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 赵明光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暧,极端高温天气日益增多。高温劳动,不仅工作效率不高,极易引发事故,而且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甚至可能导致劳动者死亡。据近年来的报道,因高温天气导致户外劳动者中署身亡的不在少数,主要是环卫工人和农民工。
造成这一惨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对高温劳动保护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对高温劳动保护唯一的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障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在高温劳动保护的对象主要集中到农民工、建筑等户外作业行业的情况下,这部条例已不适用。由于全国条例出台尚需时日,我省制定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应提上议事日程。主要原因有:四川是人口大省,也是人力资源大省,是农民工人数最多的省份之一,加强高温劳动保护立法是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尊重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健康权、生命权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和谐四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转换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
由于高温劳动保护立法面临诸多难题,建议省人大立即将其纳入立法规划,责成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卫生、安监部门协助调研后形成有关立法建议。在立法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明确在不同高温天气下,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条件和时间。要规定一天中最高气温达到何种温度的天气为高温天气,在高温天气下,单位应采取换班休息、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要规定在最高气温达到何种温度时,应缩短当日工作时间,暂停高温时段工作;要规定在何种极值气温下,应立即停止工作;要规定单位必须提供高温条件下的降温解暑需要的清凉饮料及其他措施等。
二是要解决高温津贴问题。要规定户外作业或者室内作业不能降低到规定温度下的劳动者的津贴标准;要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在高温天气达到不能劳动或者必须缩短劳动时间的情况下,对于签订长期合同的劳动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工资;对于按天计价的农民工,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是要严格执行高温中暑视为工伤制度。严格落实单位对劳动者的医疗救治责任;落实中暑职工的工伤待遇,职工在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四是要明确规定把高温天气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高温的条件下,施工单位可与业主单位协调,要求免除因高温造成的工期延误所导致的违约赔偿。同时可与业主单位协调,把企业履行防暑降温、劳动保护的有关职能付出的成本作为相应的生产成本,据以调整有关工程、产品价格。
五是要明确单位在违反高温劳动保护办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视其情况,可作出罚款、暂停营业、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
六是要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温劳动保护中的监督管理责任。整合目前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安全管理职权,安监部门的劳动生产安全管理职权,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和福利管理职权,明确统一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来组织实施,改变多头执法、多龙治水的局面。这样既可以降低劳动者进行高温劳动保护维权的难度,也有助于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检查处罚力度,更有利于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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