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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退还09年养路费
时间:2009-02-24 来源:四川日报

3月底前受理退费申请

  全额退还预征的2009年度养路费,并全额清退地震灾区已交纳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交通规费。23日,交通厅稽征局提醒车主,请退费申请人在2009年3月底以前向所在地稽征部门提交退费申请。同时也请尚未缴纳2008年12月份及其以前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车主到稽征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退费范围包括两部分车辆,一是已经预缴2009年度养路费的车辆;二是可以享受地震灾区优惠政策的车辆,也就是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免收重灾区旅游客运车辆客运附加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及《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道路运输恢复重建交通规费扶持政策的意见》交通规费优惠政策的客货运车辆。

  稽征局有关人士解释,车籍属于汶川等 18个极重灾县(市)的农村客货运车辆、经营线路有一端属于18个重灾县(市)的县际、市际客运班车、因地震道路中断经批准绕行或分段运行的公路客运班车都可提出申请。车籍地属于51个重灾县(市、区)之一的旅游客车、51个重灾县(市、区)的县际旅游包车、客运线路有一端在51个重灾县(市、区)的定线旅游班车也可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