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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为代表依法履职“护航”——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李清禾谈修正后的《(代表法)实施办法》

时间:2011-06-21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孙信志
  

  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由于制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选举法和代表法已于去年进行了较大修改,随着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实践不断丰富,一些成熟经验也应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因而需要对其进行相应修正。这也将有利于指导今年下半年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现就《〈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修改的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清禾。
  记者: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是什么?
  李清禾:这次修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总结实践经验,着力完善制度,充分发挥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为我省人大代表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修改工作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上位法修改的内容,我们均作了相应修改。二是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三是注意总结各地代表工作的经验和好的作法,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四是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处理。认识一致,条件成熟,需要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的,予以吸纳;属于贯彻实施和工作层面的问题,通过加强、改进相关工作或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解决;认识尚不一致的,正在探索的一些做法,暂不作规定,进一步深入研究、总结。
  记者:这次修改的重点集中在哪些方面?
  李清禾:本次修改主要以代表法及相关的选举法和监督法为依据,修改的重点:
  ——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便于人大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对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进一步作了细化。新的实施办法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同时,新的实施办法还就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处理程序等做了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依法建立起代表请假制度。第十九条规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对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都分别作了请假规定。而在大会期间,代表如不能出席某次大会全体会议或某次代表团全体会议或某次小组会议的,怎么个请假,也都分别作了规定。而且规定“代表请假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新的实施办法强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新的实施办法在代表小组的划分及如何开展活动;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等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为了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新的实施办法在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方面加强了保障工作。新的实施办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检查、代表小组活动时在有关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参加其他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而代表履职活动所需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误工补贴,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新的实施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新的实施办法从“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
  实施办法还明确,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规定了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包括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被罢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丧失行为能力等七种情形。
  此次修法也进一步规范了乡镇人大工作。新的实施办法涉及乡、民族乡、镇人大工作的条款近三十处,大部分条款是单设。同时强调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角色和作用。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活动,组建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我们相信,新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深入发展,必将进一步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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