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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湖北武汉召开

时间:2010-11-17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1月10日至12日在湖北武汉召开了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大会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分析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行了深入探讨、积极交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人大法制委或法工委负责人和较大市人大法制委或法工委负责人等共240多位同志参加了会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文同志参加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介绍了四川30年地方立法的经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目前,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
  王兆国指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在新的形势下,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要抓紧完成任务,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正确把握形势,及早谋划下一步地方立法工作的任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同志、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同志在会议结束时先后做了总结讲话。胡康生指出,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同时应加强宣传和引领;应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
  李适时指出,体系形成后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将面临更加繁重而艰巨的任务:第一、要注重完善法规的清理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明年的立法计划时应包括法规清理和修改的内容;第二、依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法制统一;第三、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地方人大要创新机制、不断探索,注重培养高素质的精英立法工作人才;第四、切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应作为省级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随着形势的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地方人大立法工作重点应发生变化,应注重以人为本,着重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地方法制宣传工作也应规范到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来实施。
  会议最后决定,明年第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福建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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