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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二审
时间:2012-12-03 来源:四川日报

   采纳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政务服务工作条例(草案)》
  为“政务服务”立法还是为“政务服务中心”立法?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服务和中介组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有没有必要?正在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的《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草案)》给出了答案。
  “第一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名称中‘政务服务中心’只是省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作为地方性法规应当规范全省的政务服务工作,建议以政务服务工作为主要内容对条例进行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表示,经过再次调研和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政务服务工作条例(草案)》,同时将条例规范的政务服务确定在一定范围内。
  针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规范公用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重点是规范政务服务,体现政府的服务工作。公用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可不作为本条例规范的内容。因此建议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删去条例草案相关条款。
  二审条例草案还对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部门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内容和条款上作了修改和调整,基本理顺了三者间的法律关系。(陶莹 记者 熊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