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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举报未成年人被侵权行为有望获奖励
时间:2011-09-28 来源:四川日报

  经过两次审议之后,《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9月27日再次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奖励和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举报的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有望获得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三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此外,针对二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条例赋予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规定未成年人的义务,引导其正确行使相关权利,三审稿规定:未成年人有义务接受法律、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等知识宣传,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珍爱生命,掌握基本的生存常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