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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解读
时间:2011-07-08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作者:贺平 田沛

  2011年5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本次修改主要是根据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同时结合我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修改和完善,涉及到58点内容,条文数由45条增加到59条。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义务,细化了代表履职规范,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背景及原则
  1995年,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代表法实施办法。办法实施多年以来,对于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推进全省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次修改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该实施办法的上位法已进行了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2006年和2010年对选举法和代表法分别进行了较大修改。作为地方立法,应当做出修改,以保证法制统一。同时,也为我省即将进行的县乡换届选举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定操作程序。二是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我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实践日益丰富,一些成熟经验理应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今年下半年,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展开,产生新的县、乡人大代表26万余名,对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将更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据此,2010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启动对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修改。2011年2月,广泛征求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州)人大代表工作机构的意见;3至4月,又赴成都、德阳、乐山、眉山、宜宾、自贡等市开展立法调研,邀请省、市、县、乡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5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代表法实施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提供更加有效的人大代表履职法律保障,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在本次修改中,我们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以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上位法新增的内容,我省修改也应当增加相应的实施举措。二是注重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努力在建立健全我省代表工作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博采众长,注意将各地代表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收进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定程序予以切实规范保障。
  二、修改的三大亮点
  (一)进一步完善代表请假程序
  今年2月21日,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秘书处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当天应当出席到会的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的出勤情况。这是中国地方两会首次公开“晒”人大代表会议出勤情况。“晒考勤”的做法,一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大要真正成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基础在于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名副其实,充分履行好代表职责。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开会就是一种法定义务,准时出席会议应是依法履职的最基本要求。但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都有着各自的工作岗位,每次人大会议都会有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对确实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有严格的请假手续。
  结合近年来我省有关代表请假制度的经验与做法,在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省代表法实施办法在修改中,按照某一代表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某次小组会议的不同情形,分层次明确规定:“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全程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请假。”“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由代表团负责人报大会秘书处。”“代表不能出席某次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小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将如此细化的请假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全国实属首例。
  (二)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提出议案的权利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方式。按照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时间范围在每一次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代表能否提出议案?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中央9号文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代表议案的要求、范围以及交办、承办等方面事项,明确代表议案除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外,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同年,我省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议案。
  基于此,在此次修改中,我省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新增第三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提出议案权利的明确,有利于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热情,也进一步拓宽了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发挥作用的渠道。
  (三)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主体、人民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得如何,履职情况怎样,直接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决策能力,影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中央9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根据这一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实践,这次修改从着力建立和完善代表工作保障机制入手,进一步细化量化标准,为代表履职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如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在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相关单位为代表履职作好保障服务工作”;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贯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代表法和我省的代表法实施办法相继进行了修改,我省的县、乡换届选举也将在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完成,需要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牢。
  一是结合这次修改,对代表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一次广泛的学习和宣传。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代表法,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得到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以我省下半年开始的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为契机,对代表结构作适度调整。代表结构比例的合理,在于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应有代表,各个阶层的话语权和利益诉求都应得到保证,由此而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才具有代表性,从理论上才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 要增加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减少代表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比例,及时补选因故出缺的代表,保持届内代表结构比例的平衡。
  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服务保障。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发挥纽带枢纽作用,在时间、物质、组织等方面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强有力保障,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健全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代表服务网络。可尝试建立“代表接待日”、“代表议政日”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提高代表的议政能力。
  三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要及时组织代表培训,认真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学习代表法和代表法实施办法,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使各级人大代表尤其是换届后的新任人大代表,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方式、途径及要求,进一步增强他们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切实把代表法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履职义务和权力与所在单位、本区域的实际相结合,深入基层,走访群众,真正了解群众的所盼、所思、所求,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代好言,通过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努力为确保“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大力加强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出应有的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