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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立法:保障最大的民生
时间:2011-12-31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陈东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中依法履职尽责的一次重要实践。”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成都举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大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饮水安全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


  “饮水安全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
  “要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机制。”
  “现行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十六年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应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及时修改。”
  ……
  11月23日,成都锦江大礼堂,三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渐形成共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渐趋成熟完善。
  近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把确保人民饮水安全列入“十大惠民行动”,纳入目标考核。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结果表明,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形势是“城镇好于农村,集中好于分散”,还存在部分水源水质较差、保护能力较弱、保护机制不健全、投入不足、保护区补偿政策缺失等问题。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刻不容缓。
  从7到11月,从一审到三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字斟句酌,反复修改。省人大城环资委会同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四川日报、四川人大网、四川环保网、四川水利网上全文刊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城环资委与省环保厅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德阳、自贡和成都市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调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北京、天津、河北进行立法考察,学习借鉴立法经验。
  11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崇禧、王少雄、郭永祥、张东升、王宇坤、彭渝,秘书长袁本朴和委员郑重按下表决键,通过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李崇禧指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省人大常委会要做好法规的宣传工作,抓好贯彻落实,督促省政府严格实施,切实解决好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
 

“站在更高的高度确保饮水安全”


  水是生命之源。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水源保护、建设生态文明”。“我们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性。”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强调。
  从上游到下游,从城市到农村,《条例》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全方位保护。
  《条例》第三条规定,四川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细化了保护措施和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针对部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差的问题,《条例》新增了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鉴定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等相关内容。
  为了确保江河下游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条例》增设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为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和个人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解决经济发展和保护水源的矛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而为了应对突发性事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法规的价值重在全社会普遍遵守和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饮用水水源涉及千家万户,为此,修订后的《条例》对处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在不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额度上限的前提下,酌情提高了部分条款处罚额度的下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条例》还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难度大,《条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新增了许多禁止措施。如准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等。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施肥养鱼。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等行为。
  作为重中之重,《条例》就地下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新增了许多内容。如准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等。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等行为。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法规的价值重在能够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和执行。”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田万国说,“有了《条例》的规定,加上主管部门的严格执法,我们相信,必将会达到威慑违法者、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从源头上确保饮水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