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

时间:2009-06-26来源:未知
  

国名全称:蒙古国(Mongolia)
首都:乌兰巴托(Ulan Bator)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242.28万人(1998年底)
面积:1566500平方公里
国庆日:7月11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2年1月13日通过,1992年2月12日生效
官方语言:喀尔喀蒙古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家大呼拉尔(State Great Hural)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76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2000年7月2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5周岁
议会电话:(9761)322150
议会传真:(9761)322866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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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蒙古北靠俄罗斯,东、西、南三面与中国接壤,是个位于亚洲中部的内陆国家。蒙古是个多山的国家,它的领土大部分是高大的山脉,蒙古还有广阔的森林草原,另外一部分是沙漠地区。全国人口中80%是喀尔喀蒙古族,还有哈萨克等族。居民主要信奉喇嘛教,喇嘛教为国教。
    1949年10月16日,蒙古与我国建交。60年代中后期,两国关系经历了曲折。80年代末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以来,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发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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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蒙古原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1911年在沙俄的策动下,外蒙古王公宣布“自治”,脱离中国,1919年宣布放弃“自治”。1921年,蒙古再次宣布“独立”,成立君主立宪制政府--蒙古人民革命政府。1924年6月3日蒙古废除君主立宪制,同年8月蒙古人民革命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蒙古人民共和国走非资本主义道路的总路线,11月26日在库伦举行国家大呼拉尔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蒙古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宣告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并将首都库伦改名为乌兰巴托。1940年6月召开国家大呼拉尔第八次会议,通过了蒙古第二部宪法。1945年2月,苏、美、英签订雅尔塔协定,规定“外蒙古的现状须予维持”,并以此作为苏对日作战的条件之一。1945年8月经公民投票后,蒙古正式宣布脱离中国,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1月正式承认蒙古独立。1951年选出的国家大呼拉尔改称“大人民呼拉尔”。
    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宪法为蒙古第三部宪法,是1960年7月6日由大人民呼拉尔第四届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来经过多次修改。这部宪法共10章94条。它规定,蒙古人民共和国是工人、合作化阿拉特(农牧民)和劳动知识分子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基础是工人阶级同合作化阿拉特的联盟。蒙古人民革命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大人民呼拉尔行使立法权和国家的一切权力:批准和修改宪法;法律制定;制定内外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选举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组成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对大人民呼拉尔及其主席团负责;批准成立、撤销或组成各部和其他主管机关;选举组成最高法院,任命国家检察长。大人民呼拉尔从第十届起每届任期由四年改为五年。
    1989年底以来,蒙古政局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局势开始动荡,打破了70年一党制的状态。1989年12月蒙古第一个反对派组织--蒙古民主联盟成立,其后十多个反对派组织相继成立,并组织集会、游行和绝食行动,要求蒙党和政府集体辞职,解散大呼拉尔,修改宪法,实行多党制和议会制等。在这种情况下,蒙党提前召开中央全会和大人民呼拉尔会议,彻底改组了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全部撤换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取消了宪法中关于党的领导作用的条款。1990年5月份蒙古颁布了“政党法”,使反对党的存在合法化。1991年1月又通过了该法修正案,规定各单位的人民革命党党组织必须在7月1日前解散,党员编入居住地区的街道支部。在1990年7月举行的蒙古历史上首次多党选举中,蒙古人民革命党获胜,保持了执政党的地位。
    在蒙古第11届大人民呼拉尔第八次会议上决定设立总统职位,为此,对宪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1990年9月3日蒙古选出了第一位总统彭·奥其尔巴特。1992年改国名为蒙古国。1997年5月18日举行的蒙古第二次直接总统选举中,蒙古人民革命党总统候选人巴嘎班迪当选为第二任总统。
    蒙古现行宪法为第四部宪法,于1992年1月通过,同年2月12日生效。宪法规定,确立设有总统的议会制。蒙古国是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其崇高目标是在本国建立人道主义的公民民主社会;在没有颁布法律的情况下,禁止外国军事力量驻扎在蒙古国领土;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切形式;国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国家;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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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国家大呼拉尔与总统的关系】大呼拉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总统是国家元首。国家大呼拉尔宣布总统的选举日期,颁布认为总统已经当选并承认其权力的法律,总统在当选后30日内必须向国家大呼拉尔宣誓。如总统令不符合法律,国家大呼拉尔可予以废除,并且国家大呼拉尔也可以罢免总统职务。总统对国家大呼拉尔负责工作,并且总统的多项权力的行使须经商国家大呼拉尔的同意:1.向国家大呼拉尔提出总理人选和政府辞职的建议;2.派遣或召回蒙古国驻外全权代表。总统亦可制约国家大呼拉尔,总统不仅享有立法动议权,而且可以全部或部分否决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的法律和其他决定。
    【国家大呼拉尔与政府的关系】蒙古国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领导政府,并向国家大呼拉尔负责执行国家法律的工作,政府向国家大呼拉尔报告工作。国家大呼拉尔有权“倒阁”,即可以进行要求政府辞职的表决。政府成员由总理提名,由国家大呼拉尔逐一讨论任命。1997年10月1日,人民革命党议会党团主席恩赫巴雅尔在国家大呼拉尔秋季会议开幕式上批评政府工作,要求政府辞职。2日,政府发表声明予以反驳,同日,人民革命党也发表声明,呼吁对政府进行全民公决。4日,恩赫巴雅尔向国家大呼拉尔提交了有23名人革党议员签名要求政府辞职的建议书。16日,巴嘎班迪总统表示尊重国家大呼拉尔对人革党要求政府辞职议案的决定,17日,经投票表决,国家大呼拉尔否决了人革党要求政府辞职的议案。现政府为联合政府,1998年由执政联盟改组而组成。
    【国家大呼拉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在蒙古国法院行使司法权。国家大呼拉尔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国家大呼拉尔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蒙古国宪法委员会是国家宪法监督机关,对宪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最高监督。宪法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只服从宪法,并独立于任何组织、官员和其他人。总统、国家大呼拉尔成员、总理、政府成员、最高法院法官不得进入宪法委员会。如宪法委员会主席和成员违反法律,国家大呼拉尔可根据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将其撤回。如国家大呼拉尔不承认宪法委员会就某一争议作出的结论,宪法委员会将再次进行审核,作出最后裁决,此裁决一俟作出,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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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在蒙古,有选举权的公民享有普遍、自由、直接的选举权,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国家大呼拉尔委员。
    【选民资格】年满18岁的蒙古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语言、肤色、性别、社会出身、地位、财产状况、职业、职务、宗教信仰、思想观点、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所有选民按照选举点制作成选民名单,每个选民应在选民名单上只被登记一次。
    【选区划分】国家大呼拉尔根据省、首都市区人口数量,于投票之日的70天前建立好选区。省人口数量少于国家大呼拉尔建立选区的平均标准,可与邻近省份和各县合并成立一个选区,每个选区可有选民1500人,而在乌兰巴托市可以达到6000人。选举按一个名额一个选区的办法进行。
    【选举的管理】选举工作由不同级别的选举委员会进行管理,主要分为三级:总选举委员会、选区委员会和选举点委员会;有的选区委员会为了便于工作还下设有分选区委员会,它是选区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国家大呼拉尔下设的总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全国范围内的国家大呼拉尔和总统的选举工作,各选区的选举工作由所在地的选区委员会负责,每个选区还分为若干个选举点,各选举点也设有选举点委员会,承担该选举点的选举任务。1.总选举委员会。总选举委员会由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国家大呼拉尔任命。在筹备和组织选举方面行使下列职权:计划和组织选举工作;监督选举法的实施;统一领导各选区委员会的活动;就选举问题,协调相应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就选举问题同参选的各党、联盟的中央机构交涉,监督它们与选举有关的活动;审理有关选举的纠纷和申诉;分配选举预算经费,并监督其使用;确定选举的文件式样,通过实施选举法有关的办法,印制、分配、散发、统计选票;汇总全国范围的选举结果,向国家大呼拉尔提交确认国家大呼拉尔委员职位的报告;等等。2.选区委员会。选区委员会由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在本选区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计划和组织选举工作;监督检查选举法的实施,统一领导选区分委员会和选举点委员会的活动;就选举问题,协调本选区内相应国家机关的活动;就选举问题,同本选区内参选党、联盟的地方机构进行交涉,监督和协调它们有关选举的活动;审理针对选区分委员会和选举点委员会有关选举事项的申诉、举报和纠纷;统计本选区的选举结果并上报总选举委员会。3.选举点委员会。选举点委员会由公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投票前50天组建,委任其主席、秘书长和若干名委员。选举点委员会主要承担一些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向选民公布选举委员会的地址、工作时间、投票日期和时间;颁发选民证;办理选民的移居、登记新来的选民;统一核查选举点范围内的选民名单;准备投票场所、选票和票箱,组织选民的投票工作;统计选举投票结果,上报选区分会委员会;整理选举文件;解决有关选举问题的控告、申诉,或向有关机关转达;等等。
    【选举种类】选举可分全国选举、重新选举和补缺选举三种。全国选举是指一届国家大呼拉尔届满,新一届大呼拉尔委员的选举;重新选举是某一选区的选举被宣布无效后,30天内重新进行选举;补缺选举是指国家大呼拉尔委员逝世、自愿辞职或被罢免,补选在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席位空缺14天之内宣布,45天之内进行。
    【候选人资格】年满25周岁并有选举权的蒙古公民都可当选国家大呼拉尔委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提名工作自选举之后的15天后开始,提名期限为20天。一个人只在一个选区被提名或只允许在一个选区提名,凡在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候选人登记处登记并领取证书的人,确定为候选人。候选人的产生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党、联盟的提名。党、联盟的中央机构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选区所分摊的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名额数,提名候选人时应尊重党的地方组织的意见并应让支持者参加。党、联盟将关于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候选人提名决议和每个候选人本人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连同按总选举委员会标准格式编写的简历一起报送选区委员会。二是独立候选人的提名。任何一个蒙古国公民在所在选区获得不少于801名选民的支持,可以有权成为国家大呼拉尔委员的独立候选人,并在选区委员会登记,同时将支持者的签字的式样送到选区委员会。
    【竞选办法】候选人可以召开会议、集会、组织与选民的会见,开设宣传场地,自由地解释、介绍、宣传自己的纲领、主张;候选人可以在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张贴自己印制的倡议、宣传单、图片、广告等宣传品;候选人除了可以利用国家电台、电视台提供的免费宣传时间进行宣传,还可以在免费时间之外支付费用,在广播、电视中进行宣传,扩大自己在公众中的影响和号召力;候选人在投票的24小时之前仍然可以会晤选民,以期得到更大的支持。
    【议员构成】本届议会76个席位中,人民革命党议员占25席,民族民主党1席,独立候选人3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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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大呼拉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
    【立法权】大呼拉尔是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权只属于国家大呼拉尔,它可以制定、批准、增补和修改法律。
    【任免权】宣布总统和大呼拉尔及其成员的选举日期;颁布认为总统已经当选并承认其权力的法律;罢免总统职务;任免总理、政府成员;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等。
    【财政权】决定国家财政、信贷、税收和货币政策,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方针,批准政府行动纲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督权】监督法律和国家大呼拉尔其他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政府总理、政府成员以及其他按法律规定向国家大呼拉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其他机构的成员的工作。
    【重大事项决定权】确定国界;批准和改变蒙古国行政区划;决定地方自治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体制、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基础;举行全民公决,认定由大多数有选举权的公民参加的全民公决有效地获得多数票支持的问题已解决;宣布和解除战争状态;宣布实行紧急状态。
    【其他权力】大呼拉尔可以提议讨论内外政策的任何问题,确定内外政策的基础;决定和更换大呼拉尔常设委员会;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权力和结构;决定赦免。大呼拉尔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否决总统的提案,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解散议会,即使议会被解散,但它仍将行使委托权直到新的大呼拉尔成员选举出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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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主席】大呼拉尔主席和副主席从国家大呼拉尔成员中提名,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主席一名和副主席若干名,任期为四年。国家大呼拉尔主席代表国家大呼拉尔,受国家的保护,他的住宅和用车费用由国家负责,其人身、官邸、车辆享有豁免权。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全面协调国家大呼拉尔履行其权力的工作,并亲自负责以下工作:1.宣布召开国家大呼拉尔例行大会和非常大会,并做好准备工作;2.确定大会议事日程;3.主持大会全体会议讨论法案及其他问题;4.帮助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履行其权力;5.负责组织国家大呼拉尔对政府活动实施监督的工作;6负责组织在国家大呼拉尔的活动中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工作;7.协调国家大呼拉尔的外事工作。现任主席贡其格道尔吉。
    国家大呼拉尔主席  拉德那松贝尔勒·贡其格道尔吉
    办公厅秘书长  巴桑贡布·额奈比希
    【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所有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参加,在多数委员即三分之二出席的情况下才被视为有效。国家大呼拉尔只能通过大会全体会议批准颁布法律。
    【委员会】国家大呼拉尔的委员会分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国家大呼拉尔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常设委的总职责是:拟定、预先讨论由大会全体会议讨论的问题,并作出结论,同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家大呼拉尔的监督。国家大呼拉尔下设7个专门的常设委员会,分别为:安全与外交事务常设委员会;法律常设委员会;自然环境与牧区发展常设委员会;政权建设常设委员会;预算常设委员会;经济常设委员会;社会政策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至少由12名委员组成,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可同时加入两个常设委员会。一些常设委员会里还可设辅助委员会,负责行使属于常设委员会的一部分职权,如安全与外交政策常设委员会下设特别监督辅助委员会,政权建设常设委员会下设道德辅助委员会和地方自治,预算常设委员会下设预算支出监督辅助委员会,法律常设委员会下设人权辅助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在各自所负责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力:对已呈上国家大呼拉尔的法案和其他决议案提出意见、做出结论;对由国家大呼拉尔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作出结论;向政府提出建议,就法律和大呼拉尔的其他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要求;对法律和大呼拉尔其他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向国家大呼拉尔报告工作的机构的活动实施监督;听取并讨论政府和政府成员以及由国家大呼拉尔成立的其他机构负责人的通报、提出质询和询问并获得答复,就他们的任免和选举问题提出意见、做出结论;等等。常设委员会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常设委员会会议,常设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并以与会多数委员的意见解决自己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在常设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情况常设委员会会议才有效。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常设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听取其汇报,也可听取专业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并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工作组,以便在实施监督和审议法案时获取帮助。
    国家大呼拉尔在行使权力时可成立临时委员会,以便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将其结果报告国家大呼拉尔。临时委员会在所负责的问题上与常设委员会享有同等权力。现设有两个临时委员会。此外,国家大呼拉尔可就必要问题成立混合工作组或单一工作组。现设有四个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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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大呼拉尔会议分例行大会、非常大会、特别大会。
    【召集及会期】1.例行大会。国家大呼拉尔例行大会(例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每次会期不少于75个工作日。国家大呼拉尔秋季例会和春季例会分别于10月1日和4月5日开幕,如开幕日期遇有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国家大呼拉尔主席须在例会开幕七日以前颁布命令确定大呼拉尔例会议事日程。2.非常大会。例会闭会期间,在必须的情况下可召开非常大会,即应国家大呼拉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要求,或总统和国家大呼拉尔主席的建议,可召开非常大会。3.特别大会。在国家大呼拉尔例会闭会期间,如果出现以下特殊的或紧急的情况:遇到危害全国或部分地区居民与社会的生活、健康、生命和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和突发危险时;社会秩序受到有组织的非法暴力活动的威胁,出现公共秩序混乱并且用常规方法无法整顿时;在已宣布战争状态时;国家大呼拉尔应在72小时内无须事先宣布就可召集特别大会,也就是说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无须等待通知就出席会议,讨论和解决出现的紧迫问题。
    【表决方式】国家大呼拉法案和其他决议的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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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待遇】获得津贴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得到所要的信息。属于党团的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每两名委员配备一名编内工作人员,对不属于任何一个党团的委员,由大呼拉尔办公厅派兼职人员协助其工作。每名国家大呼拉尔委员的用车、出差、公文费用的支出和编内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列入国家大呼拉尔预算。
    【议员义务】出席会议,讨论和审议法案和其他决议案,履行法定职责,恪守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及常设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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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在国家大呼拉尔拥有八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联盟)可成立议会党团,只有由该政党、联盟提名并当选的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才可加入党团。如结成联盟参加国家大呼拉尔选举的几个政党在国家大呼拉尔中拥有八个以上的席位,也可成立一个联盟党团。各党团可以成立工作组,其人数按每两个委员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计算。国家大呼拉尔办公厅负责保障党团的办公条件。党团作为国家大呼拉尔的组成部分,在工作上不对其党的中央机构领导人负责。
    国家大呼拉尔议会党团有以下权力和义务:就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讨论的法案和决议提出基础性、政策性的建议和结论;促使本党团成员参加大会及常设委员会的活动,使其恪守会议议事规则;就改变大会全体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在国家大呼拉尔大会及常设委员会会议期间要求临时休会;通报本党团预算执行情况;就常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事宜同国家大呼拉尔主席进行协商;向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员会提出关于国家大呼拉尔活动的建议;成立工作组,制定本党团对大会全体会议所讨论的问题的立场;等等。
    蒙古实行多党制,目前共有12个注册政党。蒙古民族民主党现为执政党,1992年10月成立,由原来的民主党、复兴党、民族进步党和联合党合并而成。蒙古社会民主党,现为执政党,1990年3月成立。蒙古人民革命党,为第一大在野党,1921年3月成立,原称蒙古人民党,1925年改现名。此外,还有传统统一党、工人党、绿党、宗教民主党、人民党、共和党、民主复兴党、民族团结党、全国人民社会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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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国家大呼拉尔设有办公厅,办公厅秘书长由国家大呼拉尔主席任命。办公厅的职责是:1.保证委员、常设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对它们的活动给予业务、方法、技术、组织上的协助;2.负责国家大呼拉尔的后勤和财务,并按规定使用其预算;3.负责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正常的工作条件;4.为大会、各委员会、工作组开会提供场所,并保证必要的技术设备完好,维护会场秩序;5.负责公布、散发法律和大呼拉尔决议及文件;6.负责为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提供所需信息;7.负责国家大呼拉尔的文书和档案;8.负责国家大呼拉尔的对外交往事宜,并为外国代表团服务;9.对国家预算的制定、批准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公厅内设有对国家大呼拉尔实施其监督检查职能予以业务协助的工作组);10.完成依法律及国家大呼拉尔决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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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国家大呼拉尔设在首都乌兰巴托的“国家宫”内。
    【议会与公众关系】国家大呼拉尔成员是人民的使者,以全体公民和国家的利益为重。国家大呼拉尔受理公民提出的建议和申诉,并且要接待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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