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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时间:2012-11-22 来源:四川人大网 作者:内司委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修订经过
  2012年5月起,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立法调研和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在深入调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情况,认真收集、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充分听取和吸纳省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全省各市州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十三次易稿,形成《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实施办法已迫在眉睫:一是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严重,通过立法改善交通环境,使有限的交通资源发挥最大通行效率势在必行。二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现象十分普遍,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三是道路及其实施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四是政府管理水平与社会要求有较大差距,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管理者的职责及其监督。
  (二)修改实施办法是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分别于2007年、2011年进行了修订,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2年4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服务者资格、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通行条件、校车乘车安全等作了详细规定。此外,2008年4月公安部公布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有关制度作出调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进行了修改,均规定了多项新规。我省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修改,不仅在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方面与上位法存在抵触,同时需要根据上位法精神在车辆、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补充一些新的规则或制度以满足四川实际需要。
  (三)修改实施办法是社会各界的呼吁。近年来,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提出了相关的议案、提案,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人士以及人民群众也通过各种途径提出了修改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修订的指导思想与主要思路
  本次修订坚持以上位法为立法依据,突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根本目的,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根本目标,以解决长期困扰我省交通管理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为主要内容,努力使修订草案更加适应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工作的需要。具体思路:一是坚持为民立法,管好交通,造福人民。二是坚持严格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三是加强对管理者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四是体现地方立法的合法性、补充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对较原则的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落实;补充完善上位立法,突出解决地方特殊问题。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基本保持了原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并根据上位法和新的形势及四川实际,进行了补充、细化和规范。从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管理者职责,限制管理者权限。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条件,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增设处罚公示与公开制度,细化处罚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
  二是严格管理,遏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打击超载超限,遏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强化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驾驶人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打击非法修理机动车行为,增设饮酒醉酒驾驶和追逐驾驶机动车法律责任等规定。
  三是实行对交通参与者的人性化管理。如行人优先与车辆避让制度,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措施,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搞一刀切,以及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及时救治与抢救费用的及时垫付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校车问题,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有详细规定,本修订草案暂不增设新的补充规定。关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拟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本修订草案不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