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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路桥费 不该再收下去了
时间:2011-11-17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舒圣祥

  “超时2234小时57分,被收了460元,柳州的进出城费是天价!”平均下来,这位外地车主在柳州工作的3个月里,每小时要交0.2元的进出城费。司机们将计时收取 “进城费”称为“柳州一大怪”,而“进城费”的规范称法为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柳州要求本地车购年票缴纳此项费用,对外地车则按小时收取。按照当地规定,柳州按小时征收的“进城费”将征收到2028年12月31日。
(据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一些地方收取城市路桥费,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大多数城市的做法是,本地车辆按年收取,外地车辆按次收取。柳州之所以要对外地车辆按小时收取,是因为很多本地车辆为逃费而换成外地车牌。虽然现在挨宰抱怨的是外地司机,可政策出发点其实还是针对本地车辆,以此倒逼本地车辆“应缴尽缴”。因此,柳州按驻留时间向外地车收取进城费,虽然颇为引人眼球,问题的本质却仍是众议纷纷的城市路桥费。城市路桥费的收费依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但是,这个费收起来以后,有没有挪作他用公众并不知道,收费却始终在进行,而且不再限于走一次收一次的大型桥梁、隧道,而是统一起来以年票或者进城费的方式收取。这种集中统一收费行为本身,就是对该条款的一种篡改,合法性不足。
  更重要的是,这个条例颁布于1996年,那时候还没有实行燃油税改革。2009年燃油税改革之后,养路费被取消,二级公路收费也制定了取消时间表,可是唯独城市路桥费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为既收燃油税又收路桥费肯定涉嫌重复收费,一些地方便主动取消了城市路桥费;可也有一些地方,只要中央未明确取消就照收不误。于是,城市路桥费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成了燃油税改革没有能够解决的一个“烂尾”。
  除了燃油税之外,近年与之相关的还有一项改革,那就是车船税。虽然大幅提高车船税的修法草案因为民意阻力极大而最终有所妥协,然而,车船税的性质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车船税原来叫车船使用税,顾名思义是一个行为税;但因为购车行为本身就有不菲的车船购置税,此外附加在车价之上的还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时再收一笔行为税就有严重的重复征税嫌疑了——于是改了名,看上去更像一项财产税。问题是,车辆作为财产每天都在贬值,车船税却固定税率征收直至报废,本质上仍然是一项有车就要每年缴的行为税。车船税是所有车主必须每年缴纳给地方政府的一项固定税收,全额进入了地方财政的口袋。作为专项税收,车船税同样应该用于城市路桥建设等方面。现在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既收了车船税,又收了燃油税,却还要收城市路桥费,这显然是对同一事项的多重收税。税收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其中城市道路建设,理当也是税收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理论上,没有理由在向车主们收税之后,再次专门收费。
  费改税,取消税外收费,历来是税收体制改革的趋势所向。城市路桥费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不应该无止境地“遗留”下去。1996年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经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更与燃油税、车船税等税收改革精神相悖,该是适时修改调整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