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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延长产假 保护妇女权益迈出一大步
时间:2011-11-22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孙西军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据11月21日新华网)
  给妇女增加8天产假,从过去的90天产假增加到98天,延长的时间虽然不多,但其中体现出国家对生育权的尊重意识,以及对妇女休息权的保障思想,无疑是值得浓墨重书的,它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更是在人性进步、人文关怀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此项公共政策得到了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普通百姓以及网友的普遍赞同、追捧和力挺。笔者认为,除了对女性产假方面予以福利性增加产假之外,还可对与此相关的诸多权益方面同样加以关注和保障。
  首先,我们在关注了城市女性的各类权益保障之时,可以将目光关注一下农村。我国农村女性数量极为庞大,他们在生活水平上低于城市女性,劳动辛苦度上高于城市女性,但却难以享受到城市女性才享受的各类城市福利。如近年来广为人们热议的4700万留守妇女的问题,她们大多处于精神生活、家庭生活的“荒漠”地带。
  其次,对于没固定工作岗位女性的权益,同样值得关注和保障。增加女性产假,那些从事小生产经营的女性、从事小商小贩等流动性强的工作的女性,不大可能有“老板”给她们放假。所以,是不是对于这类女性的劳动权益、人身权益上的保护保障,尽快从纳入社会层面予以统一保障的方式来实现呢?我国香港地区对育龄妇女的保障极为到位,无论是否有工作,除明确法定假期之外,还会有极为充裕的、长达数年的“福利补贴”,这或许可以借鉴。
  第三,就妇女权益的保障和保护而言,应是全方位和无缝隙的。产妇的相关权益要保护,那些未婚青年女性群体、已度过生育期的妇女的类似权益,也应得到重视和保护。譬如:一些单位在招聘职工时明确打出“不招女工”,以及个别企业明确要求女大学生签订一个“5年不许结婚”的保证书……诸如此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格格不入的“歧视”现象,也同样应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并有针对性地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推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