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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能源应当释放更大的能量——《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进入审议程序

时间:2010-09-21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李 毅
  

  “低碳经济”、“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当这些“关键词”越来越流行,越来越走进百姓生活的当下,《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于7月22日“走”进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这个条例在全国都比较靠前,有前瞻性。”7月23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正强力推进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农村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使用的能源,主要包括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源和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新能源。
  我省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工作,连续五年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强力推进。一是建设规模大。全省累计建成农村户用沼气池480万口、居全国第一。建成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2113处、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340万立方米,藏区安装太阳灶13万多台,藏式高效低排生物质炉4万余台,全省1660万农牧民用上了清洁可再生能源。二是经济效益高。每年生产沼气17亿立方米,价值17亿元,加上减少薪柴和沼气综合利用节省的支出,每年为农民节支增收50亿元。三是节能减排明显。经测算,全省现有农村能源每年可替代标准煤61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00万吨,减少薪柴消耗1000万吨,减少水土流失1000万立方米。我省将农村沼气减排指标打捆出售,已与挪威、芬兰草签两个碳交易协议,每年获取减排收入2400万元。
  “农村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农村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不仅可以减轻我国能源需求对供给的压力,还有利于增强城乡能源发展的互补关系。”“从四川农村情况看,特别是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对发展生态农业、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足麦、王福耀等常委会组成人员都看到了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的重要性。
  “我去过农村调研沼气开发利用工作,有一个很深的印象,利用沼气生活的农户家,窗明几净,生活轻松,和以前用柴火、煤的生活状况相比,完全上到了一个新的台阶。”王书斌委员说出了这个体会后,引来其它委员对农村群众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中如何受益的热议。王抒祥、田万国等委员看到,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农村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还是农村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提供工作岗位。“据报道,近10年来,巴西、美国、欧盟等在发展生物质能的实践中,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和经验,就是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可以显著促进本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提供大量劳动岗位。”一位委员把会前收集到的世界上的先进做法在会上做了宣传  :美国目前的200多个乙醇厂绝大多数建在农村,由农民自办,发展玉米乙醇的最大收益者是美国农民。”
  
  农村能源的“四个转变”进入立法视线
  我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任重道远。全省沼气资源可开发量超过70亿立方米,目前开发利用率仅24%  ;适宜建沼气池的农户915万户,还有435万户没建,如果每年新建30万户,普及农村户用沼气需要15年  ;规模养殖场1万多个,80%以上没有修建沼气工程,养殖污染治理压力较大  ;农作物秸秆4250万吨,70%使用传统柴灶燃烧,没有高效利用,部分甚至露天焚烧污染空气  ;藏区和攀西太阳能资源丰富,仅10%的农户用上太阳能  ;藏式高效低排生物质炉普及率仅有10%。
  农村能源的质量安全监管亟待规范。农村能源工程技术复杂,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监管不力,都会出现建设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审查和资格准入制度。农村能源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坑农害农事件屡有发生,必须规范生产、销售和安全使用行为。后续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全省已建沼气服务网点5552个,仅覆盖35%的沼气用户。服务网点少,服务质量差,保障能力弱,质量安全隐患增多。
  农村能源产业化发展需要法制保障。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成片推进,要求解决农民集中居住后清洁能源集中供应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解决规模养殖后治理畜禽粪便污染和资源化利用  ;农村用能水平提高,要求拓展农村能源建设领域,开展沼气发电、农作物秸秆气化、固化、碳化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这些新兴的符合未来发展方向产业亟需法律法规来促进和保护。
  为实现我省农村能源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单一发展户用沼气向多能互补转变,由重能源开发向开发与节约并举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必须加快我省农村能源条例制定的步伐。我国《节约能源法》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这为我省制定农村能源地方性法规提供了立法依据。今年6月,省人民政府形成了拟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
  
  凸显能源开发利用与改善生态环境的和谐
  “为了让农村能源释放更大的能量,该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一定要有针对性。”杨志文等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不足和问题,强调了该条例需要规范的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采取财政和其他的经济激励政策作用不够,靠农民现阶段比较弱的支付能力,难以开发推广应用。二是技术保证和服务体系相当不健全,从事农村能源工作人数少,缺乏专业科技队伍,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很难为在分散的情况下,做到就地开发、就地使用,为农民服务好。此外,农村能源供给能力不足,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能源开发利用质量安全监管亟待完善等,都需要用法规进行规范。
  “该条例(草案)还应当从解决广大农村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进行规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到这一建议时,阿什老轨委员发言说  :“建议草案要考虑到家电下乡农村能源供需补贴的问题。”首先,阿什老轨肯定了国家实施“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既有利于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但是这一政策拉动的农村冰箱、冰柜和洗衣机市场消费引起的农村能源需求,不能不引起重视。阿什老轨算了个帐,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中,按农村冰箱、洗衣机销量各200万台、冰箱或冰柜电耗1度/天,洗衣机电耗0.75度/次(每月4次)计算,4年内“家电下乡”带来农村冰箱、洗衣机销量增加日耗电量达79200万度,也就是说家电下乡实施后每年相应的要多消耗约28.5万吨的标准煤,相当于增加5座20mw级的火力发电站才可以满足农村增加的用电需要,势必将增加电力供应和煤电污染负担,使农村电力供应与生态环境问题更加突出,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建议国家在实施“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以占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经费20%--30%的额度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补贴。
  “农村能源应当释放更大的能量。”一个能源开发利用与改善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深入审议中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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