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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 骗取社保待遇属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时间:
2014-06-19
来源:
四川日报
记者6月1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骗取社会保险金适用刑法解释,我省各地将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省人社厅社保基金监督处相关人士介绍,在此之前,各地对骗取社保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认识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按诈骗罪追究刑责,有的地方给予行政处分,有的仅仅只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解释,省人社厅6月9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强化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工作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的相关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对涉及金额较大的社会保险欺诈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各地适时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新闻背景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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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半年将开展社保基金征缴管理专项检查
本报讯 (记者 刘春华)7月至12月,全省将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按时足额征收、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情况等。这是记者6月1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据悉,此次检查的重点有:有无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无社会保险费历史收入未入账情况;有无隐瞒历史欠费情况,是否制定清欠计划、完成清欠任务;有无通过伪造、变更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有无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发现的虚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得到调查处理;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省人社厅社保基金监督处相关人士介绍,此次检查,是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运行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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