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可行的立法计划有利于明确立法任务和方向,分清主次,突出重点,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保证立法目标的顺利实现。历届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从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最初编制五年滚动立法规划到省九届、十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滚动立法计划,将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制定工作已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2011年是“十二五”发展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开局之年,也是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的关键一年。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的要求,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继续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坚持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推进“两个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工作要着眼于服务全省工作大局,把地方立法的重点放在解决影响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上,放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放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要破解难题,突出四川特色,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修改完善现行法规,注重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立法,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目前已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2月22日印发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有关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行。立法计划重点安排了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法规,在突出重点的同时,优先安排立法条件和出台时机都比较成熟的项目,还注意考虑了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今年安排上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有17项,批准法规20件。在列入审议计划的17件法规中,除了去年已启动进入审议程序的城乡规划条例、消防条例(修订)、统计管理条例(修订)和触电事故处理条例外,还将围绕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立足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作出的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这一重大布署,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围绕老百姓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条例。今年还将继续开展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财政收支审计条例、防震减灾条例、旅游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今年是法规修改项目安排最多的一年,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省地方立法工作重点的转变和省人大常委会在新形势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思路,今后我们还将继续研究和抓紧制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继续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局面。 今年的立法计划除了审议计划和批准(成都市、民族自治地方)计划外,还有22件调研计划,其中有去年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首次引入立法预评估机制论证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有在公开征集2011年度地方立法建议选题中公民提出、由城环资委牵头调研的《四川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条例》、还有一系列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项目,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等,立法任务十分繁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今年的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加强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协调工作,保证法规草案的质量,并按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立法计划中的调研项目,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调研,为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做好前期准备,条件成熟的,也可以视情况安排上会,但要在各项准备工作充分的前提下事先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实施《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明确责任,努力完成。笔者认为在贯彻实施中应当重视和强调以下几点: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及时了解立法工作的进程,认真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二要措施落实,责任到人。今年立法计划对这些法规草案的提请审议时间都做了具体安排,有立法任务的部门要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提请审议时间拟定详细的工作进程,做到任务、人员、时间、责任四落实,如期提请审议。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三要加强立法协调。搞好立法协调,是落实立法计划,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省人大各专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今年的立法工作。涉及重大决策及各方面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及时报省委决策和协调 ;属于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由提请审议机关协调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协调和修改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法规起草部门要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了解情况,为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提供必要的资料。实行统一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其他有关专委会虽然分工有所不同,但确保地方立法质量的目标是共同的。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协助常委会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法制委、法工委与其他有关专委会要做好初审和二审、三审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形成地方立法工作的合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分歧解决在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要继续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及民族地区三州、四县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将报请批准的法规草案可能存在的问题解决在本级人大或常委会通过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