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

时间:2009-06-26 来源:四川人大网 作者:hy
  

国名全称:葡萄牙共和国(The Portuguese Republic)
首都:里斯本(Lisbon)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998万人(1998年)
面积:92072平方公里
国庆日:6月10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76年4月2日通过,1976年4月25日生效
官方语言:葡萄牙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共和国议会(Assembleiada Santos)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230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43名,18.7%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10月10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35121)3919000
议会传真:(35121)3917441
议会网址:http://www.parlamento.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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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葡萄牙位于欧洲伊比利亚半岛的西南部,东、北连西班牙,西、南濒大西洋,面积为92,072平方公里,其中大陆面积88,941平方公里,亚速尔群岛2335平方公里,马德拉群岛796平方公里。海岸线长832公里。根据1998年的统计,人口为998万,其中99%以上为葡萄牙人,其余为西班牙人等。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97%以上居民信奉天主教。
    1979年2月8日,葡萄牙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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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1143年,葡萄牙成为独立王国。15、16世纪在非、亚、美洲建立大量殖民地,成为海上强国。1580年被西班牙侵占,1640年摆脱西班牙统治。1703年沦为英国附属国。1891年成立第一共和国。1910年10月成立第二共和国。1926年5月建立军人政府。1932年,萨拉查就任总理,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1974年4月25日,一批中下级军官组成的“武装部队运动”推翻统治葡萄牙40余年的极右政权,开始民主化进程。1986年,苏亚雷斯当选葡萄牙60年来第一名文人总统。1987年大选中,社民党获胜,组成一党多数政府。
    葡萄牙早期的代议制深受西班牙等近邻的影响。由贵族和教士组成的议会(cortes)于12世纪开始出现于伊比利亚。在13、14世纪,议会获得更大权力,负责处理政治、经济、立法等事宜,并最终实现了从人民中选举部分代表,同君主共同代表国家。
    15世纪,葡萄牙议会地位很高。当时,葡萄牙全国还未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君主要依靠议会的财政和政治上的扶持而存在。随着海外征服地和殖民地收益的增长,权力逐渐向君主集中。1481年后,尽管议会仍然被声明为国家的代表机关,但它却被专制王权所控制,仅仅在国家处于危机关头,才发挥一定的作用。例如,1578年议会批准了塞巴斯蒂昂去世后王位的继承问题;1640~1641年,批准了葡萄牙脱离西班牙而独立。
    法国大革命后,葡萄牙王室流亡巴西,国家处于英国总督的统治之下。葡萄牙军队举行反对英国总督统治的起义后,1882年,通过了一部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新宪法。
    单一制议会在葡萄牙新的政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政府对议会负责,国王在立法过程中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如他不同意议会通过的法律,只能将其送回立法机关重议。
    1826年,国王若奥六世去世后,他的儿子佩得罗一世强行修改了宪法,再次限制了议会的权力,并规定另外建立一个由国王任命的与当时议会平行的议院,即国家成立由上下两个议院组成的议会。上议院由行政区和海外省的代表组成,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每6年选举一次;下议院代表每3年选举一次。该宪法一直实行到1910年。
    第一共和国时期(1910~1926年)的政治制度并没有改变国家的政治传统。1910年10月4日,葡萄牙共和党人发动起义,推翻君主政体。第一部共和制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是总统、内阁和议会;议会实行两院制;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总统和内阁共同行使国家行政权。葡萄牙共和党及其分裂出的小党派控制着选举。
    1926年5月28日军事政变后,葡萄牙建立了军事独裁专制政权。1933年,宪法确立了这个国家新的基本活动准则。依1933年宪法设立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社团议院(Corporatist)和国民议院。国民议院由90名代表组成,在政府监控下起立法作用;社团议院由来自国家的主要机关、各市、天主教会、各大学、慈善团体以及地区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组成,仅起咨询作用。由于选举权的限制,议会议员大部分由国家公务员选举产生,所以当选的议会议员大部分也为国家公务员,政府通过这种方式试图使立法机构受制于己。
    1969年的大选中,学术界的几名反对派、自由主义政治家当选为议会议员,试图由内至外地对这种政治体制进行改革。1972年,佛朗西哥·萨·喀德耐劳领导的自由派议员决定离开国家立法机构,加入到反政府的活动中。
    1974年4月25日,旨在加速葡萄牙民主进程的“康乃馨革命”导致了1976年7月2日新宪法的通过。这部西方世界最为左倾的宪法,借鉴了西欧、东欧人民民主国家及第三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思想。宪法主要规定了实行议会民主制。该宪法后于1982年进行全面修改,撤销了军人组成的革命委员会,删去了部分条款中“工人阶级掌权”、“向社会主义过渡”等词句,而更多地强调“人民”、“民主制”等。新修改的宪法于1982年8月12日由议会通过,10月生效。
    宪法规定:葡萄牙是民主的法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总统和议员均由直接普选产生,前者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后者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由总统任命议会内议席最多的政党领袖出任政府总理。政府同时向总统与议会负责。总统为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根据政府提名任免总长和三军将领。总统按规定在听取各党派、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才能解散议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解散政府和罢免总理。宪法还规定,“经济权力从属于民主政治权力”,“公有、私有和集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现任总统若尔热·费尔南多·布兰科·德·桑帕约(Jorge Fernando Brancode Sampaio)于1996年3月9日就职,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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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葡萄牙的总统与立法机构分别由直接选举产生。四年一度的立法机构选举后,由总统正式从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中任命总理,由总理组成对议会负责的内阁。1987年,社会民主党在议会选举中获得绝大多数的议席后,议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从那时起,行政部门开始在公共政治和议会中起更加重要的作用,而反对党却把议会看做是谴责政府不正当行为的论坛。葡萄牙议会的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是监督政府的活动。监督方式主要有审查政府的各项计划并对政府投信任票。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由占总数四分之一的议员联名可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当政府要求议会对重大国事投信任票时,议会有权不提供支持。在每两周举行一次的质询会上,议员有权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问。
    质询由议会中某个政党的1名成员和1名政府人员共同提出,其时间通常情况下不超过2个全体会议的会议日或1~2天。在最后一次全体会议进行期间的任何时刻,反对方可提出对国务问题进行辩论。这一方法在1993年葡萄牙处理所面临的欧洲统一市场启动的问题上得到了应用。
    议会可成立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为。调查人员的职责主要为处理公民与政府间的问题。90年代以来,调查官员的作用越来越大。
    总统在宣布国家处于戒严或紧急状态前必须获得议会全体会议的批准。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为葡萄牙最高司法机关。议会与最高法院的关系就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法院是专门维护宪法执行的司法机构,负责监督立法与行政命令是否违宪,被总统否决的法案通常交给宪法法院重审。如果宪法法院认为该法案不合宪法,议会要对法案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总统。总理和五分之一的议会议员可联合要求宪法法院重新考虑某一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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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葡萄牙公民,除下列情形外,都具备选民资格:1.精神不健全;2.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正在服刑;4.被剥夺政治权利。
    【选区划分】葡萄牙议会选区基本上按目前的行政大区划分,即大陆部分有18个选区,位于大西洋的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各为1个选区,海外有2个选区,其中居住在欧洲其他国家的葡萄牙公民组成1个选区,居住在欧洲之外的葡萄牙公民组成另1选区。每个海外选区选出2名议员,其余的226名议员由葡萄牙境内选区选出。
    【候选人资格】任何年满18周岁的葡萄牙公民,都有被选为议员的权利,但双重国籍者除外。
    议员不得是政府官员,现役军人,法官,外交官,公职人员及国有公司的职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由政党提名,人数不限。政党也可以提名并非本党党员的独立人士参选。
    【竞选办法】葡萄牙采取比例代表制,议席分配采用最大均数法。议会选举每4年举行1次。在特殊情况下,总统有权提出提前大选。选举日期须提前80天由总统确定。
    【议员构成】在1999年10月的选举中,社会党(执政党)获得了43.99%的选票,115个议席;葡萄牙社会民主党以32.32%的选票,83个议席位居其次;共产党获得了9.02%的选票,15个议席;人民党获得8.38%的选票,15个议席;左派获2.46%的选票,2个议席。
    【议员职务的丧失】议员因下列情形丧失其职务:1.被议会全体成员认为有罪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禁例,并依据法定程序被取消资格;2.当选后未到议会就职或缺席时间超过一定限度;3.成为另一政党成员;4.参加鼓吹法西斯组织;5.提交书面辞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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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制定法律;有权批准自治区的行政法规;有权授权政府立法;有权批准关于议会专有立法权范围内的协定,属于葡萄牙参加国际组织及友好、和平、防卫、修改边界、军事等条约的协定和其他由政府提交的协定。
    葡萄牙宪法规定,议会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立法权(即不可授予政府行使):1.葡萄牙公民权的获得,丧失与恢复;2.对领水,专属经济区以及葡萄牙有权拥有的近海海底区域的确定;3.戒严与紧急状态的实施;4.政党与社团;5.教育标准;6.中央机关,自治区,地方政府及其他宪法机构首脑的选举;7.中央机关与地方政府首脑,国务委员会,国家监察机构的地位及其薪俸;8.宪法法院的组织,职能与工作程序;9.根据宪法确定属于军事法庭管辖的犯罪;10.关于地方自治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辖区变更;11.同各地选民的直接协商;12.对现役军人和常设军事机关代理人行使权利的限制;13.国防的组织及与国防有关的义务的确定,以及武装部队的组织、职能与纪律的一般准则。
    议会对下列事项可授权政府行使立法权:1.人的地位与行为能力;2.权利、自由及其保障;3.关于犯罪、刑罚、治安措施及与之有关的议案以及刑事诉讼程序;4.关于惩治违纪和纯属社会性违法行为及其有关程序的一般制度;5.关于根据公共需要征购与征用的一般制度;6.关于社会保障与国民保健体系;7.环境、生态平衡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8.租赁的一般制度;9.税种与税制的订立;10.关于生产资料各种所有制,包括禁止私营企业及其他同类性质的实体经营的基础经济部门的规定;11.对生产资料实行干预、国有化与社会化的途径与手段及确定补偿的标准;12.计划体制,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组成,计划区的确定及地区计划机构的组织;13.土地改革的基础,包括确定私营单位规模最高限额;14.币制与度量衡标准;15.编制自治区和地方政府国家预算的一般制度;16.法院与检察院的组织与权限,以及相应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地位;17.地方政府的地位,包括地方政府财政的管理;18.基层公共组织参与地方政府的施政;19.公共社团,被管理者的保障以及行政机关的民事责任;20.公务的分类与范围;21.公共法人的地位;22.公有财产的定义和分类。
    议会对行政部门进行立法授权时需颁布立法授权令。立法授权令应说明授权的事项、意图、范围与期限,授权期限可以延长。对政府的授权随政府辞职、议会任期届满或解散而终止。
    【财政控制权】议会有权批准计划与国家预算法案;规定每年由政府批准的担保的最大限度;授权政府签订贷款合同;批准贷款合同。
    【监督权】为履行监督职能,议会有权:1.监督对宪法与法律的遵守并审议政府与行政机构的活动;2.审议戒严或紧急状态的宣布实施;3.根据拒绝追认或提出修改的要求审议法令,但由政府行使专有立法权发布的法令除外;4.审查政府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的账目,该账目应于次年12月31日前连同审计院的报告及其他审议所必须的项目一并提交;5.审议执行计划的年终报告,该报告应连同公共收支报告书一并提交;6.审议政府施政纲领;7.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案或不信任案;8.宣布解散自治区机关。
    【人事权】在人事方面议会有权:1.鉴证共和国总统就职;2.同意共和国总统离开国土;3.对总统执行职务时犯的罪行提出弹劾,并决定政府成员的停职;4.按比例代表制原则遴选5名国务委员会成员;5.以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需超过全体议员半数加1的议员出席),遴选10名宪法法院法官,1名国家监察使,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7名有表决权的法官最高委员会成员,11名社会传播委员会成员。
    【议会自治权力】议会有权:1.遵照宪法制定并通过内部议事规则;2.以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选举议长,并根据四个最大议会党团的推荐选四名副议长,及其他议会委员会成员;3.自行决定设立常务委员会及其他议会委员会。
    【其他权力】议会还拥有下列权力:1.确认政府宣布的戒严或紧急状态,2.同意特赦和大赦,3.授权共和国总统宣战与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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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产生】议长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同议会任期,可连选连任。议长职位因辞职、死亡及议会解散而丧失。
    议长候选人必须有至少10%的议会议员提名并在特别会议上进行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两天公布。投票秘密进行,获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如没有一名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大多数选票,则在两个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进行第二轮选举。副议长从议会的多数党成员中选举产生。
    选举由上届议长主持、监票并宣布投票结果。选举结果是终局性的。
    现任议长安东尼奥·德·阿尔梅达·桑托斯(Antonio de Almeida Santos),1995年10月31日当选,秘书长阿德利娜·卡瓦略(Adelina S.Carvalho)女士。
    【议长职权】议长在国家的地位仅次于总统,位列第二。如果共和国总统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总统选举期间,由议长履行总统的权力。此时议长的职位为空缺。
    议长的职权分为两类:一类职权与议会的工作有关,包括在官方场合代表议会,准备全体会议议程规则,主持辩论与投票,制定讨论与投票程序,向委员会提交议案,设立委员会,监督议会各项议程在既定的会期前完成,将各种请愿分类交给各相关委员会,主持政党大会和负责常务委员会,确保议会的秩序和按规定行事等。确定议会议程的会议,主要由议会权力机关的领导组成,按各党在议会中所占议席的比例分配人数。
    另一类职权与议会同其他各部门的关系有关。包括将法案和国际条约呈交总统批准认可,向总统与总理报告对政府某项计划的拒绝或反对的动议意见,向政府提出信任或不信任案,确定政府官员向议员答疑的日期。
    【议会主席团】议会主席团由议长一人,副议长四人,秘书四人,副秘书四人组成。其职责是协助议长行使权力以及主持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议会全体议员参加,主要进行政治和立法辩论以及投票表决,并负责最终决定议会审议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议会的议长、副议长和各政党选派的若干代表组成。负责在议会闭会期间(每年6月16日至10月14日),代替议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为:监督检查政府部门的工作,必要情况下召集议会开会,筹备下届例会,批准共和国总统离开本国国土及授权共和国总统对外宣战、媾和,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
    【委员会】在议会中有两种形式的委员会:专门的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本届议会中有12个常设委员会。
    议会各政党所占议席多少决定着常设委员会的组成。每个委员会设一名主席,一名或若干名副主席和一名或若干名秘书。常设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对议案和修正案进行审议与报告,对葡萄牙在欧盟中的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报告,审议提交到议会的投诉,监督政府和行政机构工作,对一些重要问题建议议长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其内部规章,对由政府规则中引起的问题进行裁决(例如:议员的权利,议员享有的豁免权的解除,议员资格的取消)。常设委员会还必须就其考虑到的问题进行报告。
    议会的委员会可举行听证会,并拥有同司法机关相似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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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议会议员、政府、马德拉群岛和亚速尔群岛的自治区地方议会有权提议立法。
    由议员和议会党团起草的法律文件称为法律草案,由政府或地方议会起草的法律文件叫法律建议。这两种议案经议长认可后,提交审议。
    在宪法实行的前几年,政府议案在立法会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1978年,议会内部的政党逐渐熟悉了民主程序,提出了更多的私事议案和修正案。1987年,虽然社会民主党在大选中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议席,但反对党依然积极参加立法过程,葡萄牙社会党和共产党在这方面尤为活跃。
    虽然反对党提出了许多议案,但最终通过的法律大都来自于政府议案。议会规则第60条规定,政府出于对国家利益的需要,对一些事务享有优先的决定权,而且执政党议员在议会的议事程序的决定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尽管有许多反对党提出众多的议案,但一般情况下都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得以通过。
    所有的议案都先交给一个委员会进行审议。在此阶段,任何一名议员都有权提出对其进行修改。这些通常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中讨论。委员会的意见将与议案共同呈交给议会,由议会全体大会进行“一读”,就议案的大致内容进行辩论与投票。辩论的程序为:议案的提出者可先进行十分钟的发言,然后由委员会起草报告的代表宣布委员会的结论(五分钟),接着由议会各政党简明陈述意见。通常情况下,委员会在此后便需要再次讨论并决定议案的细节。由十名议员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必须再次考虑整个议案。在这一阶段,将会对议案作更多的修正。委员会做最后一次报告后,议案再次提交议会全体会议进行“二读”和最后投票。这时,每个组成议会的政党可能会对议案进行简短评述(三分钟),一旦议案被议会通过,委员会便开始整理。如无人反对,订正后的法案提交总统审批或否决。如法案获得批准,便会在官方报纸上刊登。
    如法案被否决,否决后的法案便会被返回大会重审,由议会重新审议。如法案又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被通过,则否决失效,总统必须批准执行。如议会对原法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委员会必须整理新修改法案,呈交议会批准。
    马尼奥·苏亚雷斯第二次任葡萄牙总统期间(1990~1996),曾把几个法案发回议会重新审议,其中包括1993年提出的扩大警察权限和改革审计法庭的反腐败法案。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政府将每年的财政预算提交议会,通常提交给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要在20天之内根据各项费用情况将其报告给全体会议。随后,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讨论,通常为2~5天。
    讨论草案的开始与结束时间由政府掌握。在讨论结束前,每个议会党团有权对议案发表意见。议会全体会议一般性投票表决后,由专门的预算委员会在十天内对预算的每一条款分别进行投票表决。在随后的讨论中,各部部长就本部的预算发言。最后,经“二读”,预算被采纳后,由经济、财政、计划委员会共同制定最后法案。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前,政府必须向议会提交其年度支出报告和审计法院的报告。报告交给相应的委员会进行评审,由负责政府支出的委员会发布总结报告,然后与常务委员会的报告共同送交全体会议,由全体会议在30天内对其进行评审。讨论由政府掌握开始、结束时间。讨论结束前,每个议会党团有权对政府支出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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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每届议会有4次常会,每次常会分别在每年的10月15日开幕至次年的6月15日闭幕。在特殊情况下,经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建议或过半数议员的动议,可延长会期;经出席会议议员三分之二多数议决,也可以提前休会。
    【召集及解散】议会应在选举结果确认后的第三天自行召集。如果是任期届满的选举,则在新届议会任期开始之日自行召集。
    只有总统有权解散议会,但在议会新选举产生后的六个月内,总统任期的最后六个月,以及实施戒严或紧急状态期间,总统无权解散议会。如果总统解散了议会,新议会的任期为上任议会未满的任期加上四年。
    【法定人数】召开议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法定人数都在议会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在议会中,每次会议至少必须有五分之一的议员(43人)出席方为有效。在常委会会议中,必须有三分之一成员出席方可决议。在议会全体会议中,必须有占议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议员(115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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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有权建议修改宪法,制定法案,有权对法案进行审议,有权对政府的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进行质询。而且议员有权要求从政府及其他部门获取信息。
    议员任职期间,不能因他们的投票和政见而被指控或限制。没有议会的同意,议员也不能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或进行三年以上的服刑。如议员被刑事起诉,议会将会决定免除议员的豁免权,以保证刑事调查程序的顺利进行。
    议员可推迟服兵役,享有公共场所的任意进出权,到境外公务旅行,得自由过境享有特别过境权。议员可持有特别身份证,享受法律规定的津贴。
    议员在重病、工作无法进行、所在政党原因和其他各种私人特殊情况下,可请求暂时由他人代理。这种现象在葡萄牙议会中较为常见,但代行议员职责不得超过18个月。1987~1991年间,出现452件议员代理事件。这种代理对议会工作起到了相当大的破坏作用。大多数议员把寻找代理人归因于议员的低薪。
    【议员义务】议员有义务出席议会及各自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议会中履行义务或担任指定的职务及参加投票。
    议员必须尊重议会及其他议员的尊严,必须遵守议会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必须努力提高议会的效率与声誉,对遵守宪法起监督作用。
    【议员待遇】议员可享有外交护照,根据级别不同享有不同的底薪和津贴。议员还可配备助手,享受免费邮政、电话、交通服务。
    议长的薪金相当于总统的80%,并享受由国家配备的官邸、轿车、秘书、助理和保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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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由各政党及其联盟的议员组成,它有权向委员会指派其代表,提出立法议案,对会议日程发表意见,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否决政府纲领,对政府进行质询,制定委员会议事规则,提请审议国家事务(每期立法会议中不得超过两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索要委员会调查获取的信息。
    议会党团是议会各政党的延伸。由于缺乏办公场所、助手和财力、物力,使议员个人很难向政党的路线方针提出质疑。议会党团的主要功能就是保证立法从提议到表决、通过或否决过程中党纪的贯彻。议会党团的活动充分体现各议会政党的利益。
    葡萄牙现议会中有五个议会党团,议会中五个政党各设一个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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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建立于1921年,由4间具有文艺复兴时期风格的房间组成,它的藏书约有20多万册,其中8万册是关于葡萄牙议会历史的,其余主要是关于现代法律、历史、社会学、政治和议会事件的藏书。藏书丰富的图书馆已成为议会、议员的重要工具。从1986年起,图书馆的现代部分实现了计算机化,议员需要快速获取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等方面信息的需求,使图书馆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到1996年,议会官方活动的记录,还未实现计算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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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议会大厦坐落在里斯本的旧城,为议会的召开地。它于16世纪建造,起初为一个修道院。19世纪早期,成为政府办公的公共设施。第一共和国时期的议会及新政府时期的国民议会和1974~1975年议员全体会议都在此召开。
    议会大厦正面气势宏大,共三层,具有新古典主义风格。会议大厅为半圆形,正面设主席台及政府成员席,对面为议员席,分成几段,呈半圆形排列。
    议会的全体会议在会议厅举行。在这里召开全体会议从1903年开始。在会议厅中,议长席下是发言席,议员在此发表讲话。再向下,便是政府代表的座位,议员的座位呈半圆形围住讲台。不同政党按其政治派别的不同从左至右就座。顶层的楼座是为公众、外交团和政府的一些高级官员准备的。
    从1867~1974年,参议院为立法中的上层议院,其19世纪的特点现在依然被保留。
    在议会大厦的二层为各议会团体准备有办公室。在此各政党的领导人和各团体都有办公的固定地点。但普通议员是没有的。政府正在计划建一幢新的办公大楼。在第五届立法机关(1987~1991)期间,决定建立一个电视演播室,以使对议会会议进行实况电视报道成为可能。
    【议会与传媒的关系】1993年,社会民主党建议限制新闻界进入议会会场。新闻界很快做出反应,开始联合抵制议会。经谈判协商达成妥协,议会政党和议员个人可以或多或少地与新闻界有某种公开的关系。在这方面,反对党显得更加开放。
    议会官方的记录档案被称为共和国议会日志。日志包括独立的两个系列。第一系列为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第二系列为在议会规则允许下发布的公文。第二系列又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程序;第二部分为投票记录,对政府政策的询问,议会质询,法律评估,对政府的提问及回答等;第三部分为议员在国际组织的有关活动,委员会报告,代表报告,委员会议事程序,公众旁听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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