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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城市管理 提速城市发展——《四川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列(草案)》审议侧记
时间:2011-09-02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7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会上,委员们充分肯定了条例制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就条例中部分条款的规范性和可行性提出了一些意见。
  城市管理是一项很“不简单”的工作,一头事关构建城市文明形象,另一头事关民生问题与社会和谐。
  阿什老轨委员说,赞成条例的制订。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的整洁美观、融洽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体制不统一,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力量分散和效率低下等问题,面对日益加重的城市管理任务,出台一部地方性条例很有必要,特别是以法律的名义,明确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制度,将其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很有必要,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提速城市和谐发展有积极意义。建议,在条例第四章执法监督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增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构建一种平等的沟通机制,从而保证处罚决定更具说服力和公信力。
  田万国、文心田委员表示,条例明确对城市管理执法职责、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保障和法律责任分章规定,赞同条例的框架及规定。建议部分条款规定应该更加细化,进一步强调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比如,条例第三章执法规范中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作出了规定,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执法区域相邻的执法部门对……共同管辖。”表述不太妥当,不仅对执法主体和管辖范围界定不清,而且与条例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的立法初衷不符,建议进一步斟酌完善。
  谢昆、彭玉水、杨文委员认为,在城市管理任务和难度持续加大的现状下,制订条例非常必要,有利于深化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建议条例对执法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
  彭述明委员提出,条例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在内容上有交叉的地方,存在一些处罚责任,建议在法条上注意相互协调。
  王书斌委员表示,条例中对于罚款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建议进一步准确规范。
  王宾委员建议,在条例第三章执法规范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中的“行为人”后面增加“一次”二字加以规范,以保障法规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