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一头挑起发展 一头担着民生 国内首部“城乡环境治理” 专项地方性法规诞生

时间:2011-08-15 来源:四川日报
  

  □从一项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到一部创新性法规
  □从一项政府主导的重点工作到一个全民参与、多方互动的立法过程
  □从一些日常“小事”的切入口,到贯通“民生”和“发展”两大主题的长效机制
  历时一年,三度审议,数十次立法座谈会和专家座谈会,过滤整合千余条意见和建议——7月29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内第一部以“城乡环境治理”为主题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法规颁布后,很多网友评价:“这是创新型立法的一大进步。”
  从一项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到一部地方的创新性法规;从一项政府主导的重点工作,到一个全民参与、多方互动的立法过程;从一些日常“小事”的切入口,到贯通“民生”和“发展”两大主题的长效机制,《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一字之差体现不同内涵 数易其稿,吸纳千余条建议


  在省人大常委会彭述明委员的印象中,“该条例是本届常委会立法中花费时间最长、所下功夫最大、征求意见范围最广的法规”。
  早在2007年底,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就作出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当时,涉及此项工作的上位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之对应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从1997年8月开始施行,已有十余年。
  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总结两年来的好经验,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省人大常委会冀望,用法律保障管理的有效性、强制性,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立法计划由此提上议事日程。
  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主任龚洳山介绍,最初的条例草案是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改的,名为《四川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省住建厅和省法制办做了大量前期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原来的名称不能体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内涵,决定改为《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体现了不同的内涵。管理是政府行为,治理则突出了公众主体,体现了公众参与的概念。”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邢泸生说。
  2011年3月,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收到70多条意见。同年5月,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收到700多条意见。
  “一审稿规定得很具体,像部门的行政规章。二审前,我们将条例征求意见稿挂到住建厅和人大网站上,并发给21个市州及省级有关部门,还一连召开了4次立法座谈会听取意见。几次座谈会下来,思路清楚了,知道了立法重点应该在哪些制度设计上。”回忆立法过程,龚洳山说。
  再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作了大幅度调整:新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等内容,增设法律责任专章,细化处罚标准,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代履行”执行方式,杜绝以罚代治、一罚了之等现象。
  到今年7月底三审前,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赴各地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召开各种立法和专家座谈会30余次,并将条例草案全文在《四川日报》及四川日报网公布。更多来自民间的建议和意见进入立法机关视线,达数百条之多。成都市九里堤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王景云说:“之前怕说了白说,没想到我提的建议都被采纳了,这充分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真正是在吸收民意。”
  正式颁布的条例篇幅更简洁——从最初的2万多字浓缩至现在的8600字;结构更清晰——取消了“节”的设置,着重规定总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规划与建设、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内容更完善——着力建立长效机制,架构起稳定高效的法律支撑体系、科学规范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开放的维护体系“三大体系”。
 

管天管地管空气 小事中的“民生”“发展”大视野


  对于条例的出台,很多人开始并不理解。“前期调研中,真正能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的人,只占三四成。立法的过程,其实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龚洳山说。
  争议主要在于:有无必要专门为一个动态的治理活动立法?条例是不是“管得太宽”?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说,一些省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环境卫生的改善与个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他们希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会是“一阵风”,不会“领导一换,政策改变”,他们迫切地要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法制化。
  龚洳山说:“表面看,环境治理是日常工作的小事。实际上,这件小事抓好能促进整个城乡卫生环境面貌的改观,其实也是投资环境、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龚洳山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其实是一根扁担挑起了两头担子,一头是发展,一头是民生,两者息息相关、互相影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并上升到地方立法的高度,恰恰反映出省委的理念非常先进。”
  “还有人调侃说,这个条例是管天管地管空气,水陆空都涵盖了,涉及的部门太多,责任不好明确,一度争议很大。”邢泸生说。
  对此,龚洳山深有感触:“在我们召开的各市州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上,大家关注最多的就是责任问题,会上就提出了300多条意见。”
  在广泛宣传、吸纳意见、精心修订之后,条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
 

该统的统该留的留 “公众参与”贯穿立法始终


  条例最大的特色就是突出了公众参与。“如果没有公众参与,单靠政府唱‘独角戏’,条例无疑将成为空话,无法真正执行。”龚洳山认为。
  首先,条例第3条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作出解释,改变了过去的“条条管理”模式,明确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模式。
  其次,条例突破了城乡二元体系,将广大农村纳入其中。由于人为分割,目前大部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农村享受不了。比如城市建污水处理厂、修路、铺管道不会让市民掏钱出力,但农村修路、建污水池都需要农户出钱或出力。条例贯彻了城乡统筹理念,将垃圾清运、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等纳入政府职能,有利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和农村环境卫生建设等。
  再次,条例从空间管理的角度来划分责任,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不仅辖区政府有责任,空间内的所有公众都是法律的主体,享受权利,也承担义务。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7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这条规定意义何在?
  “它为条例修订、地方政府操作预留了空间。”龚洳山解释说,一方面,因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在一个空间内的治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加速,这种空间随时都会变化,空间管制的法律也应跟着变化,与时俱进。另一方面,我省地域差异大,给地方政府预留空间,按照各自的实际条件制定细则,更具可操作性,也能调动地方积极性。此外,作为一个创新性的条例,很多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可操作,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部法规的长久生命力,源自根据实际情况对自身的不断修改完善。下一步,我们将对该条例现有的相关配套政策规章进行清理,防止制度上的矛盾冲突。在条例的具体落实和执行中,在我省各级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利用资金,如何开展融资和多元化经营来推进治理工作,还有待实践和研究。”龚洳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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