁。来自省地震局的一份资料显示  :截止7月22日12时,汶川地震余震共77395次,其中6级以上8次,5至5.9级40次,4至4.9级268次。相当于每天有近100次余震,每半个月有一次5级以上的地震。
  然而目前,我省农村抗震设防水平总体偏低、而且区域间很不平衡。今年1月31日发生在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与重庆市潼南县交界处的5.0级地震,就造成69211平方米的房屋毁坏,5607平米被严重破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宋国文说  :“我省目前有二分之一左右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很多居民基本上是‘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
  2009年11月,省人大正式启动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草案)起草过程,经过反复的论证和调研,连同全省多个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决定通过之后,如果能够认真的贯彻实施下去,以后发生地震,一定能大大降低农村村民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省地震局副局长吕弋培说。

  农房建设  :必须依靠政府
  决定的第一条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再次重申了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职责,2004年以来,在国务院的同意部署下,国家实施了“农村村民住宅地震安全工程”对各级地方任免政府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提出了要求和任务。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黄克艰谈到,在调研中他们发现,凡是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做得好的地方必然是依靠“三条一块”。县级是建设、国土资源和防震减灾一起,合称“三条”  ;县级以下则是各乡、镇政府,简称“一块”。
  从省地震局了解的资料来看,农村村民住宅由于经济的、历史的原因,在建造上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一些村民看隔壁家房子修的好看,就依样画胡,照着修,很多房屋连基本的地基、梁柱都没有,更谈不上抗震设防标准。决定通过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仅要负起领导责任,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选址的审批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设计、施工人员的培训都将负起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通过立法,让过去各级人民政府没有怎么管的农村村民住宅纳入政府管理范畴,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管理,才能更好的保证农村村民住宅符合抗震设防标准,从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吕弋培说。

  抗震设防  :必须要有资金投入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样形容决定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杨国安在说明此条中谈到,2007年,国家在云南投入资金5亿元,完成了16.6万农户住宅的加固改造或重建,同时规划到2016年,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不少于6亿元。新疆自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以来,累计建成122万户农村抗震安居房。“5.12”汶川地震灾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改造提供了300多亿元的资金支持,提高了灾区农房设防水平。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队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在前期调研中,不少县市的负责人曾表示,只要省上有政策,他们就有钱拿出来用于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奖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杨国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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