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法院在办案实践中,针对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之间相隔遥远,往来应诉费时费力的情况,大胆创新调解方法,以《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等规定为依据,运用“邮寄调解”的方式,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作用送“调解”上门,减轻当事人诉累,便民利民。
具体做法是:法院在电话中联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转述对方观点及调解意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传真或邮寄调解笔录复印件给当事人,经其核实无误后,中心及时邮寄调解笔录原件、送达回证和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寄回法院结案入卷。
案例一:湖北省黄冈某药业公司诉青神某牧业公司原料药买卖合同纠纷,该院通过“邮寄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牧业公司自愿在今年4月底付清全部货款,且其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欠款,药业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部欠款及违约金共计8万多元。
案例二:朱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均在外省务工,且不在同一省内,该院将按照双方当事人一致意见拟写的调解协议及相应的调解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邮寄给被告后,被告家人将其签好的法律文书送到法院,被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来院,但同样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