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文要求确保年底基本完成城镇住房恢复重建 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力争2010年春节前城镇受灾居民住进新房。昨(26)日,省政府发出特急电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灾区各地争分夺秒,超常工作,把握主动,全力以赴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 《意见》提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按照2009年年底基本完成任务的目标要求,倒排工期,确定重建进度安排。具体目标是:2009年6月底前,灾区城镇要全面实施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60%;新建住房全部开工,竣工达到25%(城镇搬迁需异地新建除外,下同);2009年9月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80%,新建住房竣工达到50%;2009年年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全部竣工,新建住房基本竣工。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城镇受灾居民搬出过渡安置房,住进新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标。 实现预定目标,必须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落实灾区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要在5月底前完成重建补助资金的核发工作;依法对损毁住房的土地确权登记,合理确定土地价值,及时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或划拨土地置换;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启动安居住房建设;2009年中央补助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尽早开工;加快实施重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危房拆除、征地拆迁等工作,2009年6月底前做好可建设用地准备;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特别是乡镇居民自建住房纳入建材特供机制保障等。 《意见》要求各地组建专门重建机构,确保重建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加强行政效能;要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畏难不前或相互推诿而影响重建进度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定期报告重建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等。
省政府发文要求确保年底基本完成城镇住房恢复重建
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力争2010年春节前城镇受灾居民住进新房。昨(26)日,省政府发出特急电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灾区各地争分夺秒,超常工作,把握主动,全力以赴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
《意见》提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按照2009年年底基本完成任务的目标要求,倒排工期,确定重建进度安排。具体目标是:2009年6月底前,灾区城镇要全面实施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60%;新建住房全部开工,竣工达到25%(城镇搬迁需异地新建除外,下同);2009年9月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80%,新建住房竣工达到50%;2009年年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全部竣工,新建住房基本竣工。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城镇受灾居民搬出过渡安置房,住进新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标。
实现预定目标,必须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落实灾区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要在5月底前完成重建补助资金的核发工作;依法对损毁住房的土地确权登记,合理确定土地价值,及时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或划拨土地置换;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启动安居住房建设;2009年中央补助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尽早开工;加快实施重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危房拆除、征地拆迁等工作,2009年6月底前做好可建设用地准备;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特别是乡镇居民自建住房纳入建材特供机制保障等。
《意见》要求各地组建专门重建机构,确保重建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加强行政效能;要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畏难不前或相互推诿而影响重建进度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定期报告重建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