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昨起施行
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于5月27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修订,为规范我省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出五大特点——
基层基础有效夯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
行政资源整合共享。工商、编制、民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调查项目界限明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统计监督不断强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责任更加明确。统计违法行为种类有较大调整,行政处罚力度有所加大,行政处分机关的权限和责任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