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

时间:2009-06-26来源:未知
  

国名全称:大韩民国(Republic of Korea)
首都:汉城(Seoul)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4672万人(1998年)
面积:99262平方公里
国庆日:10月3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87年10月27日通过,1988年2月25日生效
官方语言:韩国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会(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299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2000年4月13日
法定投票年龄:20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5周岁
议会电话:(822)7843561
议会传真:(822)7883385
议会网址:http://www.assembly. go.kr

--------------------------------------------------------------------------------
 
国家简况
    韩国位于亚洲大陆东北,朝鲜半岛的南半部。东濒日本海,西面与中国山东省隔黄海相望。
    韩国人口为单一民族,通用韩国语,部分人信奉佛教、基督教等宗教。汉城是韩国首都。
    1992年8月24日,韩国与我国建交。
 

--------------------------------------------------------------------------------
 
政治沿革
    公元1世纪后,朝鲜半岛一带形成高句丽、百济、新罗三个古国。公元7世纪中叶,新罗在半岛占据统治地位。公元10世纪初,高丽取代新罗。14世纪末,李氏王朝取代高丽,定国号为朝鲜。1910年8月沦为日本殖民地。1945年8月15日获得解放。同时,苏美两国军队以38度线为界分别进驻朝鲜半岛北半部和南半部。1948年8月15日,大韩民国宣告成立。历任总统有李承晚、尹谱善、朴正熙、崔圭夏、全斗焕、卢泰愚、全泳三,现任总统金大中。
    1948年5月由美军驻守的朝鲜半岛南半部在联合国监督下,用秘密投票方式直接普选出198名议员组成了韩国制宪国会,李承晚任议长。1948年7月12日通过大韩民国宪法,规定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其“自由、平等和自主权不受侵犯”;国家政体为总统制,总统由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获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当选,任期四年;一院制的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该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生效。该制宪国会还于7月20日选举李承晚为韩国历史上第一任总统。
    此后共修改宪法九次,修改主要集中在政府的体制、总统的产生办法以及总统的权力和任期上。第一次修宪是在1952年7月2日,当时的总统李承晚为保证自己能连任,派军队强迫国会修宪,将总统产生办法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并将国会改为两院制,由国民议院和参议院组成。1960年6月15日通过的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又将总统产生办法改回由国会间接选举。1962年12月17日由朴正熙政府主持通过的第五次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由选民直选产生,国会采用一院制。1972年12月27日通过的第七次宪法修正案将总统任期由四年改为六年,统一主体由国民会议选举产生,并取消了总统连任的限制,这次修宪赋予了总统前所未有的权力。1980年10月27日第八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并由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间接选举总统,总统任期七年,不得连选连任。
    现行宪法是第九次修改的结果。采用的是总统制与一院制。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不得连选连任;国会大部分议员由选民按简单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一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小部分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现任总统金大中于1998年经全民投票选举当选,任期五年。
    韩国现任的第16届国会是2000年4月13日的大选产生的,任期为四年。
    韩国国会的历史很短,但很曲折,随国家政体的变化,国会也多次被解散,但从未被废除。
 

--------------------------------------------------------------------------------
 
议会地位
    一院制的国会是韩国的立法机构,总统是国家的元首,对外代表国家,总理协助总统工作,并受总统之命,统辖各部行政工作。
    【国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由总统、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组成,以总统为首脑。总统由国民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选举产生,在国民选举中最高得票者超过两人时,要由超过半数的国会议员开会投票,获得多数票者当选。总统候选人只有一人,其得票数不超过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当选。总理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国务委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现役军人不得被任命为总理或国务委员。总理有权向总统建议解除国务委员的职务,总统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解职。同时,即使没有总理的建议,总统也可免去国务委员的职务。
    在每年常会之初,国会要拿出21天的时间专门检查政府部门的工作。每个常设委员会都要在这一时间,检查与自己职责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另外,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时,还可要求常设委员会或特设委员会就专门问题进行调查,具体调查计划需经国会全体会议多数议员通过。国会可举行调查听证会收集所需证据。
    国会全体会议可要求总理、部长或其他政府代表到会接受质询。当议员希望质询部长或其他政府代表时,需提前将质询内容大纲及所需时间提交给议长,议长要在质询前48小时内将大纲交政府部门。议长在咨询党派领袖后,有权决定质询时间的长短、每个谈判小组可提出几项质询及质询顺序。通常一次质询不超过15分钟。在全体会议上,还可以留出专门的时间供议员对紧急问题进行质询。另外,议员也可对部长进行书面质询,书面材料由议长转交政府部门。
    【国会与大法院的关系】大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具有终审权、违宪审查提议权。大法院由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组成,共14人。根据法律规定,还可设法官。大法院院长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为六年,不得连任。大法官由大法院院长推荐,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也为六年,可以连任。君是现任大法院院长。
    大法院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国会依其立法权组织法院、确定法官资格,对大法院实施国家政务监察权和国家政务调查权,对大法院的院长和大法官和任命的同意权,法院预算案审议确定权及大法官弹劾追诉权。司法机关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有提请违宪审查权。
    【国会与宪法监督机构的关系】宪法法院是宪法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依据法院要求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2.在国会对总统弹劾时进行审判;3.解散违宪政党;4.裁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纠纷;5.裁决法律规定的有关宪法的投诉,即当国民认为其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侵害时可诉诸宪法法院以保障其权利。
    可以说宪法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国会的立法权,如宪法法院可以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范围内制定有关审判程序、内部纪律及有关处理事务的规则;宪法法院可以裁定国会通过的某项法律违宪。如国会通过的“国会议员选举法”曾规定国会议员候选人的保证金制度,但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认为该制度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
 
议会产生
    韩国第四共和国时国会议员三分之一由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由“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选举产生。而第五、六共和国则规定由直选产生议员组成国会,从而确立一元化的直接选举制度。在现行选举制度中,三分之一的全国区议员席是由各政党排定次序后推荐,并按各党在区域选举中所获议席多少来分配的,三分之二的区域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由于对在区域选举中获第一位的政党给予过多的全国区议席有可能招致“不平等”、“间接选举”之类的非议,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因此对现行制度是不是真正的理想模式还存在争议。
    【选民资格】所有年满20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每次选举,按规定都要对选民登记造册,对于因故不在所属选区的选民则编入空缺选民名册。有关选民登记造册的事项由管辖选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实施和监督。选民可自由查阅选民名册。
    【选区划分】议员的选区分为253个区域选区和一个全国区选区。一个区域选区应选议员定额为一人。区域选区的划定综合考虑了人口、行政区域、地势、交通及其他条件;不得分割同一区、市、郡,将其各部分分别划入不同的选区。全国区议员定额为区域选区拟选出议员总额的三分之一,本届全国选区选出的议员为46人。
    【候选人资格】除下列情况外,所有25岁以上韩国公民享有被选为国会议员的权利:1无选举权者;2.受拘役以上刑罚且该刑罚尚在执行中;3.在选举中被处以10万元以上罚金的刑罚未满六年者(包括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已失效的)或经宣判为缓期执行后未满六年者;4.依据法律判决或其他法律规定被停止和剥夺被选举权者。
    【候选人产生办法】区域议员候选人自公布选举日起五日内需进行候选人登记,政党党员进行候选人登记时需得到所属政党的推荐,非政党党员者即无党派人士也可成为候选人,但在登记申请书中必须附有所在选区500名以上700名以下有户籍登记之选民签名、盖章的推荐书。候选人不得重复登记。各政党在区域选举中每选区可推荐一名候选人,在全国区选举中可在全国区议员定额范围内推荐所属党员候选人。
    每位候选人需提交1000万韩元(根据1999年4月1日汇率,1美元=1224韩元)的保证金,如果该候选人获得区域选区有效选票除以候选人数的一半以上选票时,或全国选区候选人所属政党赢得一个以上议席时,保证金可退还。
    【竞选办法】区域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将宣布获该选区有效票数最多者为当选者。获同等票数之候选人超过两人以上时,确定年长者为当选者。至候选人登记的最后一天仍只有一名候选人登记时,可不实行投票,即宣布其为当选者。全国区议席则根据区域选举中获五个席位以上的政党所得的区域议席的比例来分配;但区域选举中成为第一大党之区域议席不足区域议席总数的50%时,该党也能分得全国区议席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余席位则根据第二大党以下各党之区域议席比例分配。
    【选举的管理】选举活动应在各级选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并应保证机会均等。宪法规定:选举费用除法律规定者外,不得由政党和候选人负担,以实行彻底的公开管理。“公职选举及防止不公正选举法”也有限制选举费用等规定以防止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选举的种类】国会议员选举有总选举、再选举、推迟选举、补缺选举等。总选举是指一届议员任期届满时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全部议员。总选举应在议员任期届满前15~20天内进行。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再选举:没有当选者;区域选区没有可选的候选人;大法院作出选举全部无效的判决;当选者在议员任期开始前辞职、死亡、丧失被选举权或选举费用超标准支出;因当选者或选举事务长在选举中有违法行为导致当选无效。当大法院作出某选区选举部分无效之判决时,该选区应进行部分再选举。因天灾如地震等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导致选举不能如期进行或未进行时,可推迟推举,重新确定选举日期。区域选区选出的议员出现空缺时应进行补缺选举。全国区议席出现空缺时由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确定议席继任者。再选举、推迟选举、部分再选举、再投票及补缺选举所产生的议员任期不足一年时可不实施此类选举。已提出当选诉讼而大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仍在审理之中者不实施补缺选举。总选举产生的国会议员任期自前届议员任期期满的第二日起算;补缺选举产生的议员的任期自当选日开始至前任议员所余任期期满时为止。
    【议员构成】国会议员的总数在200人以上,第15届国会议员选举法将区域选区确定为253个,每一选区产生一名国会议员,共计253人。同时,按各政党在区域选举中获席位之比例确定总数为区域议员三分之一(即46名)的全国区议员。据此,议员定额为299人。
    在总共299个议席中,执政的新韩国党占151席,新政治国民会议占79席,自由民主联盟占49席,其他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占20席。
    现任国会议员中97%为男性,53%是50多岁的人,有90%以上的人拥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6%的议员是新人。
 

--------------------------------------------------------------------------------
 
议会职权
    现行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主要有四项:立法、财政控制、监督行政部门工作和国会自治。
    【立法权】国会有权提交并审议宪法修正案;制定和批准各种法律;同意和批准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有关立法事项;同意和批准总统采用非常措施和特别措施。
    但国会并非独享立法权。行政部门有权提交法案,总统还可以否决作威胁,干预立法活动。宪法法院也可以通过审查法律是否合宪影响立法活动。此外,韩国法律的范围很广,紧急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由国会制定。
    【财政控制权】财政控制权中最重要的是审议和批准预算案,其次是许可政府发行债券、许可或撤销预算外可能增加财政负担的契约、设立并分配储备金。预算案最迟在下一财政年开始前90天由政府提交给国会。国会必须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30天将其通过。审计署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120天,要向国会报告上一财政年度国家的决算情况及该署审核情况。国会对该报告的审议程序同预算案审议程序。
    【监督权】国会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国政监查权和国政调查权。国政监查以所有国家政务为对象进行;国政调查根据特定的案件不定期地随时进行,即国会为了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在必要的范围内就立法、财政、行政、司法及国会内部事项进行全面调查的权力。能够实施国会监查的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常设委员会不经大会决议能够自主选定实施监查的机关有:政府的院、部、处、厅、局等中央行政机关和法院、宪法法院、监查院、国家安全企划部、检察厅、陆海空军等。国政监查由相应常设委员会分别具体实施,时间从每年常会召开的第二天起20日内。2.质询权。国会有权质询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部长,并询问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监查院院长。但国会不得质询总统。3.人事权。法律规定大部分政府官员由总统任命,但总统任命的总理、审计署署长、大法院的法官、宪法法院的首席法官须经国会认可。另外,国会选举宪法法院九位法官中的三位,和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九名成员中的三名。国会三分之一议员提议,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可以建议总统解任总理和国务委员。4.弹劾权。当总理、国务委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计署署长和其他法定官员在行使职权时触犯了宪法,国会有权弹劾。
    【国会自治权】国会有权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国会在决定下述事件时不受政府和其他机构干涉:1.召集会议、休会和决定会期长短;2.选举内部各组织、谈判小组领袖、审查议员资格、惩罚议员;3.制定议事规则和内部纪律;4.保障国会安全;5.维持会议秩序。
    【其他权力】国会还有权宣布战争状态或解除警戒、有权承认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命令、措施、有权许可对外国派驻军队、同意在韩国停驻别国军队、同意宣布大赦。
 

--------------------------------------------------------------------------------
 
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的产生】国会议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一名议长和两名副议长,副议长一名来自执政党,一名来自反对党。议长任期两年,为国会任期的一半,任期在每隔一年的5月29日结束。议长职务因死亡、辞职和丧失议员席位而解除。
    国会议长  朴浚圭
    国会事务总长  朴实
    每位议员都有被选举权。投票一般是秘密的,在投票中获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人获绝对多数票,则在获票最多的两至三位候选人中投票,获绝对多数票者当选,若第二轮投票仍未选出议长,可再进行第三轮投票,此时获相对多数者可当选。在第二轮投票时可以再提名新的候选人,但第三轮投票时不得再提名候选人。
    新一届国会的议长选举由最年长的议员主持,届中的议长选举由议长主持,并宣读选举结果,主持议长选举的人及部分被指定的议员负责监票。选举结果是终局性的。
    现任议长朴浚圭于1998年8月任职。
    【议长的职责】议长对外代表国会,在国家中位列第二,排在总统之后。议长的主要职责如下:1.召集国会会议;2.制定会议日程;3.组织辩论,并决定发言时间;4.将议案交某一委员会审议;5.召集会期内的全体会议;6.保证国会活动遵守宪法与议事规则;7.代表国会发表声明;8.维护议场秩序,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手段;9.决定发言顺序,允许或拒绝议员发言;10.决定修正案审议、辩论顺序;11.查点到场议员数;12.组织投票,在投票程序违法时宣布投票无效;13.确认国会通过的法律文本及辩论记录;14.解释议事规则;15.与国会事务管理委员会一起起草国会的预算,并将其提交行政部门;16.决定工作人员的录用及晋升;17.在征得国会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任命秘书长、图书馆馆长、国会研究与培训所所长;18.指定三名宪法法院法官;19.监督秘书长的工作;20.负责与外国国会的交往;21.负责国会安全。
    议长不在期间由其指定的一位副议长代行其职,正副议长全部缺席时,则由国会推选临时议长代行其职。议长在行使权力时,须征求其他国会领袖的意见。
    【全体会议】全会由所有国会议员参加,负责最终决定交由国会审议决定的事务。
    【委员会】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及特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中有16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事务及议案进行专业及深入的审议,分别为:法制司法委员会、统一外交通商委员会、政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农林海洋水产委员会、产业资源委员会、建设劳动委员会、环境交通委员会、行政自治委员会、文化旅游委员会、科学技术情报通信委员会、保健福利委员会、情报委员会,及一个负责管理国会事务的国会运营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是为审议某些议案(尤其是预算案)或调查某些事件而通过专门法律特别设立的,任务完成即撤销。如预算与决算特设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议预算案和国会会计账目。但有两个特设委员会是永久设立的,它们是伦理特设委员会和妇女特设委员会。
    除预算与决算特设委员会最大,约有50人外,其他所有的委员会都是12~13名成员。所有议员(除议长外)都参加两个以上常任委员会。委员会中议员所属政党比例反映国会中各政党的比例。各委员会都有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他们来自不同政党)及必要的助理和一个有相关知识的主任。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经主席同意可以发言。常设委员会主席由国会全会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特设委员会主席由特设委员会自行选出后向国会报告。在会期内,除国会运营委员会与情报委员会外,所有的常设委员会一月开两次例会。
    从理论上说,由议长负责决定把一项法案交由哪个委员会审议,但实际上政党督导在这项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委员会是国会活动的中心,所有的法案和请愿都由相关的委员会负责一审,而国会全会基本上都同意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有权举行听证会,要求有关高级行政官员到国会接受质询。
 

--------------------------------------------------------------------------------
 
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国会有权提交宪法修正案并制定法律。国会议员和政府都有权提交立法议案,委员会也有权以主席的名义提交内容与自己负责的事务相关的议案。议员提交的议案至少得有20名议员的联署。在第1~14届国会期间,共有5785件议案提交到国会,其中55%是由政府提交的,其余为议员提交。第14届国会共提交了226件议案,通过了164件,通过率为72.5%,其中,政府提交法案的通过率为92%,议员的为37%。议案提交到国会后,议长负责将其印制、分发给每一位议员,并在全会上就该议案作相关的报告。然后将议案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
    在委员会审议阶段,议案提上日程后,先由提案人介绍立法目的,并由委员会中的主要成员介绍相关情况。然后组成小组委员会详细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感兴趣的政党代表、专家学者出庭作证,了解他们的观点,并可质询总理、国务委员。然后议案进入逐条辩论阶段,如果委员会成员投票通过,该阶段也可省去。30名议员联名可以提出修正案,(预算案的修正案需有50名议员的联名),或以另案代替。常设委员会对议案审结后应交付表决,表决通过的交全会审议。被委员会否决的议案,不再交付全会审议;但若被否决的议案,自送达议长之日七日内(包括休息日),有30名以上议员要求复议时,必须交全会复议。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议案交由法制司法委员会审查议案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用语。然后将议案交国会全会审议。
    在国会全会上委员会主席或普通议员要报告委员会审议、提问、辩论及投票情况。全会经辩论后,交付表决。在全会阶段,30名议员联名,并附上修改理由可提交修正案。在排列表决顺序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修正案在原案之前表决,最后提交的修正案最先表决,议员提交的修正案在委员会提交的修正案之前表决,修正案与原案内容差距越远的越先表决。
    法案在国会通过后交政府在15天内颁布,颁布后20天自动生效,法律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总统有权否决议案,他可以在收到议案后25天内交回国会要求重新审议,并附否决理由。推翻总统的否决需一半以上在籍议员到会投票,到场的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推翻总统否决后法案移送政府,若总统在5日内仍不颁布,由议长代为颁布。
    【预算审议及通过程序】每财政年度由政府编制预算案,且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90天提交国会。预算案的提出权只属于政府,国会无此权力。政府经国务会议审议后提出的预算案须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30日由国会审议批准。预算案的审议和批准不同于法律的审议通过,国会对预算案可予以废除、削减(消极修正),但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对原案进行增额修订或设立新支出项目(积极修正)。当新财政年度开始,预算案未获批准时,在预算批准之前政府可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下列预算:1.目的在于维持和运营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之机关和设施;2.法律上政府支付义务的转移;3.为继续已被预算承认的项目所需的经费支出等。宪法要求政府每年编制预算案提交国会,也就是实行所谓年度预算原则。但因特殊情形政府确需超过一个财政年度而延续支出时,这部分超出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即称为继续费,需经国会专门批准通过。政府为了支付不可预测的预算外支出或支付超过预算的支出,预算中可设立准备金。准备金总额需经国会通过且其支出要得到国会的承认。
    对政府提交的预算案,国会专门成立一个由不超过50名议员组成的预算特设委员会全面审议。在审议预算时,国会先听取政府有关预算案的说明,然后将预算案交相关常设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务初审,再送预算特设委员会全面审查,最后移送全会通过。
    有必要修正已经通过的预算时,政府可编制追加修正预算案提交国会,审议程序同原预算案。
 

--------------------------------------------------------------------------------
 
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国会会议分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形式。常会每年召开一次,从9月10日开始,如9月10日为休息日,则向后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会期的长度,除总统特别要求外,在每次常会一开始由议员投票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0天。共和国总统或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要求时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特别国会会期不得超过30天,总统召集特别会议前必须详细书面陈述会期的长度及开会的原因。
    议长在每年1月10日以前,在咨询国会运营委员会后制定本年度的立法纲要,每次国会开始后立即制定本次会议的日程。
    【开会和休会】无论委员会会议还是全会会议都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才有效。当日程上所有的议案及事件审议完毕后国会休会。如果遇有紧急情况,经议长、总统或四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国会须继续开会。近年来,韩国国会每年约开会170天,但平均只有45天是开全会。这意味着会期内四分之三的时间是用于委员会工作和休息的。
    【辩论制度】拟参加辩论的议员,须将自己支持或反对立场告诉议长,议长依发言顺序、各党实力,安排议案的支持、反对者交替发言。每位议员在全会上就同一议案只能发言两次。议员若要在全会上发言得事先通知议长并须获议长同意。议员也可就程序问题发言。议员在发言前须将发言要点通知议长,每位议员的发言不得超过30分钟,程序问题发言及私事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代表谈判小组的议员的发言不得超过40分钟。任何人不得打断议员发言。议员若在限时内未讲完部分,由议长决定载入国会记录。辩论结束后,议长询问是否有反对意见,若无则宣布通过,若有,议长可决定是以要求反对议员起立的方式表决或根据议长自己或议员的动议以记名、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议长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议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言。
    【会议原则】国会会议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公开原则。无论委员会还是全会会场都留有专门的地方供记者和有兴趣的公众旁听,但如果出席会议的一半以上议员动议,或议长认为审议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时,会议将秘密举行。2.连续审议原则。除非国会任期届满,否则,本次会议未审议完的议案由下次会议继续审议。3.一事不二审原则。即一次会议否决的议案不得在本次会期内再次提出。
    【法定人数】法定人数分一般和特别两种。一般是指普通议案通过的法定人数为在籍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参加投票的议员的一半,即参加投票的议员多数投赞成票为通过,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为否决。委员会主席选举为在籍议员半数出席,获出席多数票者当选,票数相等时,由年长者当选。当涉及有关修宪、取消议员资格及弹劾总统的投票需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宣布战争,任命及罢免总理、行政官员需在籍议员一半以上赞成。(罢免案必须在提交国会24小时后,72小时前表决,不在此期间表决的视为撤回。)选举议长需在籍议员半数以上的票数。
    【投票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1.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要求议员起立以显示其支持或反对;2用投票单记名或不记名投票;3.议长问是否有反对意见,若没有就算通过;4.每一位议员都被点名要求表示同意或反对;5.使用电子表决器。在所有的投票方法中用得最多的是议长问是否有反对意见、起立及不记名投票。投票时议员不在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投票。投票箱封上后,不得改投。
 

--------------------------------------------------------------------------------
 
议员制度
    【议员特权】为保证议员能顺利地行使职权,宪法规定议员在国会中的任何发言或投票不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而且,除非是现行犯,议员不经国会批准,不受逮捕和羁押,20名以上议员联名可以要求释放被逮捕或拘留的议员。
    【议员义务】议员有义务成为国民的楷模,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利用职务在国家、公共团体和企业订立或办理合同时,为自己谋取物质利益,或帮助他人谋利,不得在其他法定机构兼职。议员若不能参加国会会议,必须提交书面理由。议员必须遵守所有的议事规则,并须遵守1991年5月制定的行为守则。如果议员违反纪律,议长将把案件提交伦理委员会处理。伦理委员会要向国会全体会议报告调查结果。此后,国会或发文警告违纪议员,或接受该议员的公开道歉。如果议员违纪行为十分严重,议员将被处罚停职30天或被开除。因开除议员而产生的议席空缺不得通过补选填补。
    【议员待遇】议员的年薪相当于行政部门部长的年薪,根据1999年预算,其所有收入共计有:年薪金韩元6892.9万韩元,津贴4372.9万韩元,一般津贴2701.2万韩元,奖金1080.5万韩元,福利金591.2万韩元,管理津贴270.1万韩元,伙食补贴96万韩元,节日休假费225.1万韩元,立法特别活动费2520万韩元,立法活动费2160万韩元,特别活动费360万韩元,车辆维持费1073.3万韩元,通讯费1077万韩元,办公室运营费459万韩元,政策宣传品费500万韩元。
    每位议员还免费配备有办公室,两名辅佐官、一名秘书官、三名秘书。其中辅佐在议员外出时可以代表议员;秘书官负责协助议员处理立法、投诉方面的业务,并负责与选区、政府联系与起草发言稿。
 

--------------------------------------------------------------------------------
 
议会党团
    虽说国会是由议员组成的机构,但其实质性的活动并不以议员个人为中心,而是以国会党团为中心进行的。国会党团在韩国被称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为简化决议制定程序,保证议员的意见统一,国会法规定,每个在国会拥有20席以上的政党可以组成谈判小组,20名不属于任一政党的议员也可以组成一个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在发言及制定决议上有优先权。目前,国会有三个谈判小组。他们分别属于新韩国党,新政治国民会议及自由民主联盟。谈判小组由本党的院内总务代表小组参加国会运营委员会会议,并参与国会政策的制定。不属于任何一谈判小组的议员的意见、决定由议长咨询过各党派领袖后作出。院内总务原由本党总裁任命,1993年后改为竞选产生。院内总务主要负责议席的安排、选派常设委员会委员和特设委员会委员、指定发言人、向议长提出预算与决算特设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与其他谈判小组的院内总务协商议事日程等。
    【议场领袖】国会的议场领袖包括各党的督导、副督导。其职责是督促全体党员遵守党纪。在所有的决策舞台上,议员一般听从党派领袖的指令。从形式上看,韩国国会中85%的议员是通过区域选区选举产生的,似乎赢得议席主要靠个人才华,与政党关系不大,在国会中可以不必太听从政党的意见,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韩国各政党的领袖,无论是执政还是在野,都在议员候选人的提名上拥有极大的权力。候选人虽从法律上讲可以不必获得政党提名也能参加竞选,但独立候选人的获选率远远低于政党候选人,政党的资金和组织支持在赢得选举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总统所在的政党来讲,党纪约束尤为严格,因为,总统所在的政党往往也是国会多数党,总统可以通过给议员各种好处,或给予处罚来胁迫议员听从自己的指挥。
 

--------------------------------------------------------------------------------
 
议会助理机构
    国会共有三个助理机构:秘书处、图书馆和研究培训所。截止1999年,国会事务处共有工作人员1102名,图书馆276名,研究培训所38名,政策研究委员会36名、议长团秘书室35名、谈判小组及委员会主席工作人员65名。另外还有36名研究员为谈判小组服务。每位议员配有5名助手,共有议员助手1495名。
    【议会事务处】韩国国会有一位秘书长和两位副秘书长,两位副秘书长分别主管立法和行政。秘书长由议长咨询各谈判小组领袖后提名,国会全会同意后任命。负责立法工作的副秘书长主管的部门有:立法预算局(它为国家预算审计提供服务)、程序署(为全会与委员会会议服务)、记录,出版署(负责印刷会议记录,收集、出版与国会有关的各种信息)。负责行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主管的部门有计划协调局(制定并协调国会各种活动的基本计划与方针)、国会事务署(它为议员的国际交往提供服务)、新闻局(负责向公众传播国会及其会议情况)、维修局(负责维修国会的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监察长直接向秘书长汇报国会内部的审计结果和国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财产状况。
    【图书馆】图书馆最初的职责是为议员的立法活动提供资料,如今,它已发展成为韩国国家图书馆。它不但向外国图书馆交流图书,同时也向本国国民开放。目前图书馆共有藏书120万册。图书馆下设立法信息研究与分析局,情报收集与处理局,查询服务署,计算机服务署,规划、预算与审计局,办公室等。
    【研究培训所】研究培训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国内外专家就立法活动、国会运作与体系等为议员及其智囊团举办讲座,培训议员的法律知识、外语及行为举止,并对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它还向韩国公众进行宣传以提高他们的民主政治意识。
    研究培训所下设研究部、培训部和办公室。培训部主要负责各种培训活动;研究部负责提供立法研究服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
 
其他
    【国会大楼】韩国国会大楼建立于1975年,它由三部分组成:国会大楼、议员大楼、国会图书馆。其中国会大楼有六层,内设国会全会会场,委员会会场和国会领导的办公室。大楼的建筑风格在沿袭韩国传统风格的基础上溶入了现代风格。大楼由24个八角形的柱子支撑,楼顶呈圆形。圆顶有好几层,这标志着国会所有通过的议案都是几方意见辩论、妥协、整合的结果。议员大楼在国会大楼左侧,国会图书馆在右侧。
    【国会与公众】韩国国民按法律规定有向国家机关用文书形式提出投诉的权利,国家有对其投诉进行审查的义务。投诉必须经过国会议员一人以上的介绍提出,并经过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投诉在没有特殊理由时,国会须在90天以内进行审查,主要由委员会组成小组委员会负责。投诉中有应由政府处理事项的,或应由政府采取措施的,经审查交大会附议并被采纳后,转交政府,政府处理后要向国会报告。但国会接受投诉的数目远比行政部门低,1981年至1985年,总统民愿秘书室每天收到的投诉平均为69.1件,同期国会平均每天收到0.19件,这说明国民对立法机构的信赖程度和期望值明显的比行政机构低。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