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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监督理念 提升检察公信力

时间:2010-08-09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吴晓莉 陈珍建 邓 平
  

  2009年以来,资阳市检察系统按照拓展监督理念、促进执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要求,积极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案件听证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一年来,共开展听证活动7次,听证案件7件14人,其中:未成年人抢劫案2件8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3件3人,过失致人死亡案1件2人,破坏生产经营案1件1人;拟作不起诉9人,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帮教后再视成效作处理决定5人。

  拓展监督理念,引入代表、委员参与听证模式
  2008年底,资阳和简阳市检察院针对当前一些涉检矛盾突出、社会对公正司法期望强烈、司法公信力不高等现实问题,分析了检察工作中缺乏外部监督制约的环节,认为有必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的执法机制,进一步发挥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势。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资阳市检察院决定以简阳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开展探索工作,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监督司法的“实行者”、司法公信力的“促进者”、国家法治的“宣讲者”、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四种角色作用。

  制定操作规则,规范代表、委员参与听证程序
  根据听证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规定,简阳市检察院于2009年3月2日正式发布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的实施意见;6月中旬,资阳市院向全市印发了听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在全市检察系统推行此项创新探索。“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范,主要有:
  (一)规范听证案件范围。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案件的范围包括:集体举报、署名举报、单位举报职务犯罪,经检察机关初查后不予立案,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依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活动的等7类案件。
  (二)规范听证程序启动。“意见”明确了听证程序可以由以下三方要求启动: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的;申诉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的。
  (三)规范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听证会上,听证员有权向案件承办人、涉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有权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发表意见,有权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有权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民意和案情对案件处理独立评议并表决、发表听证意见;有义务对听证案件所涉保密事项和隐私保密。 
  (四)规范听证员的选聘。听证员在举行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不设常任听证员。每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作为听证员的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不少于3名。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听证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
  (五)规范听证会程序。各方主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为形成听证意见提供依据。听证员进行独立评议、填写《听证员表决投票表》、《听证意见表》,最后由主持评议的听证员宣布听证意见。

  积极探索实践,彰显代表、委员参与听证实效
  (一)提升了执法公信。公开听证本身就是满足公众知情、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形式。检察机关对案件提出的拟处理意见,社会和公众如何看待、怎样理解、是否接受?听证会不仅有涉案当事人及辩护人参加,而且有侦查机关人员参加,各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就检察院拟处理意见的依据、利弊进行全面分析,使作为听证员的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过程、依据和追求结果一清二楚,既发挥了见证作用又发挥了监督作用,可以大大提升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2009年2月至4月,简阳市检察院在办理金融危机冲击下民营企业因辞退技术人员杨某引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过程中,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十分慎重、仔细地审查案件事实、研究法律适用,引导刑事和解,消除犯罪危害。厂方因生产急需解决技术难题而主动提出为杨某担保办理取保候审,并希望其继续回厂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这起案件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但在当前金融危机冲击的特殊背景下,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特殊要求下,能否适用酌定不起诉?为了听取民意、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法办案公信力,该院于4月3日举行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企业代表、律师、侦查人员、涉案当事人共同参加的听证会,请听证员从民意和社会角度作出判断,本案如何处理更加有利。听证员经过听取各方发言、提出询问,对本案案情和法律适用有了清晰的了解和认识,并从不同角度对妥善处理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发表了恳切见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法制、道德和理性教育。之后,听证员对本案的处理进行了独立评议、无记名投票,形成了同意酌定不起诉的听证意见。当日,该院检委会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有关法规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听证意见,决定对杨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酌定不起诉并当场公开宣布,由受害厂方将其领回尽快帮助恢复生产,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二)促进了执法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长期履职过程中,已经形成了重视程序、维护公平正义的监督理念,通过参与听证活动,能够更直接感受、见证、监督听证会的程序正当性和公开、公正性,监督检察机关执法过程的规范性和运用检察权的正当性。简阳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5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过程中,聘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共5人为听证员,于6月11日举行了听证活动。听证会后,该院召开检委会,根据案件事实、有关法律政策、听证意见,作出了对其中3名从犯以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对其中2名主犯王某、张某在法定时限内帮教3个月后再作处理的决定。帮教期内,检察官两次深入帮教对象住地,开展送书、教育活动,了解他们参加义务劳动、读书和表现的情况;9月11日,又邀请听证员代表、政协社工委主任赵思荣,对王某、张某进行了综合考察,实地走访了义务劳动受益者、村民小组组长,听取了本人及家长的汇报,翻阅了所赠书籍的阅读情况及日记。听证员代表明确表示:王某、张某这3个月的表现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建议酌定不起诉。9月15日,该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对王某、张某的帮教达到了预期目标,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决定对王某、张某酌定不起诉,同时要求承办人保持与二人的联系,继续跟踪帮教。整个案件处理过程和帮教工作规范有序,实现了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的有机统一。
  (三)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为听证员的人民监督员主要从民意和社会良知的角度,通过独立评议、无记名投票形成听证意见,为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提供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至目前,通过听证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没有出现申诉、上访、反悔等任何遗留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邻里和谐、社区和谐。安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修建卫生井合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过程中,聘请2名人民监督员、2名特约检察员、1名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的领导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员认真听取和询问有关问题后,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和看法,并就案发原因、纠纷处理等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赔偿、受害方谅解情况,一致同意对刘某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涉案双方均表示对此处理意见无异议,当场握手言和。
  (四)树立了良好形象。社会各方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给予了普遍好评:一是体现了司法民主、公开和透明,强化了执法办案的社会监督,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正义;二是实现了维护法律尊严与以人为本执法的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维护民生、服务经济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刑事执法中宽与严的有机统一;三是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普法效果;四是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能,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听证制度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体现了两项制度的优势。2009年6月11日,资阳市检察系统邀请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人民监督员视察人民监督员参与拟处理案件听证创新探索工作。大家对这一探索给予了充分肯定,建议在更大范围内予以推广。
  该院对杨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和5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举行的听证会,均有多家省级以上媒体现场感受、采访。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四川电视台等10余家媒体以《原告赢发展被告赢民生——四川简阳检察院办理案件启示》、《五少年抢劫20元起不起诉先听证》等为题进行了及时报道。简阳市委书记赵涌涛在反映办理杨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的有关材料上批示:“这种办案方式和思路值得学习、提倡,用《内部通报》网发”;简阳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坚持科学理念提升办案效果》为题,加编者按向全市推广。该院根据杨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拟写的《从一起不起诉案例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的作用及程序构建》被高检院人民监督员专刊采用;《金融危机冲击下民营企业裁员诱发犯罪法律适用对策研究》被第四届西部法制论坛评为三等奖;《从一起案件的办理看基层检察院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发展》在“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活动中被资阳市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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