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称,卫生部门将负责统计受问题奶粉影响的婴幼儿数据,为有关部门就下一步即将进行的赔偿工作做准备。
在河南,在广东,在山西……
当一个又一个问题奶粉受害者家庭,将他们的目光聚集到问题奶粉生产厂家的责任和受害家庭的赔偿问题时,他们发现,一个更加棘手的问题,摆在他们的面前。
侵权诉讼?因果关系?集团诉讼?惩罚性赔偿?
他们对这些法律名词的陌生丝毫不亚于“三聚氰胺”这个“怪物”,他们只能将希望寄托在国家相关部门将会论证的问题奶粉受害家庭赔偿方案上。
据卫生部通报,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累计住院患儿51900人;累计收治重症患儿154例。
对于这样一个庞大数字的受害群体,其赔偿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运用行政手段一揽子解决,还是由司法解决?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法学界,也面临着相同的困惑和争议。毕竟,在处理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上,我们的国家和法律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赔偿开始论证
2008年12月11日,一个让所有问题奶粉受害家庭略感欣慰的消息传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就赔偿方案作论证。卫生部门将负责把目前受问题奶粉影响的婴幼儿的救治情况、各种数据核实清楚,包括住院的、筛查有问题的和回顾性调查确认死亡的病例。”这些工作是为下一步即将进行的赔偿工作做准备。
毛群安表示,对大批婴幼儿的筛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是对于极个别的患儿,仍由定点医疗机构和专家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治疗。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卫生部承担了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对受问题奶粉影响的婴幼儿进行检查和医疗;二是按国务院确定的新“三定”方案,承担了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以及重大安全事件、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为主管单位及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卫生部牵头处理事件调查、奶制品生产销售恢复等问题。
对于相关医疗救治所造成的费用,毛群安表示,目前是由各级政府先行垫付,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医疗机构提供补助。
司法尚未介入
第一位向三鹿集团提出司法索赔要求的“结石宝宝”是河南省镇平县的小涛。
小涛今年刚一岁,家住河南省镇平县郭庄乡。从出生后,他共喝了上百袋三鹿奶粉。他的父母因为想知道“儿子长大到底能吃多少奶粉”?便保存了儿子吃过的全部奶粉包装。父母无意间的好奇,竟成为将来索赔最有力的证据。
从2008年6月开始,小涛出现了尿少、尿中伴有结晶体微粒等症状。7月,父母把已有血尿症状的孩子,送往镇平县医院以及南阳市医院救治。但由于病情严重,上述两家医院不愿收治。此后,小涛的父母又把孩子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病科诊治。后经该医院诊断,孩子的病系因肾结石、尿结石导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泌尿系多发性结石并肾积水。
2008年9月22日,小涛的父母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三鹿集团索赔包括患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15万元。
2008年10月8日,广东“结石宝宝”张卓宇的父亲一纸诉状将三鹿公司以及中国奶业协会告上广州中级法院,索赔人民币九十万元,其中包括十五万的医疗费、三十万精神赔偿、四十五万的惩罚性赔款。
不到一岁的张卓宇出生后,就开始食用三鹿牌慧幼婴幼儿配方奶粉。四个月时,张卓宇即出现反复发烧、哭闹的现象。7月,张卓宇在广州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治疗,并进行了多次手术,至今仍未痊愈。
2008年10月13日,甘肃“结石宝宝”移凯旋的父母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逾百万元,这是全国首个提起诉讼的因三鹿奶粉致死的索赔案例。
今年5月1日,五个多月大的甘肃婴儿移凯旋在甘肃省兰州大学第一医院闭上了双眼。在官方统计中,他是全国第一个因三鹿奶粉死亡的孩子。
尽管上述三个案例发生在不同的地区,但他们的处境完全相同。截至记者发稿时,全国范围内尚未有一起诉讼被法院受理。
司法和行政 哪个程序更好
2008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召开“三鹿奶粉事件专家研讨会”,来自各界的专家学者对于三鹿奶粉事件的后续赔偿方案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毋庸置疑,问题奶粉事件让我国的涉案生产厂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涉案企业的行为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他们在责任承担上责无旁贷。
周泽律师提出,对生产企业来讲存在着几个责任:一是道义上的责任,要立即对消费者的损害表示担当,而且要承担责任到底。二是还有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许会遇到一些举证责任的障碍;行政责任就是企业所应该受到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刑事责任在我们的刑法上都有相关的法条,包括法人犯罪。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李开发研究员说,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天大的事情,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生产制造问题,它实际上是危害大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前些年还出了“福尔马林事件”“苏丹红事件”,公共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李开发研究员认为,这是一个危害大众生命健康的重大行为,它不仅仅是一个侵权的问题,涉嫌企业不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还应该在刑法方面单独列一个条款,比如说“侵害大众生命健康罪”。
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绝大多数受害者家庭一直在等待有关赔偿的政策消息。也有部分受害者家庭开始咨询律师,准备诉讼。但如同上述三个案例一样,他们同样会面临着无法立案的法律困局。
有学者客观地评价,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下,群体性侵权案件,无论是个人起诉还是集体起诉,法院受理的概率都非常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说,三鹿奶粉事件确实是这些年来发生的一起侵害消费者甚至可以说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非常恶劣的事件。它不仅给许多消费者带来了生理上的损害,而且也产生了心理上的伤害。
处理类似事件,我们一直习惯采取政府“兜”起来的方式,这有一定的好处,确实可以非常有效率地解决这样复杂的、涉及到如此人数众多的问题,也可能不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但是“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最后为企业的不法行为买单”,在理论上是否行得通值得考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卫清教授提出,多年来,我们国家处理类似事件,往往采取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去化解,最后不了了之。这样就失去了很好的把握事件处理的机遇,包括完善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和权利救济体系。
处理如此大规模的侵权行为的救济,我们应该有创新,包括行政执法的创新、行政责任追究的创新、刑事责任追究的创新和民事责任的创新,尤其是法院体系的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法官更愿意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问题。他说,由于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如果作为大规模的诉讼,让法院受理和审判,最终的结果会是消费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相反采取传统的模式,由政府出面行政指导,恰恰能让许多没有举证能力或者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潜在的受害人得到救济。
建国以来,我们的损害赔偿在人身伤害和事故的处理方面,历来有行政处理的传统。这种传统并不是注定要消亡的东西,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我反而发现它有新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一个有效的处理方式。我们不能指望把大规模的突发事件用司法的手段解决,这是有困难的。
准备证据期待赔偿
鹿婴儿奶粉事件引起了国人广泛关注,也引起了部分法律工作者的同情和支持。一些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撰写了一个简单明了的“指南”,告知受害者应当如何保留证据。
在“指南”中,受害消费者被提醒应该尽可能地收集一些证据,如: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婴幼儿奶粉的外包装盒;医生询问孩子食用什么奶粉时,你所做的有关回答,如果没有记入病历,可以要医生加入,或另请医生做书面说明;其他知道孩子食用婴幼儿奶粉的证人,当然不是亲属最好,比如同事、产房病友、医生、护士、幼儿园老师等,应尽可能让他们出具证词;保存好主治医生开具的患有“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的医学诊断证明。
毋庸置疑的一点是:无论这些数以万计的结石宝宝,通过法律的或者行政的手段获得多少赔偿,无论那些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将黑手伸向我们后代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怎样严厉的惩罚,对这些无辜的结石宝宝而言,那些厂商,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人员,都欠他们一笔永远也还不清的良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