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充分发挥人大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的作用——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李平

时间:2011-08-08 来源:人民权力报
  

  本报记者: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省委立足四川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被称为继灾后重建之后又一项群众最满意的民生工程。三年来,全省城乡面貌、人居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赢得群众欢迎和拥护。为了助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深化,省人大常委会正广泛听取民意,倾力推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早日出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您目前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呢?
  李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惠及大众民生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为此,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在2009年作出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也在2010年作出了《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正制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在全国是率先之举,同时也涉及到许多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值得肯定的是,该《条例(草案)》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的要求,提出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协调合作、全民广泛参与的理念和机制,采用强制性规范和制裁性措施与倡导性规范和鼓励性措施结合,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其中涉及到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人大如何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本报记者:在推进立法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就人大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您对此怎么看?
  李平:显然,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提供综合治理城乡环境的法制依据和保障,是人大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战略任务中最重要也是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也可以成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而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以此发挥人大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设计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这个监督机制很有必要,可以为人大常委会启动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报告提供依据,也会激励地方政府更好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本报记者: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人大在提供法制保障、完善监督机制的层面上,如何发挥更充分的作用,您有何建议?
  李平: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之规定。我建议:应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该建议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持续性、公共性特点。地方政府要在其中起到领导地位和负责作用,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会是地方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此项工作,是社会发展进步之要求。
  其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也是一项公共产品,主要应该由政府提供。将城乡环境整合整治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能够更好起到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支持、监督、改进的效果,也有助于政府更好向社会和人民提供这份公共产品。
  再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是一项开拓性立法,其“全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理念需要有相应制度与规范支撑。比较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报告,其作用和效果应该比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更能体现上述立法理念,更有助于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和关切度。
  目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理所当然,各级地方政府就应将该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虽然预决算报告可以与政府工作报告分开,但并不意味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不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总之,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列入地方政府工作报告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是充分发挥人大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用之一种途径,这条途径,不仅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还有助于更好改进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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