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时间:2009-06-26来源:未知
  

国名全称:日本国(Japan)
首都:东京(Tokyo)
国家元首:
人口:12663万人(1999年2月)
面积:37.78万平方公里
国庆日:12月23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47年5月3日
官方语言:日语
财政年度:4月1日~3月31日
议会名称:国会(Kokkai)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angiin);众议院(Shugiin);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252名,6年;众议院480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43名,17.06%;众议院35名,7.29%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参议院1998年7月20日;众议院2000年6月25日
法定投票年龄:20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院30周岁;众议院25周岁
议会电话:参议院(813)35813111; 众议院(813)35815111
议会传真:参议院(813)55123895; 众议院(813)35812900
议会网址:参议院http://www.sangiin.go.jp; 众议院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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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日本是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的岛国,东临太平洋,西部隔东海、黄海、朝鲜海峡、日本海与中国、韩国以及俄罗斯相望。日本的民族主要是大和民族,少数民族有阿伊努人等。日本的外侨以朝鲜侨民和中国侨民为主。日本国民的宗教信仰主要是神道教、佛教,基督教亦有一定的影响力。官方语言是日本语。
    1972年9月29日,日本与我国实现邦交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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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3世纪中叶,在日本国土上兴起了一个史称“大和国”的奴隶制国家,统治日本长达300多年。公元646年,日本进入了封建社会。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俄国、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入侵,使日本的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日益激化,1868年日本实行了历史上著名的明治维新。1885年宣布废除太政官制,实行内阁制,并组织日本第一届内阁。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政府公布钦定宪法,即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时还颁布了《皇室典范》、《贵族院令》、《议院令》、《众议院选举法》等宪法附加法。
    1890年日本设立议会,称“帝国议会”,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及敕任议员组成,众议院由公民选举产生。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天皇批准才能成为法律。天皇可以不经议会的参与以敕令及其他形式任意制定法律。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于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只对天皇负责。
    1894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1904年发动日俄战争,1910年吞并朝鲜,1931年制造“九一八事变”,1937年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41年发动太平洋战争,1945年宣布无条件投降。1946年11月3日日本公布《日本国宪法》,1947年5月3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提出建立“大东亚新秩序”,取缔了一切政党,建立了日本式的法西斯军事独裁体制。二战结束后,日本通过了新宪法。宪法确认了日本实行议会民主政体,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天皇被称为“日本国的象征”保留下来,不再具有“国政的职能”。国会为立法机关,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责。50年代中期,日本国内政党政治在议会民主制之下经过将近十年的分化组合,开始逐步走向相对稳定的政治格局。1955年11月15日,自由党与民主党实现了联合,成立了自由民主党(即“自民党”)。这一格局一直延续到冷战结束和1993年的政治变革为止。1993年8月9日,新党领袖细川护熙在大选中获胜,日本政治中一党长期执政的局面被打破。1996年10月,日本众议院议员第41届大选后,以桥本龙太郎为首的自民党内阁成立,1997年,桥本调整了内阁,成立了自民党、社民党和先驱党的三党联合执政内阁。1998年由于社民党和先驱党两党退出,联合政府解体,自民党恢复一党执政。1999年1月14日,自民党和自由党组成“自自联合政权”。2000年4月1日,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因健康状况不能主持内阁工作,内阁解散。4月5日,自民党总裁森喜朗当选日本新任首相。
    天皇明仁(Akihito)1989年1月即位,年号“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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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国会是日本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国会与内阁的关系】内阁是日本的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家的行政权由内阁行使。法律规定内阁由总理大臣(亦称首相)和其他分管各省、厅(部)的20名国务大臣组成。内阁总理大臣的人选由国会提名,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中半数以上成员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总理大臣可以任意罢免国务大臣。
    当国会两院对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作出不同的决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众、参两院协商会议,若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在众议院作出提名决议后,参议院未作出提名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国会的决议,由此确定内阁总理大臣的人选。众议院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或信任案被否决时,总理大臣有权解散众议院。如果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内阁必须总辞职。众议院议员换届选举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上任内阁必须总辞职。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和外交关系向国会提出报告。内阁必须诚实地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内阁有权缔结条约,但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交国会批准;内阁负责编制国家预算,交国会审议。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不论其是否是国会议员,若就议案而发言,均得参加议院的会议;需要或要求内阁总理大臣或其他国务大臣回答质询或作说明时,他必须出席国会的会议。
    【国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构,又是全国司法系统的最高司法管理机构。最高法院由院长(即长官法官)及法律规定名额的其他法官构成,其中院长经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则由内阁任命,众议院批准。众议院议员要求罢免法官的票数超过法定半数时,该法官即应被罢免。对被弹劾法官进行审判,两议院可组成弹劾法院。除此以外,非经正式弹劾,法官不得被罢免。
    法律、命令、规则是否违宪由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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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举制度的演变】日本最初对选举和选举制度加以法律规定的是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当时的宪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以上,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日元的保证金。这种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1925年,财产限制被取消,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这时的选举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是由天皇直接任命。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1945年12月,公布了《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据此,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46年颁布的宪法又规定参议院由普选产生。1950年5月,《公职选举法》颁布,对国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议员定额、选举程序、选举活动及选举经费管理、诉讼、刑罚都做了具体规定。
    【选民资格】凡年满20周岁的日本国民,在该市、町、村的区域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者都有选举权。但属于下列情况者无选举权:1.禁治产者;2.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监禁尚未到期者;3.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者(缓刑者不在此限);4.触犯有关选举、投票及国民审查的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正在缓刑者;5.在选举中触犯公职选举法有关规定者。
    【选区划分】众议院选举实行单选区和比例选区并列制,全国共分为300个单选区,和11个比例选区(即北海道、东北、北关东、南关东、东京、北陆信越、东海、近畿、中国、九州、四国);众议院议员定额为500名,其中单选区占300名,比例选区占200名。参议院的选举实行名簿式比例代表制,根据这种选举方式,各政党将本党候选人名簿提交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然后向选民公布,选民只对政党投票,不针对候选人本人。各政党依据选举结果,按得票比例分配议员名额。当选者按照各党提交的竞选名簿顺序确定。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在选区划分上与众议院有所不同,参议院实行的是大选举区与中选举区相结合的划分方式,也就是,参议院全部252名议员中,除有100名议员由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外,其余152名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行政区划中,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改变了从前这152名议员从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的方式。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5周岁的国民均可当选国会或地方国会的众议员;凡年满30周岁的国民,可以当选为国会参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在各选举委员会接受候选人申请的登记期限内,申请候选人者必须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人同意,也可由其他选民推荐。在某一选区已申请登记为候选人者,不得同时在其他选区重复登记。参议院选举中,已申请登记全国选区议员候选人的,不得同时重复申请地方选区的候选人。此外,候选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缴纳相应数量的选举保证金,参加国会两院选举的缴纳200万日元的保证金,参加地方国会选举的缴纳100万日元保证金。
    【竞选办法】《公职选举法》规定:1.候选人可以设置选举事务所,但必须向相关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呈报。一般只能设一处,但在交通困难地区可设五个。参议院全国选区候选人每人可设15个。2.竞选众议院议员、参议院地方选区议员的可使用汽车一辆或船舶一艘,广播器材一套。竞选全国选区参议员可使用汽车三辆或船舶三艘,广播器材三套。个人演讲会可另设广播器材一套。3.候选人可以以散发明信片、张贴海报、或在媒体上刊登广告等方式开展竞选活动。
    【选举管理】1.候选人邮寄给选民的明信片不得超过3.5万张;参议院全国选区的候选人发送海报不得超过10万张,明信片不得超过12万张,个人传单不得超过35万张。2.广播、电视、报刊对候选人应给予同样的待遇;众议院、参议院地方选区的候选人登载个人竞选广告不得超过五次,全国选区的参议院候选人不得超过六次。3.选举管理人员及与选举有关的国家公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竞选活动。4.候选人或其选举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得对选民进行挨户访问,禁止为了竞选进行联名签字活动,不得发表有关候选人的民意测验结果,不得向选民提供饮食、设置休息场所、或为候选人组织车队等。5.政府为国会议员候选人提供一定的选举费用,候选人在寄送明信片、宣传品,在媒体上刊登广告等均免费;此外政府还免费为候选人提供一定的交通方便。
    【投票方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众议院选举时,选民一人一票,参议院选举时选民一人两票,即除投地方选区议员一票外,还要同时再投全国选区议员一票。选民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盲人可以用盲文投票。
    【选举结果】候选人是否当选,按照得票多少顺序和选举议员的定员来确定。得票多,且达到规定的得票比例者才能当选。众议院议员选举必须得到该选举区议员名额除有效选票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选票;参议院全国选举区的议员选举,必须得到选举名额除有效选票总数的八分之一以上选票;参议院地方选举区议员的选举,必须达到该选举区议员名额除有效选票总数的六分之一以上的选票。当选者由相应选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予以确认后公布,并发给当选证书。
    【选举种类】国会议员的选举分总选举(或称大选)、通常选举(或称定期选举)、再选举和补缺选举四种。总选举(指众议院议员选举)分为因议员任期届满或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议员选举两种情况。因前一种情况而举行的议员选举,必须在议员任期届满前30日内举行。如果议员任期届满正值国会开会,选举可从国会闭会之日起31日以后或35日以内举行。后一种情形下,必须在从解散众议院之日起40天以内举行选举。通常选举,指每三年举行一次改选半数参议院议员的选举,选举日期均在6月或7月。再选举指选举的全部或一部分因无效而重新举行的选举,或因当选人不足,为补足人数而举行的选举。补缺选举是指国会议员出缺达到一定数额,为补充其名额而举行的选举,即众议院选举区的众议员出缺两人,参议院全国选举区及地方选举区的议员出缺达到其选举名额四分之一以上时,均需要举行补缺选举。
    【议员构成】国会议员由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组成,现任众议院议员为480名,参议院议员为252名,各党派在众、参两院占有议席情况如下:
    众议院:自由民主党233人,民主党127人,自由党22人,共产党18人,社会民主党8人,公明党31人,保守党7人,其他24人;参议院:自由民主党104人,民主党56人,自由党12人,公明党、改革俱乐部24人,共产党23人,社会民主党14人,两院俱乐部4人,参议院之会10人,无所属5人。
    【议员任期】众议院议员500名,任期四年,内阁总理大臣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议员252名,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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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立法是国会的主要权能,主要包括关于宪法修改的提案权和法律的制定权。宪法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经过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制定法律则是国会最主要的工作,一般经过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财政控制权】审议和通过政府预算和财政议案是国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规定,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日本的年度财政预算、补充预算和决算,都必须经过国会的审议和通过。政府每年都应当将国家预算提交众议院审议,众议院的预算委员会对预算进行审议过程中,内阁总理大臣和大藏大臣要就预算案作出说明,并应当接受预算委员会的质询。预算委员表决通过预算案后,由该委员会主席向众议院会议报告审议结果,由众议院全体会议对预算案进行审议、表决。如果众议院和参议院对预算案的表决结果不一致,还应当召开两院协国会,如果两院意见仍不一致,则自众议院将预算案交给参议院后的30日(国会休会期间除外)内,如果参议院仍不作出决议,众议院的决议即为国会的决议。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由国会作出决议。为补充难以预见的预算不足,可以根据国会的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阁负责支出。所有预备费的支出,内阁必须在事后向国会报告,以获得国会的承认。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由国会批准。国家的收支决算,每年均须经会计检查院审查,内阁必须于下一年度将决算和此项审查报告一并向国会提出。内阁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就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出报告。
    【监督权】国会对内阁行使监督权:1.国会决定内阁总理大臣的人选;2.众议员有权以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案的方式迫使内阁辞职;3.国会议员有权就内阁发表的施政方针和提出的各种议案,向内阁提出质询;4.国会有权对行政官厅进行审查和调查,可以为此要求证人出席、提供证言及记录;5.国会有权监督内阁的对外政策,内阁对外缔结条约前或缔约后必须经过国会的批准,内阁总理大臣应当就政府的对外关系向国会作出报告,国会有权向内阁提出质询。国会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国会有权对受到弹劾的法官进行审判。
    【国会自治权】国会两院各自裁判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作出决议。国会两院有权各自选任本议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权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程序以及内部纪律的规定,并得对破坏院内秩序的议员进行惩罚,但开除议员必须有出席国会的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作出决议。
    【其他权力】国会有权接受人民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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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参议院议长  斋藤十朗
    众议院议长  绵贯民辅
    参议院事务总长  堀川久士
    众议院事务总长  谷福丸
    【议长】国会两院分别设有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主持议事、监督议院事务、维持议院秩序,并享有该院代表的权利。议长和副议长从国会议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与议员相同。自新宪法实施以来,在大多数情况下,国会两院的议长是从国会中占多数席位或相对多数席位的执政党议员中选举产生。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从在野党中的第一大党议员中产生。副议长一般由执政党议员担任,个别情况下由在野党的第一大党议员出任。根据法律规定,议长有权决定议事日程、决定是否将法案送交有关委员会审议。在会议期间,议长有权控制质询和辩论时间,有权宣布停止质询、停止辩论和休会,甚至有权指挥警察进入会场“维持秩序”。当议院进行表决出现赞成与反对的议员人数相等时,议长有权作出裁决。议员如果有违反法律或议事规则的行为,或扰乱会场秩序,或做出有伤议院体面的行为时,议长有权发出警告或加以制止,直到取消发言资格。对方如不从命,议长有权在当日会议上乃至次日继续举行的同一议题的会议上,禁止该议员发言,直到勒令其退出会场。
    【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国会两院在正、副议长之下均设有与内阁各省厅相对应的各有关的常设委员会,负责审议议员或内阁提交国会审议有关议案等。同时,为审议特殊问题的议案或不属于常设委员会所管辖的特定议案,在众、参两院均设有特别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1980年以前,国会的常设委员会共有34个,其中众议院设18个,参议院设16个。1980年9月,众议院为适应内阁新设科学技术厅和环境厅的需要,设立了科学技术和环境2个常设委员会,参议院则没有增设。在国会的各委员会中,预算委员会、决算委员会、议院运营委员会和惩罚委员会对执政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预算委员会负责审议政府提出的国家年度预算方案;议院运营委员会辅助议长和副议长,并对议院日程和议院经费进行讨论。惩罚委员会负责处理对议员的处分及解决议员资格纠纷。各常设委员会具体职责分工为:1.内阁委员会。负责审议内阁、人事院、宫内厅、北海道开发厅、防卫厅及不属于其他常设委员会审议的总理府提出的议案;2.地方行政委员会。负责审议地方公共团体、自治省等提出的议案;3.法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务省、法院提出的有关司法行政的议案;4.外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外务省方面的议案;5.大藏委员会。负责审议大藏省除预算和决算之外的有关议案;6.文教委员会。负责审议文部省、教育委员会、日本学术会议提出的有关议案;7.社会劳动委员会。负责审议厚生省、劳动省提出的有关议案;8.农林水产委员会。负责审议农林水产省提出的有关议案;9.商工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通商产业省、经济企划厅、土地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有关议案;10.运输委员会。负责审议运输省提出的有关议案;11.递信委员会。负责审议邮下省提出的有关议案;12.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建设省提出的有关议案;13.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科学技术厅提出议案;14.环境委员会。负责审议环境厅提出的议案;15.预算委员会和决算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内阁的预算和决算;16.议院运营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议院的议事程序及有关国会法和议院规则等事项;17.惩罚委员会。负责处理议员资格纠纷和对议员的纪律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国会各常设委员会均设委员长一人、理事若干人。委员长对内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常设委员会。理事组成理事会,负责与委员长共同协商议事日程。委员长的产生原则上由各委员会的委员选举产生,由议长任命。委员长的职权是决定委员会审议案件的程序;维持委员会的会场秩序;在案件审议的投票表决中如出现同意、反对相等时,有权进行最终裁决。国会两院委员会理事人数为众议院各委员会5~9人,参议院各委员会1~8人。各常设委员会的定员为,众议院各委员会20~50人,参议院各委员会10~45人。各常设委员会由部分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议员组成,权力较大,构成国会的中心。被选任常设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提出辞职时必须说明理由,经其委员长提交所在议院议长,得到议长许可后方能辞职。长期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议员,被认为自动辞职。委员缺员时,其补缺由议长提名。委员长的辞职须经议院许可,各议院在认为特别需要时,可以其议院的决议解除下属委员长的职务。国会闭会期间,议长有权允许委员长辞职。
    【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分为长期和临时两种,有的在众、参两院同时设置,有的只在众议院设置或只在参议院设置,各委员会均设有主席1人,理事若干人。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理事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与理事的产生办法与常设委员会相同,各特别委员会的理事人数,众议院为8人,参议院为3~7人不等。众议院设有9个特别委员会:灾害对策委员会(定员40人)、修改公职选举法委员会(定员25人)、煤炭对策委员会(定员25人)、物价问题委员会(定员25人)、交通安全委员会(定员25人)、冲绳及北方问题委员会(定员25人)、安全保障问题委员会(定员25人)。参议院设有9个特别委员会:国民生活和经济问题调查委员会、外交和综合安全保障调查委员会,两者定员均为30人;有关选举制度的特别委员会,有关产业、资源、能源调查的委员会,两者的定员均为25人;灾害对策特别委员会、冲绳及北方问题特别委员会、环境特别委员会和科学技术特别委员会定员均为20人;政治伦理审查委员会定员为9人。
    【两院协国会】众参两院意见发生分歧时,为调整两院的分歧而临时召开的会议。两院协国会由众参两院各派委员9人组成,设主持会议的议长2人。议长由协国会成员选举产生。两个议长轮流主持会议。法律规定,当国会两院对预算、条约的审查和对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召开两院协国会协商解决。对法案的审查,如果众议院提出召开协国会的请求,就必须召开;参议院只有在对众议院送来的法案有不同意见时,才能要求召开两院协国会,但众议院有权拒绝。两院协国会作出的协议案,必须由出席协国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成立。两院协国会通过的协议案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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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1.议案的提出。根据日本宪法和有关法律,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立法动议权属国会议员和内阁。20名众议员联名或10名参议员联名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并应当附带提案说明。如果提出与预算有关的法律议案,众议院需50人以上,参议院需20人以上的议员联名。经国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各党许可后,作为委员会的提案,则不需要附赞成者。内阁可以对预算案、法律议案、条约案及其他议案行使提案权,特别是预算案和条约案的提案权仅属于内阁,议员无权提出。内阁提出议案,必须先由内阁下属的各省厅及其他行政机关制定草案,经内阁法制局审议后,提交内阁会议通过,最后以内阁总理大臣的名义向国会提出。
    2.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提出后,议长在征求议院运营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按提案内容和性质,先交与议案有关的国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提案议员或内阁成员应向该委员会说明立法宗旨,经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只要半数以上委员赞成即可通过,如果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则由委员会主席裁定。参议院常设委员会委员有权提出结束询问和讨论的动议。委员会除单独审议议案外,还可召开联会,即根据需要以被委托的委员会为主,与其他有关委员会协商共同召开联会。委员会的立法审议过程只限于国会召开常会期间,基本上是秘密进行。一项议案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该委员会主席代表该委员会向议院全体议员提出,再经过询问、讨论,最终进行表决。
    3.议案的表决。众议院、参议院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对法律案进行表决,表决时原则上是过半数即为通过。众议院已经通过而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的法律案,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再次通过时,即成为法案。众议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举行两院协国会。参议院接到已由众议院的通过法案后60日内(国会休会期间除外)未作出决议时,众议院即可认为此项法律案已经被参议院否决。国会两院会议的表决方式基本上有三种,一是无异议通过;二是赞成起立通过;三是记名投票。
    4.法律的公布。经国会两院表决通过的法律案,由众议院议长通过内阁总理大臣上奏天皇,天皇在上奏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法律应当由国务大臣签名,内阁总理大臣联署。
    5.宪法的修正。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属于国会,提案必须得到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赞成后,由国会提出,并交由全体国民投票表决。投票必须要在国会规定的特别投票日进行,修正案只有获得半数以上国民赞成才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经过国民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将其公布。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内阁应在每年12月将政府预算方案提交国会审议。根据法律规定,众议院具有预算先决权,提交到国会的预算案,先由众议院召开全体议员大会,由大藏大臣向众议院发表财政演说,并正式开始对预算案的审议。众议院对政府预算案的审议首先从众议院的预算审查委员会开始,经过综合、一般、公听会、分科会、最后综合等审议阶段,最后提交众议院全体议员大会进行审议。众议院一般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预算案进行表决。此后预算案转参议院进行审议、表决。如果两院决议结果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两议院协议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或在参议院接到众议院已经通过的预算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30日内未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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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国会会议有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会议两种。全体会议分常会、临时会议、特别会议和参议院紧急集会四种。常会为每年定期举行的国会例会,在每年的12月份召开,一般会期为150天。临时会议由内阁建议召开或经任一议院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要求,由内阁决定召开,主要讨论和通过在常会积压下来的重要议案,如外交悬案、补充预算案或对国家政治有重大影响的法案等。特别会议是大选后为选举议院的新领导班子、指定内阁总理大臣而召开的。国会两院的会议都是公开会议。但经过出席会议的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决时,得举行秘密会议。参议院紧急集会是在众议院解散期间由参议院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是审议和通过必须立即处理的重大议案,但因为这种措施具有临时应急的性质,所以在下届国会开会后的10天,须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众议院审议,如未取得众议院的同意,该项决定即失效。
    【召集及会期】国会常会以天皇诏书召集,会期为150天。常会会期届满时,如果内阁认为有重要议案需要继续审议表决,必须延长国会会期时,可根据众参两院一致决议或众议院决议延长会期,但只可延长一次。临时会议的会期由众参两院商定,如果两院决议不一致,即按众议院决议决定。特别会议的会期长短由国会两院讨论决定。
    【开会和休会】国会常会开会后,首先确定议员的座位顺序,设立特殊委员会然后“自然休会”约一个月,议员回家过年,翌年1月下旬重新复会。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都是在常会闭幕后的夏秋季节,会期不足时可以延长两次。特别会议应当在解散众议院后的70天内举行,召开会议的时间如果在常会进行期间,则可和常会合并召开。
    【法定人数】国会两院如果无各自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作出决议。两议院议事时,除宪法有特别规定外,由出席会议议员的过半数作出决定。数量相等时,由议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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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国会两院议员有权参加议院的活动;有权对有关国政进行调查。国会两院议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在议会会期中不受逮捕;会期前被逮捕的议员,如果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于会期中予以释放。两议院议员在议院中所作的演讲、讨论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责任。
    【议员义务】国会议员应当遵守议院秩序和纪律;议员负有尊重和拥护宪法的义务。
    【议员待遇】国会两院议员按法律规定从国库领取相当数额的岁费。《议员岁入法》规定,国会两院的议长的月薪为155万日元,副议长为113万日元,议员为84万日元(1991年增加到88万日元)。除月薪外还有立法事务费60万日元、文书通信费65万日元、议员秘书津贴(一秘39.998万日元、二秘22.86万日元),每年还有275万日元的奖金,另外还有各种补贴,包括会议补贴、住房补贴、国外旅差费及退职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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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国会两院设有两院协国会、两院法制局、两院事务局、国会图书馆、调查研究部门、法官弹劾法院等专门协助国会立法和处理有关事务的法律或办事机构。
    【调查研究部门】调查研究部门包括有众议院调查局、参议院调查室、图书馆调查局。众议院调查局主要就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的立法或国政调查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提供咨询;此外可以根据委员会命令进行预备调查。参议院各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室的主要职能是为立法准备有关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拟定委员会报告等。图书馆调查局的主要职能是围绕议会的立法进行调查和考察,大致可分为根据议会议员的委托进行调查和预测议会议员的委托而进行事前调查。
    【两院法制局】两院的法制局是于1948年7月为强化议员立法,从原隶属于两院事务局中的法制部独立出来的一个国会助理部门。法制局设局长、次长、法制主干;众议院法制局有6部13课,现有人员75名,法制企画调整部成立于1997年,负责交付的预备调查、直辖市局内外有关事项等任务。参议院法制局有5部12课,定员74人。
    【两院事务局】众参两院均设有办事机构事务局。事务局设事务总长和事务次官各一人,均由非议员担任。事务总长由议员选举产生或由议长选任,在议长监督下,负责处理议院的日常事务,负责签署议会正式文件等议院的行政事务。在议院选举新议长时,事务总长还负责主持议长的选举事宜。
    【国立国会图书馆】国立国会图书馆是为国会和议员提供阅览和查找资料服务的部门。馆内设馆长、副馆长各一人,下设一个局和六个部。
    【法官弹劾法院】法官弹劾法院是“代表国民”审理不合格法官的机构,由众参两院各出七名议员担任法官组成法院。法院的办事机构为事务局。事务局设局长一人,下设总务和讼务两个课。法官起诉委员会是针对法官进行起诉的机构。其成员由众参两院派出的议员组成。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事务局,设事务局长一人,下辖总务和事案两个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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