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 范晓红
从198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5亿元,专项用于配套中央设立的三州开发资金;每年安排省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帮助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及散杂地区农牧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三十年来,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省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重点投向民族地区涉及农牧民群众急需解决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产业发展、农民增收项目,为推进四川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和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赢得了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广泛赞誉。
由于省级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自设立以来,其资金规模一直没有增加,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在上世纪代八十年代初增加过1500万元后,也一直没有再增加。随着CPI指数二十多年的不断攀升,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对民族地区,特别是三州以外投入较少的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动作用正逐步减弱。目前,我省民族地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仍然十分落后,生态环境脆弱,维稳任务十分艰巨。民族地区各族群众要求加快发展、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十分强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投入与民族地区实际发展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根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省、自治州、自治县和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机动金、民族补助费、散杂居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的规定,为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建议:“十二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增加省本级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1.5亿元;每年增加省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预算1500万元,重点加大对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和民族乡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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