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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座谈会在蓉召开
时间:2011-08-17 来源: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

  8月11日,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成都市联合召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座谈会,充分听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省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18家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议围绕我省物业管理中十余个重大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是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与会者认为,业主大会怎么组织,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二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素质问题。对此《条例(草案)》没有做规定。会议认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及年龄等条件做出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能不能真正尽责,对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很重要。三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既不是自治组织,不是法人机构,又不是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在法律上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四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什么责任。五是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气等费用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小区内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如何落实。六是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环境和亏损的问题,以及当地政府在环境整治中增加物业服务企业负担的问题如何解决。七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产权怎么界定。八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定价机制的问题。九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责任和如何履行职责。十是与国务院《保安服务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规衔接的问题。与会者还就如何强化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表示,对会上各方的意见要认真消化,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
  下一步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拟组成调研组,赴遂宁、资阳、达州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基层人大代表、业主代表、社区、居(村)委会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