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爱沙尼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Estonia)
首都:塔林(Tallinn)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144.6万人(1999年)
面积:4.52万平方公里
国庆日:2月24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2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3日生效
官方语言:爱沙尼亚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Riigikogu)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01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8名,17.82%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3月7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3726)316331316392
议会传真:(3726)316394
议会网址:http://www.riigikog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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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爱沙尼亚位于波罗的海东岸。北临芬兰湾,东同俄罗斯相邻,南与拉脱维亚接壤,西南濒里加湾。海岸线长3794公里。
爱沙尼亚居民中,爱沙尼亚族占61%,俄罗斯族占28.1%,乌克兰族占2.54%,白俄罗斯族占1.48%。13世纪起爱沙尼亚族信奉天主教,16世纪后改信基督教路德教派,其他民族主要信奉东正教。
1991年9月11日,爱沙尼亚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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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12~13世纪,爱沙尼亚民族形成。从13世纪上半叶起,爱沙尼亚被德意志条顿骑士团征服。16世纪末,被瑞典、波兰、丹麦瓜分。17世纪中叶,整个爱沙尼亚被瑞典统治。1721年,根据尼斯塔特条约,爱沙尼亚并入俄罗斯帝国。1917年10月底,在爱沙尼亚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18年2月,苏维埃政权被德国占领军推翻。1918年11月29日,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宣告成立。1919年被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分子和白卫军推翻,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爱沙尼亚共和国。1934年5月发生法西斯政变。1939年10月,苏联与爱沙尼亚签订互助条约。根据该条约,苏联在爱沙尼亚境内有驻军、建立军港和空军基地的权利。1940年6月,苏联军队进入爱沙尼亚,推翻了爱沙尼亚政府,恢复苏维埃政权。同年7月21日成立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40年8月加入苏联。此后,其宪制与苏联宪制相一致。1988年11月16日,爱沙尼亚最高苏维埃通过宪法修正案,提出爱沙尼亚最高权力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终止执行苏联法律。1989年11月12日,爱沙尼亚宣布1940年加入苏联的宣言无法律效力。1990年3月30日,通过《关于爱沙尼亚国家地位的决定》,5月8日宣布改国名为爱沙尼亚共和国。1991年3月3日通过全民投票决定独立。1991年8月20日,爱沙尼亚最高苏维埃宣布爱沙尼亚独立。同年9月6日,苏联国务委员会承认爱沙尼亚独立。
爱沙尼亚现行宪法是1991年8月20日宣布独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基本法)。1992年6月对新宪法举行全民公决,6月28日通过,7月3日正式生效。该宪法除序言部分外共15章168条。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爱沙尼亚是独立、主权和民主的共和国,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一院制的议会共101个席位,任期四年。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按比例通过自由选举选出议员。实行统一、直接普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总统由议会选举或由推选委员会选举。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多数表示赞成的候选人就被认为当选,任期五年,任何人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总统职务。
爱沙尼亚现任总统伦纳特·梅里(Lennart Meri),1992年10月5日当选,1996年9月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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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一院制的议会为爱沙尼亚最高立法机关。共和国总统是爱沙尼亚的国家元首,共和国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长组成。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共和国总统是爱沙尼亚的国家元首,在国际关系中代表爱沙尼亚共和国。共和国总统由议会选举,只有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议会成员才有权提出总统的候选人选。总统是秘密投票选举的。每个议员有一票,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多数表示赞成的候选人就被认为当选。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达到必需的多数票数,则第二天再进行新的一轮表决。如果在第二轮选举中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必需的多数,则在同一天内获得比较多数票的候选人中进行第三轮。如果在第三轮选举中依然没有选上,则议长在一个月内为选举总统召集复选举人团开会。议会向复选举人团提出两名达到票数的总统候选人。有权作为总统候选人的至少要得到复选举人团21名成员的支持。复选举人团以其参加投票的多数选举共和国总统。
如果国家法院查明共和国总统严重失职,或如果他(或她)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完成职责,或他(或她)的权力被提前中止,则其职责暂时转交给议长。总统有权宣布进行议会的例行选举以及非例行选举,并召集新议会及召开其第一次会议。总统有权向议长提出召开非例行的议会会议。总统可以颁布法令和签署批准的证书,提出修改宪法,指定总理候选人,并可向议会提出实行军事戒备状态、发布动员令和取消动员令的建议以及宣布戒严。议长在代行共和国总统职权期间,未经国家法院同意无权决定议会的非例行选举和拒绝公布法律。如果共和国总统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如果他的权力被提前中止,议会必须在14天之内选举新的共和国总统。
【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爱沙尼亚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长组成,行使行政权。总理代表共和国政府和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指定两名部长,在总理缺席时有权暂时代理总理职务。总统在政府辞职后的14天内指定总理候选人,并授权他组阁新政府。候选人在接受组阁后的14天内须向议会提出有关组织未来政府的原则报告。之后议会不必进行辩论,用公开表决的方法通过有关授权总理候选人全权组阁的决定。
爱沙尼亚政府内设有国务秘书长领导下的国务办公厅,国务秘书长由总理任免。政府的会议一般是不公开的。议会可以以多数议员赞成的决议表示对政府、总理或部长的不信任。一旦对政府或总理的不信任决议获得通过后,总统必须在三天之内按照政府的请求决定进行议会的非例行选举。当对部长的不信任表决作出之后,议长将把情况呈报给共和国总统,总统免去部长职务。政府官员参加议会会议及其委员会的会议均有发言权。
爱沙尼亚政府组织执行议会的各种法律决议及总统的法令。政府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以供议会对这些条约的批准或废除。政府制定国家预算草案并呈交给议会,组织执行国家预算并向议会提交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爱沙尼亚法院的活动是独立的,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审判工作,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审判职能。国家法院院长是议会根据共和国总统的推荐任命,国家法院成员由议会根据国家法院院长的推荐任命,法官职务由共和国总统根据国家法院的推荐任命。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爱沙尼亚司法部长对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司法部长对向其提出的有关修改法律的建议以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的意见进行分析,有必要时向议会提出报告。司法部长向议会提出有关追究议员、共和国总统、政府官员、国家监督长、国家法院院长的刑事责任的建议。司法部长由议会根据共和国总统的提名任命,任期七年。司法部长可以参加议会和政府的会议并享有发言权。司法部长一年一次向议会提交一份有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是否相一致的简评报告。
爱沙尼亚国家监督机关就其活动范围而言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它对国家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国家监督机关由国家监督长领导,监督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提议任免。国家监督长任期五年,向议会呈报上财政年度国家财产的使用和积存情况的报告,并参加议会对国家预算执行报告的讨论。国家监督长可以参加政府会议,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表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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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爱沙尼亚议会由101名议员组成。议员根据按比例原则自由选举产生。凡年满21岁、拥有选举权的每个爱沙尼亚公民均可以作为议员候选人。
议会的例行选举在上届议会选举后的第四年的3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天进行。议会的非例行选举将在宣布选举之后的20~40天内举行。
爱沙尼亚本任议会于1999年3月产生。各党派所占席位为:联合党、农村人民党、温和党各7席,改革党18席,中间党28席,联合人民党6席,祖国联盟18席,其他10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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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爱沙尼亚现行宪法赋予议会的权力主要有三项:立法权、财政控制权、监督行政部门工作权。
【立法权】爱沙尼亚议会有权通过法律和决议;批准或废除国际条约;决定有关进行全民公决的问题。
【财政控制权】爱沙尼亚议会有权通过国家预算和批准预算执行报告。共和国政府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向议会提交国家预算草案。议会每年通过国家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法。议会根据共和国政府的建议通过有关国家债务和国家接收其他资产的义务的决定。
【监督权】议会可以通过对共和国政府总理或部长表示不信任的决定。
【人事权】爱沙尼亚议会根据共和国宪法第79条选举共和国总统。议会授权总理候选人组阁,并根据共和国总统提名任命国家法院院长、爱沙尼亚银行理事会主席、国家监督长、司法部长、国防武装力量司令或总司令。议会根据国家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命国家法院成员。议会任命爱沙尼亚银行理事。议会设立国家奖赏制度,设军衔和外交官衔称号。
【其他权力】议会有权向爱沙尼亚人民,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发表声明宣言和呼吁书。议会有权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根据共和国总统的提议宣布国家处于军事状态,宣布动员令或取消动员令。爱沙尼亚议会解决共和国总统、政府、其他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职权范围内宪法没规定的国家生活中其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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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有101名议员。议会从自己议员中选举1名议长和2名副议长,由他们根据议会规程法和议会工作程序法的规定组织议会工作。现任议长托马斯·萨维(Toomas Savi,改革党),1995年3月21日当选。1999年3月连任。议会成立若干个委员会。议员有权在各党派中联合起来。委员会和党派的权力和组织程序由议会规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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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爱沙尼亚拥有立法动议权的有:议员,议会各派,各议会委员会,共和国政府。共和国总统有权提议修改宪法。议会有权根据其多数议员通过的决定,向政府提出建议,就议会提出的提案发起倡议。
只有经多数议员同意才能通过和修改的法律有国籍法,议会选举法,共和国总统选举法,地方自治选举法,全民公决法,议会规程法和议会工作程序法,共和国总统及议员的工资法,共和国政府组织法,总统及政府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少数民族文化自治法,国家预算法,爱沙尼亚银行法,国家监督法,审判程序法和诉讼程序法,内债和外债法,国家财产责任法,戒严法,和平时期的国家防御法和战时的国家防御法。
议会有权把法律草案或国家生活中其他问题提交全民公决。人民的决定将以参加全民公决的多数票为依据。如果提交全民公决的法律草案没有获得多数的“赞成”,共和国总统决定举行议会的非例行选举。
共和国总统可以不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并在得到该法律之后的14天内将法律连同有根据的决定退回议会,以使其进行重新讨论和通过它。如果议会对总统退回的法律没经修改再次通过,则总统或公布此法律,或交国家法院裁决该法案违法予以修改。如果国家法院认为法案符合宪法,总统就公布此法律。
爱沙尼亚法律由总统颁布。法律在《爱沙尼亚共和国公报》上公布之后第十天生效,如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期限,则依其规定期生效。
如果议会无法召集,总统出于国家的紧急需要考虑,有权发布经议长和总理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一旦议会可以召集起来,共和国总统向议会呈交命令,议会立即通过有关批准或是取消这些命令的法令。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议会每年通过国家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法。政府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向议会提交国家预算草案。根据政府的提议,议会可以在预算年度期间通过补充预算。
倡议者在提出有关修改国家预算或预算草案的建议(该建议是以修改草案规定的收入、增加开支或重新分配开支为前提)时,必须附上说明抵补开支所需的进款来源的财政核算。议会无权取消或削减预算规定的开支或其他法律规定的预算草案中的开支。
议会通过的国家预算从预算年度开始起生效。如果直至预算年度开始议会尚未通过国家预算,每月的开支只许控制在前预算年度的十二分之一的范围内。
如果从财政年度开始过去两个月议会尚未批准国家预算,共和国总统就决定进行议会的非例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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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法律规定,新一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在宣布选举结果之后的十天内召开。议会第一次会议由共和国总统召集。
议会的例行会议从1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到6月的第三个星期四以及从9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到12月的第三个星期四之间举行。
议会的非例行会议由议长按照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政府的要求或根据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议员的建议召开。
议会会议是公开的,只要三分之二多数议员赞同,议会将不采取另外的形式。议会的投票是公开的。只有在宪法和议会规程法规定的情况下,只有在选举或委任负责人的情况下才进行秘密投票。如果宪法没有另行规定,议会的决定就以多数票“赞成”通过。
议员有权向政府及其官员、爱沙尼亚银行理事会主席、爱沙尼亚银行行长、国家监督长、司法部长及国防武装力量司令或总司令提出质问。上述人员必须在为期20天的议会会议上对质问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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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的权利从选举结果宣布之日起开始,同样从这一天起停止上届议员的权利。在议员开始履行自己职责之前,需进行向爱沙尼亚共和国及其立宪制度表示忠心的就职宣誓。
议员不受委托的约束,也不对议会或其机构的表决和政治声明负法律责任。议员无权担任任何其他的国家职务。议员任职期间免去在国防武装力量里服役的义务。议员的权利在其被任命为共和国政府成员时停止,在被免去政府官员职务时予以恢复。议员享有不可侵犯权,只有遵照司法部长的提议并取得多数议员的同意,议员才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议员担任某种国家职务、法院对其宣判有罪生效、按规定程序予以辞职、国家法院查明其严重失职或死亡时,该议员的权利被提前中止。当议员权利被停止或提前停止,其议员位置依照规定的程序由候补议员填补,候补议员拥有议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自议员恢复权利起,候补议员的权利就被中止。
【议员待遇】议员的酬金及其劳动收入的限额均由法律规定,对下届议会法律可作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