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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政府为专合社贷款担保

时间:2010-09-28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陈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三审,新增4条扶持规定
  9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内容。
  新增的扶持政策规定共有两条两款:
  增加两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建设,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增加两款:“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统一为其成员投保,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审稿增加了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进行出资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虽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缺乏资金出资的实际问题考虑,建议增加上述内容。崔太平委员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评估是个难点,并且由于预期收益难以确定,一旦专业合作社出现亏损,会造成清产赔偿时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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