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这一条例,今后,未经允许,擅自在网上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予以停机。
条例还规定,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系统,对上网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记录有关的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间不得删除或更改。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该《条例》经过新闻媒体公布后,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据人民网当天调查,高达90%的网友对此条例表示反对。
《条例》出台 “王培荣现象”受阻
徐州地处江苏西北端,向来以兵家必争之战略要地而闻名于世。近几年来,这里又因为出现了一位网络反腐英雄而引起国内外格外关注,他就是一个令当地官员头痛、令平民百姓称赞的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
令王培荣名声大振的是,他通过网络,将红极一时、权倾一方的徐州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锋拉下马。董锋与比他年轻22岁的陈姓女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还和另一个黄姓情妇生下了“私生子”。董锋的妻子多次向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丈夫的不法行为,董锋反而步步高升。他1995年任铜山县组织部长,2000年任泉山区区长,2006年任区委书记。
2008年初,王培荣经过调查,在掌握了董锋荒淫无耻生活的充分证据后,于5月11日署名将举报材料快递给纪检机关和领导,但近两个月时间,石沉大海。他忍无可忍,遂于7月6日傍晚,开始向网络论坛发帖,揭发“全国最荒淫无耻的区委书记和全国最牛的黑恶势力”,当即引发网上一片震动。此后,经过网民人肉搜索,董锋及其情妇的照片、姓名、住址被一一公布到网上,有关部门反应异常迅速。7月10日,徐州市委常委扩大会议通报了董锋的问题,11日董锋被免职,17日董锋被“双规”。董锋妻子数年反映、王培荣两月举报而没有解决的问题,通过网络发帖的手段,只用了不到10天时间就将不可一世的贪官、色官拉下马。
王培荣利用网络反腐,被网名称之为“王培荣现象”。围绕“王培荣现象”,徐州当地就他的言行是推动反腐因素还是干扰破坏因素引发了争论。有人认为他疾恶如仇、胸怀苍生,利用网络坚持为大众维权,和腐败作斗争,以一己之力奔走呼号、追求社会公正,是推动社会依法行政、民主进步的重要力量;而另一些人却认为王培荣利用网络发泄个人不满,是煽动徐州不稳定的危险分子,是一再侵害别人权利的极端分子,这种文革遗梦必将彻底破产。
就在人们在思考“王培荣现象”将向何处去时,徐州《条例》的出台,将给“王培荣们”致命一击。因为依照条例,未经董锋本人同意,王培荣是不能将他的个人信息资料和隐私公布到网上的,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不仅会被罚款,甚至还会被取消上网资格。而如果与董锋协商需经同意后才能他的“丑事”公布到网上,就好比与虎谋皮。
“人肉搜索”方兴未艾 九成网民反对禁止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徐州《条例》公布后,也被很多媒体、网民解读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并引发了不少网民质疑。不少网友表示,“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立法叫停有封杀网络监督的嫌疑,是在给贪官污吏撑起“保护伞”。
人民网当天作了一项调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你怎么看?”有超过90%的网民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有意思的是,某网站当天也作了一项调查:“你担心被‘人肉搜索’吗?”超过80%的网民表示:“不担心,我又没做亏心事。”有近15%的网民表示“担心,但反对立法禁止它”。
网民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徐州出台的《条例》,是典型的公权滥用。持此观点的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个人的信息资料并非都是隐私,事实上很多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都已成为公共信息。即便是侵犯他人隐私的,在多数情况下也还属于民事侵权,是否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愿意追究。如果被搜索人都不愿追究,你行政权何必插一杠子进来?如果被搜索人要追究,他自可以依法索赔——在合法的管道里,和解、调解、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方式。
网民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例是对人身自由权利的绝对侵犯,是公权暴力。网友舒圣祥说,除非我们强制封闭网络的开放性,人为拆除网络在网民之间的无阻隔连接,“人肉搜索”几乎是一种必然趋势和必然现象。“人肉搜索”需要的是规范,妄言取缔或禁止“人肉搜索”,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伪命题。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笑对之即可,完全不必过分在意;真正值得关注的,倒是徐州立法机关准备用来惩罚人肉搜索者的惩处措施: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予以停机。“禁止上网”居然也可以作为一种惩罚措施,这实在是有些闻所未闻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暂且不提;单说“禁止上网”的政策本身,其罪恶至少是十倍于人肉搜索。
在网络时代,“禁止上网”所限制的既有公民对公共信息和大事小情的知情权,也有对各种政策方针和公共议题的话语权,还有娱乐权、联络权等等,是对人身自由权利的绝对侵犯。“人肉搜索”有群体暴力可能,禁止上网则是绝对的公权暴力。因为参与“人肉搜索”就禁止其上网,好比因为说话骂人就禁止其用嘴,用钢笔写恐吓信就禁止其用笔,何其荒唐!
扩大个人隐私权 徐州人大的解释 再遭质疑
网民一边倒否定该《条例》,令立法出台此条例的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始料不及。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再三声明,徐州的立法并非简单地禁止“人肉搜索”,像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就不在此列。对于网友们最关心的在网上能否揭露丑恶现象、举报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抨击社会不文明行径,这些在该条例当中都是不禁止的,这也是国家允许的、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
该负责人说,条例规定要禁止的,是针对普通公民的正常的隐私权、信息安全的搜索。这些搜索通常并无公益目的,还侵害了别人合法权益,给公民的个人生活、工作、家庭、精神等带来危害。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当前,个人隐私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手机号码、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人肉搜索”往往包含一部分这样的信息,从这个层面上讲,擅自散布这些信息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这便是条例出台的背景。
对于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网友杨涛认为,尽管徐州市有关部门回应称,对于检举揭发贪官污吏的搜索还是支持的,禁止的只是对普通市民个人信息的曝光,但从这个《条例》本身是看不出支持对贪官的搜索的。
山东政法学院一位副教授认为,该条例语言极不严谨,条款本身词不达意,字面意思存在明显欠缺和漏洞,容易引起误解误读。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未经允许”,既包括个人允许,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法规条文的语言文字看,却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一是作为法律用语的“未经允许”通常指就事论事的申请和同意,而不包括法律的一般授权。二是即使勉强把法律授权纳入“允许”之列,那么条文中的“未经允许”是否统领“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和“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两种情况,也很有歧义。特别是后者使用了“他人的信息资料”这样的中性词语,意味包括各级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信息资料在内,“未经允许”都不得在网上提供或公开,显然让隐私权扩大化,涉嫌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不当限制,有违我国宪法精神。
众多的法学专家认为,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无限扩大隐私范畴保护个人隐私缺乏法律依据。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知名律师于国富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对“隐私”并无严格的定义,现行法律是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来对其采取间接保护。对于公权机关及公职人员来说,单位待遇和个人收入本来就是应该公开的,更不能一概说是隐私。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近年虽有不少进展,但在涉及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一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公众要获知公职人员的真实信息,履行公众监督之责,依然存在困难。这正是网络“人肉搜索”成为重要反腐手段的原因所在。
“人肉搜索”是国际难题 地方不宜制定互联网法规
事实上,“人肉搜索”并不仅仅在中国网络中出现,去年8月23日的英国《英中时报》披露,在英国纽卡斯尔两名中国留学生被杀事件迅速告破,很大原因要归功于英国华人留学生论坛发动的“人肉搜索”行动。
国外如何管理“人肉搜索”呢?2006年12月,韩国政府宣布,为防止网上匿名攻击,政府将要求各个网站在用户发帖前,确定真实身份,不过,普通社区和个人博客仍然可以匿名发言。欧盟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遵守隐私的基本价值和尊重信息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两者之间达至平衡。美国则通过行业自律和判例法并配以单行立法来实现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不少法学专家认为,“人肉搜索”是国际难题,地方不宜制定互联网法规。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说,网络是一种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公共物品,而民主责任制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立法影响的范围必须和立法主体相适应,也就是说影响全国的立法应该由全国性立法机构来制定,影响地方的立法才应由地方立法机构制定。不论是江苏省还是徐州市,都不应该涉足互联网立法。徐州立法只能禁止徐州人或在徐州境内网址上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而无法禁止或惩罚徐州以外的人或行为;否则,徐州立法显然构成了越权立法。即便立法适用范围限于徐州境内,还是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标准不统一:同样是“人肉搜索”,在徐州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其它地方做完全同样的事情就不用承担或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二者不可能偏废一方而必须得兼,如何站在一个新高度上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做到有破有立、有堵有疏,怎样畅通“人肉搜索”曾经培养起来的舆情表达出口?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可能会对“人肉搜索”加以规范。
《侵权责任法(草案)》已于去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针对“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网络侵权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看来,如何规范“人肉搜索”,只能等待该法出台后才能见分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