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目的

时间:2011-07-18 来源:省人大城环资委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立足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认识统一、行动迅速、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措施有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支持,扎扎实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践证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了人居环境的改善,增强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促进了发展环境优化,提高了区域发展的竞争能力,提高了群众文明意识,激发了全民参与的主动性。全省城乡面貌、人居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也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制度化、常态化、法制化提出了更高、更为迫切的要求。
  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总结两年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好经验,把政府的有效管理上升到依法高效管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用法律保障管理的有效性、强制性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法可依,对提高政府依法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深入进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现在还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一是现有地方性法规管理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城乡共享性,需要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原有的条例已难以适应。二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管理方式需要不断创新。一些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街景管理,乡村环境、城市道路、城市灯光的管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确定方法,餐饮垃圾、宠物垃圾的管理,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等等,都需要有制度层面的支撑。三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设施建设与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如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处理场、公共厕所等相对缺乏,历史欠账不少,地方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予以解决。同时,与公共场所相配套的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需要以制度加以规范。以上这些问题和矛盾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为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深入开展,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供法制支撑和法治保障,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