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五大立法亮点 力保饮水安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时间:2011-11-26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陈东

  百姓饮水安全将有法律保障。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新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制,禁止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鼓励公众举报水源异常,完善法律责任,整部法规共六章四十六条,五大亮点力保百姓饮水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李崇禧指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完善,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总体形势、薄弱环节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了深入分析。省政府对调研报告十分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条例的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实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亮点之一: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根据防护要求,对不同级别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管理,建议明确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条例采纳了该意见,在第三条规定:“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卢耸岗委员说,条例经过修改总体上看比较成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法律上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都很重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确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一系列管理和保护机制。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征收征用土地一律纳入规划,严格管理。

亮点之二:保“上游”还要护“下游”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理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机制。为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实行饮用水水源安全巡查制度。”在条例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了国土、住建(规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了确保江河下游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建议对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保护协调机制作出规定。为此,条例第六条增加规定:“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亮点之三:“网箱”“施肥”“有毒”一概禁止

  审议中,向玉明委员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都禁止施肥养鱼、网箱养殖”。王宾委员说,网箱养殖、施肥养鱼严重污染饮用水水体,沱江和简阳三岔湖水库都曾深受其害,可以说是基层多年的深刻教训。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对此类行为严格禁止,防止死灰复燃。这一建议得到不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由此,条例第十八条增加规定:“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审议中,刘建军委员提出,应该将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改为“有毒废液”,以杜绝“高毒”、“中毒”、“低毒”废液排放钻空子。由此,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亮点之四:鼓励公众举报水源异常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把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写进去,鼓励公众举报水源异常,属实的应给予适当奖励,这是对执法部门监督的补充。条例采纳了该意见,在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亮点之五:完善法律责任每个“细节”

  审议中,邓剑委员提出,禁止性行为与法律责任未做到相互对应,这样易造成有的行为违反了规定会受法律处罚,有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又不受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合并梳理;同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精简了处罚条款数量;此外,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既保证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都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对上位法相关法律责任的重复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在法律责任中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行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第四十四条增加了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明确:“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部法规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殷殷寄语,期待法律保障百姓饮水安全。杨胜芳委员说,希望政府担负起法律责任,严格执法,把全川人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好,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实实在在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