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不应成问题官员的“护身符”

时间:2010-08-24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银玉芝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出通知: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这至少算是一个进步。在很多地方,随意拘捕已经成为一些官员打击上访者、“诽谤者”的武器。往往被警察抓捕、拘禁的人员,未必涉案,而且出于报复、教训、打击上访人员所需。正是因此,公权力试图逮捕一个人,是有很多理由的,完全有能力规避最高检的要求。
  事实上,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在其他国家日渐没落,且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不涉及刑罚。回溯历史,西方国家曾经也出现过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使用诽谤罪的情况。诽谤罪最先就是在16世纪的英国设立的,始作俑者是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目的就是要打击政治异议者。但今年1月,英国完全废止了这项罪名,以更好保证公众对权力者的监督。不独英国,美国虽然尚有小部分州保留这一罪名,但也基本不用。因为,使用这一罪名,政治家要面临很多压力和抗议,或将丢掉选票。而反观中国,这一罪名却生命力极其旺盛,每年都有数起案例被媒体关注。这其实也折射出,个别地方官员和群众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越是如此,越要回归法治,减少冲突,最高检的严格要求正是这方面的努力。为了减少这种不信任和冲突,需要有更多严格的规定,这样也才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对官员诽谤的罪名,在别国没落甚至被废止,对此我们不应该视而不见。高层应该认识到,这一罪名会放纵“问题”官员对公众的随意打击,制造更多的对立,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参照他国经验,首先要严格这一罪名的立案门槛,特别是拘捕嫌疑人必须非常谨慎和严格,判决时更要严格遵循实际恶意规则,如不能证明,官员还必须受到惩戒。从更长远看,这一罪名应逐步废止。实际上,公民对“问题”官员的举报,是其天然的权利,即便和事实有出入,也不会真地影响到政府的执政基础。相关部门及时辟谣,并对被举报官员进行调查,才是必须,而非第一时间去抓“诽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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