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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全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审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侧记
时间:2011-09-02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钟德波

  就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前夕,因突发强降雨并引发泥石流,造成部分矿渣卷入涪江,致使部分江段锰和氨氮超标,绵阳江油市城区等居民饮水受到影响。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立即作出指示,立即派出工作组赶往绵阳、遂宁市,指导当地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全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求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严处。
  “涪江水质异常事故说明,全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修订《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很有必要,非常紧迫!”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在分组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李荣伟的大声疾呼,道出了许多组成人员的心声。
  常委会组成人员李清禾说,《条例》已经实施十余年,对我省饮用水水源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上位法也作了相应修改,现在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7月上旬,按照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李崇禧的重要指示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的要求,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胡善文率省环保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德阳市、自贡市和成都市,深入了解《条例》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对《条例》的修订意见,为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作好准备。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关于《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从说明中看出,眼下,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形势日趋严峻,主要表现在部分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较差、环境安全隐患突出、保护机制不健全和保护能力较弱等。
  此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式和程序、禁止性规定、监督管理和关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条例》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强。”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针对《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发表意见。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编制”应急预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启动”应急预案和供水保障预案,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对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朱新华说,这些规定还不够,如果已经启动了相关预案,还是不能够有效解决水源污染后的供水和老百姓有干净水喝的问题,这种情况怎么办,《条例》应该作出明确规定。
  刑泸生认为,我省饮用水水源虽然非常丰富,但是存在污染问题严重的现象。我省固定污染源的问题现在基本解决,偶然和意外的饮用水水源污染时常发生,《条例》对此应作相关规定。
  “建议《条例》在第一章增加一条,规定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和公民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张彤说。
  王宾建议,《条例》应规定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开展网箱养鱼和肥水养鱼,否则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针对城市饮用水集中依靠江河,而江河流域广,有时污染源不在当地,难以有效监管的问题,陈伯伦建议,应该认真研究全流域保护的问题,明确上游源头的保护职责。
  阿什老轨建议,《条例》应当规定深化改革,调整政府部门职能,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使其职责配置合理,在全省实行水资源尤其是饮用水水源统一管理,权责一致。
  王书斌对此颇有同感,他建议水利主管部门明确职责、协调好关系,不能出现交叉、多重管理,“不能让老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害”
  “前两天发生在绵阳等地的河道污染,影响面很大,但是如果按照《条例》的规定,顶格处罚也就十万元,达不到惩前毖后的目的。”陶生元、王宾、陈伯伦等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中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导致违法成本较低,应当加重处罚力度,使其不敢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