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立法:想群众所想 急群众所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审议侧记

时间:2011-06-27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陈东
  

  “围绕省委工作部署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做好今年立法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省委有部署、发展最急需、群众有要求的问题先行立法。”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崇禧强调。正是立足于这一出发点,在这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
  此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5月10日,条例(草案)在四川人大网、四川省建设厅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省人大城环资委先后召开四次立法座谈会,广泛吸纳意见和建议,草案由原来的七章九十九条精简到七章七十九条,并取消了“节”的设置,“轻身”上阵。

“烧秸秆”、“吐口痰”不能一罚了之

  5月18日,夜晚的成都烟雾弥漫,“烟重锦官城”的怪象给人们带来极大不便,让网上的议论开了锅。次日,幕后“黑手”现身,原来是周边乡镇焚烧秸秆对成都市造成的污染。
  焚烧秸秆,早已成为困扰城乡环境的“老大难”,禁“烟”之道何在?
  草案第48条明确规定,禁止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随地吐痰、抛掷杂物、焚烧秸秆等行为。草案第75条规定,违反禁止随地吐痰等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志愿者劝其改正,及时清除,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代为清理,处违法行为人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焚烧秸秆等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怎么处罚?此前在座谈中一度引发热议。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在草案中,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处罚限额更加明确,同时在执法方式上也做了较大调整,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先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理,然后再进行处罚,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移风易俗,推进综合治理。
  宋国文委员建议,将“焚烧秸秆、树叶、垃圾”单列一项,此内容很重要。
  焦烽委员提出,针对吐口香糖、焚烧垃圾等处罚规定,应结合实际,斟酌修改,使处罚在城乡,尤其是乡镇、农村更具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地沟油”、“潲水油”再也无处遁形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以及监督管理体系。”
  “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草案首次将餐厨垃圾管理写入地方性法规,严厉杜绝“地沟油”、“潲水油”来源,并对违反此规定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会者认为,“地沟油”、“潲水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重处才能“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王宾委员建议,餐厨垃圾回收集中处理应坚持“先城市后农村”,便于执行。
  王希龙同志认为,立法“应抓住诸如垃圾处理、垃圾回收等主要问题建立机制,否则难以落实”。

“如厕难”、“禁摆摊”要解群众之急

  “立法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柏凡委员说。
  为了规范管理、方便群众,草案规定,“城市、镇公共厕所等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条件,并办理审批手续。”“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修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厕,经相关部门审定合格的,由当地县(区)价格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收费管理。”
  同时草案规定,“经核准收费的公厕,收费标准、开放时间应当挂牌公示,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8小时。”“交通枢纽、公共建筑以及已收取门票、车辆通行费的区域内的公共厕所,不得收费。”
  柏凡委员认为,厕所不应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公厕应列为公益财政支出,公厕免费使用。
  与此同时,封希德委员认为,立法的目的,应该是建成宜居、宜生活、宜创业的城市。作出禁止“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规定时,应考虑给群众留下相应的创业空间。
  立法还在热烈进行中,阿什老轨委员说,让省委的主张、人民的实践通过人大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这将是一部非常好的法规,建议早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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