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津巴布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Zimbabwe)
首都:哈拉雷(Harare)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1190万人(1998年)
面积:390759平方公里
国庆日:4月18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79年12月21日
官方语言:英语
财政年度:7月1日~6月30日
议会名称:议会(Parliament)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50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2000年6月25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2634)700181
议会传真:(2634)795548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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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津巴布韦是东南非洲的内陆国家,与莫桑比克、南非、博茨瓦纳、赞比亚毗邻。
居民97.6%为非洲人,主要是绍纳族和恩德贝莱族;欧洲人占1.96%;亚洲人约占0.41%。官方语言为英语。民族语言绍纳语、恩德贝莱语也得以广泛运用。居民中40%信奉原始宗教,58%信奉基督教,1%信奉伊斯兰教。
1980年4月18日,津巴布韦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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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津巴布韦在公元1100年前后已形成中央集权国家。13世纪马卡伦加人建立莫诺莫塔帕王国,并于15世纪初达到鼎盛时期。1890年英国南非公司开始对津巴布韦殖民。1923年英国政府接管,赋予“自治领地”地位,称南罗得西亚。1964年,白人殖民者伊安·史密斯单边宣布成立的独立于大不列颠的罗得西亚阵线政府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并引发了长达15年的抵抗运动领导的游击战争。1980年4月18日独立,定国名为津巴布韦,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穆加贝、恩科莫、西瑟尔于1961年创立了津巴布韦非洲人民联盟,这是一个多种族、跨地区的独立运动组织。但1963年穆加贝和西瑟尔与“民盟”分道扬镳,建立了津巴布韦非洲民族联盟。这两个联盟是以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为基础的独立运动。
在70年代后期,为了达成一个和平协定,费尽周折。史密斯政府试图通过选举达成内部协定以允许多数非洲人获得投票权。艾贝尔·穆佐雷瓦主教当选总统,但这次选举被很多人看作是非法的,因为受到绝大多数人支持的流亡的人民联盟和民族联盟没有被允许参加选举。这个政府仅维持了不到六个月。
津巴布韦现行宪法系于1979年12月21日在英国主持下,由津巴布韦各主要党派在伦敦兰开斯特大厦(Lancaster House)举行的制宪会议制定的,被称为兰开斯特大厦宪法。独立时开始生效,规定实行总理内阁制,议会分为参众两院,白人享有20个保留议席。在随后的选举中,穆加贝的民族联盟以压倒多数进入议会。
自独立以来,穆加贝总统领导的津巴布韦政府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奉行民族团结与种族和解政策。穆加贝政府在意识形态领域奉行马克思主义,但因为担心白人撤离津巴布韦会导致经济瘫痪,而没有真正实施社会主义制度。他虽然倾向于一党制,但始终没有改变现行宪法,也没有实现在议会中的一党统治。在议会中还有30名白人议员,实现一党化基本是不可能的。但实际上自从1987年达成统一协定之后,津巴布韦事实上已是一个一党制国家。通过这项协定,民族联盟和人民联盟合并为一个党即津巴布韦民族联盟(爱国阵线)(ZANU-PF)。议会因此具备了修改宪法的政治条件。修改宪法后,取消了白人在议会享有保留席位的特权。同年12月又取消总理内阁制,改行总统内阁制。1990年将原来的参众两院议会制改为一院制。1990年6月彻底废除关于不得对宪法中某些特别条款作改动的一切限制。1996年3月16~17日举行第二次总统直选。由于两名反对党候选人抵制和退出竞选,穆加贝总统作为惟一候选人参选,并获92.7%的选票。
津巴布韦目前正在修改宪法,2000年4月将举行新一届议会的选举,议会体制可能会有较大调整。
现任总统是罗伯特·加布里埃尔·穆加贝(Robert Gabriel Mugabe),1987年12月就任,1990年3月和1996年3月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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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行使立法权,但从宪法上说,立法机关由议会和总统组成。同时,立法机关也可以将立法权授予任何人或机构。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同时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辞职时须向议长提出书面辞呈。总统也能因为以下原因被议会免职:故意违反宪法;因为身体或精神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行为不当。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可以根据以上原因向议长提出罢免总统职务的要求,议长随后任命组成一个议会委员会;委员会提出报告,在由有效票数不少于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赞成即可罢免总统职务。
内阁由总统、一名或二名副总统和若干名部长组成。副总统、部长均由总统任命,部长是否担任内阁成员也由总统决定。总统不是议员。副总统、部长和副部长可以是议员,也可以不是议员。除非在议会解散期间,非议员的副总统和部长任职不得超过三个月。已经担任副总统、部长或副部长的人如果不是议员,而且在议会被解散之前没有成为议员,则不能被再次任命同一职务。总统直接或通过内阁或副总统、部长或副部长间接履行行政职能。除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外,总统行使职权要依据内阁的建议,但对议会的解散或休会、副总统或部长或副部长的任免等事项,总统不须依内阁的建议行事。总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议会发表演讲,而且有权参加议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统还可以向议会提出咨文,但须由议长或副总统或一名部长宣读。
【议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津巴布韦的司法权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基层法院和依法成立的特别法院行使。受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影响,奉行司法独立原则。法官的任免主要由总统咨询司法服务委员会后作出决定,议会不起什么作用。但如果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与司法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不一致时,总统要尽快通知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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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举制度的沿革】自从津巴布韦独立之后,总共进行了四次立法机关选举,即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选举。1979年史密斯政府的内部协定曾为白人保留了众议院中的28个议席,使白人可以在国民议会中有效地抵制立法。随后的兰开斯特大厦宪法也包含了许多保护津巴布韦白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在当时的两院制结构中,参议院的40名议员,由众议院中白人议员选举产生10名,黑人议员选举产生14名,酋长会议选举10名,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6名。众议院有100名议员,普通选民册上的选民选举80名,而白人选民册上的选民选举20名。当时的白人只占全部人口的3%。但这与内部协定比较起来已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白人议员失去了抵制普通立法的足够席位。但当时的宪法规定,在七年之内任何修改两院议员构成的宪法性法案都必须获得整个议会的一致通过,因此白人议席不会受到修宪的威胁。1987年,这一规定失效之后,穆加贝政府立即改变了选举分册制度,所有议员都通过普通选民册选举产生。白人议员从此不再享有保留议席。在1980~1985年的选举中,所谓的选区划界委员会创立了使每个民选议员都要参与竞选的选区。1980年的选举,实行政党名单制,每个政党按其所获得全国票数的比例分配议席。1985年,议员第一次通过特定选区选出。1987年,20名众议院中的白人议员和10名白人参议员正式失去了议席。议会以创立新的选区划界委员会花费太大为由,让所有余下的两院议员作为一个选举团选举总共30名空出的议席。津巴布韦非洲民族联盟(爱国阵线)因为在两院中都占有绝对多数而囊括了全部空缺议席。
1990年参议院和众议院合并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这是第一次在一院制结构下进行议会选举,而且只适用一套统一的选民册。现在全部150名议员中,由小选区选民直接选出120名,总统委任12名,由一个全国和地方性酋长组成的选举团选出10名酋长为当然议员,8名省长也是当然议员,但须总统履行任命程序。除此之外,从法律上讲,总检察长也是当然议员但没有表决权。
【选区划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议员在全国划分为120个小选区,简单多数当选。这些议席的空缺在正式确认之后的14~28天补选。投票不是强制性的。
【选民资格】年满18周岁的津巴布韦公民,在选区有住所的,都享有选举权。但离开选区一年以上者,有精神障碍者,不能自理事务者,判处6个月以上刑事监禁者或在刑满之后的5年之内者,以及被判处选举犯罪者,均被剥夺选举权。
【候选人资格】年满21岁,具备选民资格,在选举前20年于本国居住不少于5年者都可以参加议员竞选,但担任其他公职者(副总统、部长、副部长除外),武装部队的成员或某些警察部队的成员,担任无薪金职位者除外。
【候选人提名办法】交付500津元(按1999年1月汇率,1美元约合39.25津元)的押金,获参选选区10~20名选民的赞成。当选或获所在选区五分之一以上选票者,押金返还。
【选举的管理】设有选区划界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选区划界委员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包括:1名主席,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总统在与首席法官协商后任命的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其他法官担任;总统与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协商后任命其他法官担任另外3名成员。但选区划界委员会成员不得是议员。这个委员会负责确定各选区的界限。选区划分应使各选区登记选民大致相等。
选举监督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主席和2名成员由总统在与司法服务委员会协商之后任命,另2名成员由总统与议长协商之后任命。委员会负责监督选民登记和议员选举活动,还审议与选举有关的法案和法规草案。
【议员构成】本届议会于2000年6月按大选结果组成的。津巴布韦非洲民族联盟获62席,民主运动获57席,独立候选人获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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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有权根据宪法为津巴布韦的和平、秩序和治国而制定法律。议会行使立法权的方式是由议会通过法案并经总统批准。议会拥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可以修改、增加、废除宪法条文。宪法性法案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发表30天之后才能向议会提出,在最终表决时获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方为议会通过。津巴布韦在独立之后,政府就习惯宣布紧急状态以通过紧急法规。现有一百多项紧急法规,议会只对其中一项的有效性表示过怀疑。但紧急状态每六个月就需要议会确认一次,因而议会也可以利用这样的机会审查政府的紧急法规。
【财政控制权】除根据议会法律可以列入特定目的的基金或可由有关接受机构抵消本机构花费者外,津巴布韦的任何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均需归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基金的任何支出均需按照宪法和议会拨款法以及其他法律进行。其他公共基金的支出也须通过议会法律授权。议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统一基金或其他基金拨款的形式。
【监督权】议会对内阁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所有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提出不信任案须于7天前通知议长,只有所有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赞成才能提出;在议长收到不信任案之后的21天内进行议会辩论。不信任案一旦通过,总统应在14天内作出决定:解散议会;免去所有现任副总统、部长和副部长的职务,除非他们在此之前已经因议会提出不信任动议而自己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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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和副议长】议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当议会在解散之后第一次集会时,在处理所有事情之前必须先选举议长。议长选举之后,尽快选举一位副议长。担任议长的人可以是议员,也可以曾经担任过议员,但不能是内阁成员、部长、副部长。副议长必须是议员,但不能是副总统、部长或副部长。副议长在议会作为一个委员会开会时担任委员会主席。议长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可以亲自向议会宣布,也可以书面通知议会秘书。议长任期为五年。议会可以通过所有议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罢免议长。议长负责有关议会的各种公告事项;对各种扰乱议会秩序的行为采取纪律措施;确定议会辩论顺序;召集议会会议并宣布休会和闭会;监督议事程序,并向总统提供宪法程序得到遵守的鉴证。
现任议长是西里尔·艾诺克·恩德贝莱(Cyril Enoch Ndebele)。
【委员会】议会设9个委员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区域发展基金委员会,委员会主席联席委员会,内部事务委员会,议会图书馆委员会,抚恤、礼品及捐赠委员会,议会规则委员会,法律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其中预算委员会下设两个小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最为重要。其前身是两院制下的参议院法律委员会。它负责审查法律草案以保障它们与宪法中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不相违背,实际上具备一定的宪法监督职能。如果一项法案被该委员会认为违宪,这项法案要么被撤回,要么修改。但如果在与政府法律和议会事务部的法律官员讨论之后,委员会也可以撤回自己的意见。现在的法律委员会由3名议员组成,其数量由议事规则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兼任内阁成员或部长职务。成员均为法律专业人员。其职能主要是,审查向议会提出的宪法法案以外的所有法案;对经其审查之后修正的法案在三读之前再进行审查(宪法法案除外);审查由部长向议会秘书提交的法律草案;审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所有法规;由具有制定法规权的机关向议会秘书提交的任何法规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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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议员和政府均可以提出法案,但津巴布韦议会中实际上是一党执政,只有2名反对党议员,所以法案基本上都是由各部提出的。一项法案在议会通过后,提交总统批准,总统在21天内要么同意,要么拒绝。有些法案,宪法要求议会通过后要附具证明才能提交总统批准,总统不得批准没有附具证明的法案。在总统拒绝批准法案时,法案即退回议会。如果在6个月内议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将法案再次提交总统批准,总统必须在收到法案后21天内批准,否则他就必须解散议会。所有法案在通过时必须标明是“津巴布韦总统和议会通过”。
【预算程序】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之前或开始之后的30天内,财政部长要制订出收支预算在议会开会时提交议会。但如果因议会在休会期间或被解散,使这一规定无法适用时,应在议会复会或新议会组成后的第一次集会时提交。除按宪法或一项议会法律规定的统一财政基金开支外的支出预算,一旦被议会通过,就要向议会提出规定从统一基金拨款的所谓拨款法。拨款法要按项目表决。如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由拨款法规定的数额不能满足一个项目的需要,或出现了需要财政开支的没有拨款的项目,就要向议会提出补充预算。补充预算也需要分项目表决。如果总统认为存在没有预见的紧急开支需要,也可以提出补充或追加预算。在议会批准预算后,还要提出补充或追加拨款法。只有通过议会批准才能从统一财政基金中拨付款项。如果在一个财政年度,发现拨款法规定的项目超支或所拨款项用于未经批准的项目,财政部长即须在确定超支幅度后的14天内向议会提出追认超支的法案。如果有关财政年度的拨款法在财年开始时没有生效,总统可以授权从统一基金开支满足政府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款项,但这一授权在4个月后或拨款法生效后即失效。总统授权开支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财年政府在预算中提出的开支总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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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和会期】议会的集会时间由总统通过政府公报宣布。在一个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和下一个会期的第一次会议之间不得有超过180天的间隔。总统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议会休会,也可以根据宪法规定在任何时候解散议会。
【法定人数】议会只有25名以上议员出席时才可以开会。如果一位出席议员向议长或会议主持人提出出席人员达不到法定人数,议长或会议主持人就要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一旦确定少于25人,即宣布中止会议。
【表决制度】除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所有议会决议均需出席并参加表决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任何表决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动议不能通过。议会会议的主持人不得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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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特权】议员享有言论免责权,但仅限于在议会内发表的言论和进行的表决。如果一位议员被判处犯罪,并被处死刑或6个月以上徒刑,议员即不得继续履行议员职责和享受议员待遇,在被判处之日起30天后,议席成为空缺。如果在30天之内提出赦免的申请,则需要在撤回申请或对申请作出最后处理后才能决定该议席是否空缺。在以下情况下,议员不会失去议席:被赦免;判决被搁置;改判6个月以下刑罚;改用其他刑罚。
议员出席议会全会和委员会会议不是强制性的,但需要请假。
【议员待遇】议员享有基本工资。在服务15年或达到55岁时享有退休金。可以聘请助理人员,电话、旅行和交通费用由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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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议会秘书由议事规则委员会任命。但议会秘书的免职则需要议会以其所有议员的过半数的决议通过。秘书主管议会助理机构的工作。所有议会的助理人员均由议事规则委员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