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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让童年生活更加多彩——《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侧记
时间:2011-09-02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 李兴文

  7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会上,委员们积极发言、各抒己见,在充分肯定条例制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前提下,重点就条例部分条款的规范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未成年人是明天的建设者和国家的未来,其保护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何保护都不过分。委员们表示,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国家机关保护以及特殊保护等几个方面分章明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规范,内容全面、条款细致,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但条例部分条款应更加注重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利于未成年保护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王杨委员说,条例修订得不错,但部分内容过多、文本过长,建议加以精简。比如,第五章学校保护中“手机管理与物联网教育”、“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等条款规定,赋予学校承担的责任过大,是否超出了其能力承受范围,建议征求意见妥善安排。比如,条例第六章社会保护“网吧控制”和第九章法律责任“断网控制违法责任”条款规定,是否属于未成年保护条例的必要规范内容,是否具有可行性,建议慎重对待相关规定。
  李清禾委员表示,网络信息量大,未成年人缺乏辨别能力,对其健康成长影响巨大,赞成条例中对网吧控制的规定,对“黑网吧”要坚决打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
  邢泸生委员提出,条例第三章未成年人的权利中对“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权利的规定,是否超出了未成年人自身能实践的范畴,建议斟酌规范。另外,条例第四章家庭保护中“家庭行为禁止”、“监督行为”条款内容难以界定,不便于量化操作,建议以上位法规定进行衔接。
  朱新华委员说,条例是一部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利的重要法规,应更加注重实践效果。建议对条例的处罚条款准确细化,并增设鼓励、奖励违法行为的举报规定,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黄克艰委员表示,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成才,除了保护外,还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建议条例在保护举措中渗透“教育”的元素。
  杨文、程毅强说,条例中对为未成年人的权利规定繁多细致,而义务方面的内容基本没有。建议增加相关义务的规定,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
  张法祥委员说,校园周边安全,特别是农村交通安全隐患,影响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议条例明确政府为学生提供便捷、安全的公交环境,鼓励发展校车。
  彭玉水委员认为,条例中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偏低,起不到警示作用,建议斟酌完善。
  陈华江、文心田、吴凯、杨胜芳委员建议,进一步规范概括条例第三章中提出的各种权利,并将“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写进条例,让未成年人的童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