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

时间:2009-06-26来源:未知
  

国名全称:泰王国(The Kingdom of Thailand)
首都:曼谷(Bangkok)
国家元首:国王
人口:6146万人(1998年)
面积:513115平方公里
国庆日:12月5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1年12月7日
官方语言:泰语
财政年度:10月1日~9月30日
议会名称:国会(Ratha Sapha)
院制:两院制 上议院(Senate);下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上议院260名,4年;下议院393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下议院18名,4.18%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上议院2000年3月4日;下议院1996年11月17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上议院35周岁;下议院25周岁
议会电话:上议院(662)2441561; 下议院(662)2441100
议会传真:上议院(662)2441562; 下议院(662)2441102
议会网址:http//www.parliament.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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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泰国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与柬埔寨、老挝、缅甸、马来西亚毗连,东南是泰国湾即暹罗湾,西南濒临安达曼海。泰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泰族占40%,老族占35%,华人超过10%,马来族占3.5%,高棉族占2%,此外还有苗、瑶、桂、汶、克伦等山地民族。泰语为官方语言,英语为第二语言,各族母语也得到广泛使用。佛教为国教,90%以上的居民信奉佛教,马来族信仰伊斯兰教,还有少数人信奉基督新教、天主教和印度教。
    1975年7月1日,泰王国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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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泰国原名暹罗,于1238年建立统一的封建王国--素可泰王国。1438年这个王国被南方新兴国家阿瑜陀耶王国吞并。1763年缅甸人入侵泰国,毁阿瑜陀耶城。1767年,披耶达信率军将缅人驱逐,建立吞武里王朝。1782年,却克里推翻吞武里王朝,建立曼谷王朝,史称拉玛一世(RamaI),也就是泰国王室的开始。1826年,英国与暹罗签订一项条约,暹罗同意放弃对位于马来半岛上的霹雳和雪兰莪的干涉。与此同时,法国也侵占越南等地并窥伺暹罗。1896年,英法为各自的利害关系,同意签署一项条约,把暹罗作为法属印支和英属缅甸、马来半岛之间的缓冲地带,在英法抗衡下,暹罗勉强保持了独立的地位。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泰国成为东南亚惟一未受到欧洲列强殖民的国家。
    1930年,世界经济萧条时期,暹罗深受打击,人民生活极端贫困,政府也陷入严重财政危机。由低薪官员对王室不满而直接导致了军事政变。1932年的政变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逼迫国王拉玛七世签署了临时宪法,并于同年颁布永久性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废除阶级制度,剥夺了国王的政治实权,暹罗遂成为立宪君主国家。1933年4月,国王援引宪法规定,发出“复辟诏令”,解散国会,组织以保皇分子玛努马功为总理的内阁。6月20日,以披耶拍风为首的一批军人再次发动“护法政变”,占领王宫,取消“复辟诏令”,恢复国会,重组立宪政府。1939年6月24日,暹罗王国改名为泰王国。
    1941年日本入侵泰国。次年泰政府宣布加入德意日轴心国集团。1945年泰王国复更名为暹罗。1949年又恢复为泰王国。泰国历史上政变频仍,军人在泰国政治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自从1932年宪法设立国会以来,国会相对于行政来说就一直处于次要地位,弱国会成为泰国政治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虽然泰国政府更迭频繁,也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改革,但国会的从属地位几十年来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有关国会制度的主要调整是不同时期的宪法对院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932年宪法规定的国会由同等数量的选举代表和皇室委任代表组成,国王委任议员的功能在于对选举议员构成制约,以利国家稳定。1946年的第二部宪法,采用了两院制结构,以削弱国会的权力,即由上议院对下议院实行牵制。1949年宪法维持了两院制,并稍加改动。1952年宪法又恢复了第一部宪法设定的一院结构。但这部宪法同样是短命的。1958年国会被立宪会议取代,立宪会议同时也是立法机关,但全部240名成员均由国王委任。1968年宪法又恢复了两院制,随后的1974年宪法、1977年临时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1991年宪法都维持了两院制。1992年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议会制度作出了一些倾向于民主化的改革,即:总理必须是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的成员,下议院议长同时也是国会主席,限制委任的上议院的监督权和否决法律案的权力。
    泰王国现任国王普密蓬·阿杜德(Bhumibol Adulyadej),称拉玛九世王,1946年即位,1950年5月5日加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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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来自全体人民,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和认同的象征,但不具实质性权力。国王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在国会,国会采用两院制。行政权由总理及其内阁行使,总理是行政首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权干扰。
    【国会与国王的关系】国王是国家元首,是军队的最高统帅,也是宗教的最高护卫者。任何人不得对国王提出任何指控。国王虽不掌握实权,不得直接干预国家政治,但由于传统、宗教以及国王自己献身事业的精神,使国王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突出的地位,在全国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因而能对政治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国王权力的行使要通过枢密院的辅佐。枢密院由国王自行决定任命的一名主席和14名成员组成,他们均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公职和参加政党。国王与国会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枢密院主席的任免虽由国王自行决定,但需由国会主席签署任免谕令。枢密院大臣不得兼任两院议员。2.国王不在国内或因某种原因不能料理国事时,可以任命摄政王,但也须国会主席奉诣签署,在国王没有任命摄政王的情况下,由枢密院向国会提名摄政王人选,经国会同意后,由国会主席以国王御号宣布该人选为摄政王。3.国王的王位继承问题主要按1924年制定的王位继承法解决。国王可以授权枢密院对此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报国王御准,但在国王签署后,要通报国会。若王位空缺,而且国王已经赐定王储,内阁只要通报国会即可解决王位继承问题;若王位空缺,但国王没有指定王储,应由枢密院向内阁提出王位继承人人选(公主也可继承王位),以提交国会,并经国会同意。4.上议院议员由国王任命产生。5.国会由国王召开,国王主持国会的开幕和闭幕,还可以召开国会特别会议。6.国王保留解散国会以选举新的下议院的权力,但因同一问题只能解散一次国会。
    【国会与内阁的关系】内阁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根据现行宪法,总理必须是当选的下议院议员。下院议长从获本院议席最多的政党中挑选一名有经验的政治家作为总理提名,由国王御准。其他内阁成员则由总理提名,亦须国王御准。总理以外的内阁成员不一定是国会两院议员,但有权出席议院会议,在会议上陈述事实和发表意见。
    内阁按宪法规定必须向下议院负责,包括在内阁的总政策上必须向国会共同负责。宪法规定新政府产生以后,不需要信任表决,即可上任。新一届内阁产生以后,内阁只须在国会发表施政声明,而不需要请求信任表决。如果内阁认为在国家行政管理工作方面有问题需要征求两院议员的意见时,总理应通知国会主席,可以要求召开国会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但国会不能就所辩论的问题进行表决。下议院议员可以提出对内阁整体或个别成员的不信任案。下议院实有议员五分之一以上有权联名提出动议对是否提出不信任案进行一般性辩论,就任何问题对个别内阁成员或者内阁集体提出不信任案。
    【国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监督机构是宪法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国会议长(即下议院议长)、上议院议长、大理院(即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国会两院分别任命三位共六人的法律专业或政治学专业的资深专家。国会议长任仲裁委员会主席。但由两院任命的委员不得担任上议院议员、下议院议员、地方议会议员、地方行政官员、有职务和固定薪金的公务人员、国营企业雇员或地方部门的职员。宪法仲裁委员会的权力主要有三项:1.对法律草案的违宪审查。法律案在经国会同意后、总理呈奏国王御准之前,达到一定数量的两院议员或内阁总理均可以提请宪法仲裁委员会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2.在法院适用法律时,如发现法律条文违反宪法,法院应暂缓审理案件,提交宪法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但这种违宪争议可由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案件当事人提出。宪法仲裁委员会对违宪争议作出裁决,但原案件本身的判决仍由法院作出。3.内阁、国会、上议院或下议院决议认为案件审理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情况下,应视情况由总理、国会议长、上议院议长提交宪法仲裁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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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国会两院产生方式不同。上议院议员法定人数260人,由国家元首任命。下议院议员法定人数393名,由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选民资格】选举下议院议员的选民资格如下:具有泰国国籍,但因归属而为泰国公民者必须在取得国籍10年后才具有选民资格;在选举年1月1日年满18周岁;在选区有户口登记。但以下人员被禁止行使选举权:精神错乱和神志不健全者;具有一定宗教身份或神职者,如僧人和牧师等;因法庭传唤或裁定而受到拘禁者;被法院剥夺选举权者。
    【选区划分】下议院议员现在由155个复名选区或大选区选举产生。在划分选区时既考虑人口基础,又考虑行政区划。泰国的一级地方政权单位为府。各府人口每15万人产生一名议员。如果一府的人口没有达到15万人也可产生一名议员。如果一个府的人口数量超过15万人,可以允许这个府在人口每达到15万人时增加选举一名议员。只要超过75000人即按15万人计。一府的应选议员不超过三席时也将此府设为一个选区。超过三人时则将府划分选区,使每个选区应选议员为三名。在一个府必须划分选区而又不能使每个选区都有三名应选议员名额的情况下,可先按各选区有三名议员进行划分,而所剩下的选区议员名额不得少于两名。在一个府有四名应选下议院议员名额的情况下,可划分为两个选区,每个选区有两名议员名额。
    【候选人资格】上议院议员是国王任命的各学科、各行业有学识有才干的资深人士。其具体委任条件是:出生泰国并具有泰国国籍;年龄不低于35周岁;不是任何政党的党员、管理人员或顾问,不是当选的地方议会议员或地方行政官员,未被宪法仲裁委员会免去议员资格。下院议员的候选人资格是:年满25周岁,出生泰国并具有泰国国籍者。符合以下情况的不具有候选人资格:被宣告为破产者;吸食违禁药品者;经法院裁判而被拘禁者;被判处两年以上徒刑者(过失犯除外);在选举前五年内被认定为聋哑人者。此外,担任国家或地方官员(政治官员除外)且拥有永久或有薪职位者、国家机构或企业的官员、地方议会的议员以及政府的承包商等等均不得行使下议院议员的被选举权。
    【候选人产生办法】下议院议员的候选人必须由政党提出,并交足10000泰铢(1美元约合41.4泰铢)的押金。泰国不存在独立候选人,当选议员必须首先是政党党员,若其退出政党或被其所属政党开除,当选议员也即失去议员资格。
    【竞选办法】选民要投与本选区应选议席数相等的票数。选举采用直接和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获简单多数即可当选。投票不是强制性的。
    【选举的种类】下议院的选举分为大选和补选两种。大选是在下院被解散后对下议院所有议席进行的选举。在两次大选之间如果出现议席空缺,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补选,但若下议院所余任期不足180天,则不需要补选。
    【议员构成】现任上议院是2000年3月4日产生的,现任下议院于1996年11月17日组成。下议院393名议员的政党构成情况如下:新希望党,125席;民主党,123席;国家发展党,52席;泰国党,39席;社会行动党,20席;民众党,18席;统一党,8席;自由正义党,4席;群众党,2席;正义力量党和泰党各1席。其中新希望党、国家发展党、社会行动党、民众党和自由正义党、群众党组成联合政府。下议院中,男议员371人;女议员18人,占全部议席的4.18%。上院议员按宪法规定不能属于任何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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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现行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财政控制权、监督权等。
    【立法权】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制定法律的最终权力从宪法上讲当然属于国王,但国王宪法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其他国家机构,在立法方面主要是通过国会。泰国宪法规定,法案要成为法律必须经过国会的提议与批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在立法权力的分配和行使上,政府的作用较大。国会通过的法案要先交总理,再由总理在收到法案后30日内呈奏国王签署,并在《王室公报》上颁布即作为法律生效。如果国王不同意并将其退回国会,或超过90天后未退回国会,国会就必须重新审议该法律案。但如果国会坚持原案,并以上下两院现有全部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总理须将法律案呈交国王。即使国王在30日内没有签署而退回,总理仍可将该法案在《王室公报》上颁布施行,并具有与国王御号签署一样的效力。可见,在立法方面泰国国会的权力与其他君主立宪国家立法机关权力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王从实质上参与了立法权力的分配,即真正从宪法上拥有退回国会已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二是行政在立法权力的分配上有很重要作用,一定程度地控制着立法权。
    不仅在一般立法意义上国会的地位受到来自国王尤其是假借国王之名的政府的钳制,而且,国王颁布紧急法令的权力使国会的立法地位受到进一步削弱。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治安或国家经济的稳定,或消除公害等,国王可制定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法令,但只有内阁才有权认定确实存在需要制定紧急法令的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况。内阁必须在下一次国会会期内立即将紧急法令提交国会审议。即使国会在会期中,如果需要紧急审议国家利益有关的秘密事项,或有关税收或货币的法案,国王仍可以发布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紧急法令。这样的法令必须在《王室公报》上发布后三天内提交下议院。如果下议院没有批准这项紧急法令,或如果下议院批准但上议院没有批准而下议院又没有以其所有议员过半数批准重新确认这项法令,紧急法令便自动失效。但这不影响法令生效期内所采取的行为。如果两院都批准了一项法令,或虽然上议院没有批准但下议院以其所有议员的过半数同意确认了这项法令,法令即从此时成为法律。无论批准与否,政府总理必须在《王室公报》上公布这项法案。
    【财政控制权】国会对国家的财政控制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有关财政性质的法案和预算法案。有关财政方面的法案是指有关下列任何一项内容的法案:关于税收或印花税的设立或取消或减轻或变更或修改或缓行或制定规定;国家财政支出的分配、接收或保管,或者国家预算支出的转让;设置新的工作部门导致必须增加预算支出的;贷款、担保或贷款的使用的;货币的。财政法案的确认权属于总理,但是否交由总理确认在程序上是由下议院议长决定的。有关财政方面的法案,只有经总理同意才能提交。一项法案虽不具财政性质,但如果在下议院修改补充后而具有财政性质也必须经总理确认后才能继续其程序。
    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应制定为法律。如新财政年度国家预算支出法案来不及颁布,可暂用上一年度的预算法案。国家财政预算的拨款,只能在关于预算支出法、关于预算程序法或关于预算调拨款法、或国库储备金法中已批准的,才能进行。除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前拨款外,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进行。这种情况下,在调拨预算支出法案或追加预算支出法案,或下一个预算年度的预算支出法案中必须有立项偿还的预算支出科目。
    【监督权】宪法明确规定了上议院和下议院有权根据宪法规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上议院议员或下议院议员每人都有权对行政管理工作有关的任何问题向内阁成员提出质询。但是内阁成员同样有权在内阁认为此事因涉及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还不便公开时,拒绝回答。议员提出质询时必须向有关议院的议长事先书面提出。质询可以涉及事实或政策问题,还必须确定希望回答的方式,以及是在《王室公报》上公布还是在下议院的会议上回答。质询及其相关的讨论不能是故弄玄虚的、与主题无关的、重复的、或莫衷一是的,并且必须避免以下情况:冷嘲热讽和造谣、诽谤;含混不清或者难于理解;一个部长已经回答或拒绝回答的问题;表达意见;法律问题;鸡毛蒜皮的事情;个人问题,但与履行公职有关的除外。质询可以分为紧急质询和普通质询两种。紧急质询涉及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要求立即采取行动保护国家安全或防止一个公共灾难使国家崩溃、公共秩序和道德遭到破坏的紧急情况,或对公共自由构成威胁或对友好的国际关系构成不良影响的事项。普通质询可以涉及所有其他事项。在一位部长于下议院会议上回答质询时,如果部长回答不完全,或经议长批准,质询的提出者有权三次提出问题。如果在预定的回答质询场合,质询的提出者没有出席或没有提出问题,质询即告作废。如果内阁全体成员离职,质询也便作废。
    议会监督政府的另一项重要形式是提出不信任案。达到下议院议员总数五分之一的议员可以联合书面向议长提出对内阁个别成员或内阁全体不信任动议进行一般性辩论的请求。如果确定的一般性辩论时间结束而没有通过时,下议院必须就不信任动议进行表决,但不是在辩论结束的当日进行。不信任案的通过要求下议院过半数赞成。在不信任案未获出席下议院议员过半数赞成的情况下,联名提出召开辩论动议的下议院议员,则在该院的同一会期内失去再次联名提出召开一般性辩论会议,以对个别内阁成员或内阁集体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利。
    【国会自治权】上议院和下议院有权制定以下会议章程和程序规定以执行宪法规定:关于议院议长、副议长和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委任和工作任务的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定人数的规定;会议的进行办法;法案起草的会议程序及法案的提交、审议、协商、表决、质询、一般性辩论程序;其他会议章程。如上议院或下议院有各自议员总数十分之一以上的同意,认为自己所属议院的任何一个会议章程或者国会的任何一个会议章程与宪法相抵触,可向宪法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以进行审查。当宪法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应通知制定该会议章程的议院议长,以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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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下议院议长任期四年,由下议院所有成员在议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在新组成的下议院首次集会时进行,一轮简单多数通过。最高资历的下议院议员主持并监督选举,宣布选举结果。下议院秘书长将获胜的候选人通知总理并由总理提交国王签署任命。下议院议长主持两院联席会议,代表下议院,同时兼任宪法仲裁委员会主席和国会服务委员会主席。在议长缺席时,第一副议长可以代行其职责。
    上议院议长任期两年(上议院任期的一半),在上议院产生之后第一次集会上由所有出席议员选举产生。所有上议院议员都可以成为候选人,但须五名以上上议院议员赞同提名。选举实行秘密投票,获得最多选票者当选,若有几个候选人获得同样的最多数,要在他们之间进行新一轮投票。若在第二轮选举时候选人还有获得同样票数的,则在他们之间抽签决定。上议院议长同时兼任国会的副议长和宪法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下议院解散时也可以担任宪法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上议院议长缺席时,第一副议长代为履行议长职责。
    现任上议院议长米猜·雷初攀(Meechai Ruchuphan),下议院议长万·穆哈默德·诺·玛他(Wan Muhamad Noor Matha)。
    【国会联席会议】泰国国会的一些重要事务要由两院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按宪法规定,需要由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包括:任命摄政王;有关王室继承问题;国会在90天例会结束之前休会;宣布战争;某些国际条约;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各种委员会,如反腐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陈愿委员会;内阁施政报告;召开一般性辩论会;修改和补充宪法等。召开联席会议时,应执行国会会议章程。在还没有国会会议章程期间,可暂时采用下议院会议章程变通执行。
    【委员会】委员会有四种:1.常任委员会,由议员组成,也就是一般性的专门委员会,下议院中各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各政党或政党集团在本院的议席比例来组成;2.特别委员会,可以由议员或非议员组成;3.全院委员会,由两院所有议员组成,本会期的国会议长作为委员会主席;4.混合委员会,由两院议员或非议员组成,但两院须具有同等数量的代表,其职责主要是审议由下议院通过但由上议院修正的法案。
    【两院关系】下议院和内阁均可以提出法律案,但上议院不具有提案权。因此所有法律案都只能在下议院先提出。在下议院审议通过法律后,上议院在60天内要将法律案审议完毕,若法律案具有财政性质,则必须在30天内审理完毕。如果上议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将法律案审理完毕,则视为上议院对法律案表示同意。下议院在法案的优先地位还表现在,在上议院否决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时,下议院只要以过半数通过即可视为法案经国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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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可经三种方式提出,即内阁、下议院议员和5万名以上选民。在一名下议院议员提出时,他所在的政党必须通过决议表示支持,并有不少于20名的下议院议员赞同。下议院提出财政法案必须经总理同意。5万名以上选民可以联名请求国会审议涉及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的法律。2.下议院审议。分为三读:一读时,下议院投票决定原则接受或拒绝所提交的法案,只有被接受之后才继续以下的立法程序;二读,下议院将法案交付委员会详细审议,在指定的时间内,所有议员都可以向委员会主席提出对法案内容或语言的修正案,然后,整个议院对法案进行逐条审议,但只允许对修正案进行辩论;三读,不再进行辩论,只付表决。如果下议院通过,议长便将法案提交上议院。3.上议院审议。上议院要运用与下议院同样的三读程序通过法案。如果上议院投票通过不具修正案的法案,法案即为国会通过。然后,总理将法案提交国王签署,在《王室公报》上发布时便成为法律。如果上议院在一读或三读时否决一项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法案便被搁置并退回下议院。下议院必须等180天之后才能重新审议该法案。如果被退回的是一项财政法案,下议院可以立即开始再审。如果下议院以其所有议员的过半数通过该项法案,即为国会通过。如果上议院对法案进行修正,也将法案退回下议院,两院便要组成混合委员会审议法案。混合委员会由两院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具体人数由下议院确定,但成员可以是议员也可以是非议员。混合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并提出新的法案草案供两院审议。两院同意即为通过。如果在混合委员会审议之后,两院中任何一院否决了法案,则法案被搁置,下议院只在180天之后才能重新审议。如果下议院以其全部议员的过半数重新通过法案,无论通过的是原案或混合委员会修正后的法案,即为国会通过。4.国王签署。如果国王拒绝批准一项法案,并将其退回国会,或在90天之内没有退回,国会必须重新审议法案。如果国会以两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该项法案,总理即将法案再次提交国王签署,这时,如果国王没有在30天之内退回法案,总理便将法案在《王室公报》公布,遂成为法律,并与国王签署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年度预算支出法案、追加预算支出的法案和调整预算支出法案等,下议院必须在收到法案之日起100天内审议完毕。如下议院在这一规定时间内没有审议完毕,应视为下议院同意批准,并应将法案提交上议院。上议院必须在收到法案20天内审议完毕,可以表示同意或拒绝,但不能作任何修改或补充。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表示,则视为上议院同意。下议院审议年度预算法案、追加预算法案和调整预算法案时也不得提出增加项目或对任何项目增加款额的修正案,但可以在限定的项目上提出减少或削减的修正案。其他有关程序与一般的立法程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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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国会会议分为例会或特别会议两种。例会每年召集两次。因国家利益的需要国王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两院议员或下议院议员可以不少于两院现有议员总数的半数同意联名上书国王发布谕令,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召集及会期】国会由国王召集,国王主持会议的开幕和闭幕。国王可亲自召集也可委派成年子女或任何人代表国王主持国会首次年度例会的开幕。一次例会会期规定为90天,但国王可以将会期延长,而如在未满90天时闭会则需国会同意。
    【法定人数】上议院和下议院举行会议必须有不少于本院现有议员总数的半数出席才能开会,即为法定人数。但在审议质询案时下议院可以根据会议规则对法定人数作出例外规定。
    【表决制度】普通法案和宪法修正案的表决只需要简单多数通过。表决方法有举手表决、读票表决、起立表决以及按表决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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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两院议员按宪法规定是人民大众的代表,必须为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工作。议员在各自议院会议或国会联席会议上,陈述事实或发表意见或表决都具有绝对的特权,任何人不得以此对议员在任何方面提出指控。但议员发言的内容如果出现在国会之外,而且讲话内容触犯刑事法律或他人民事方面的权利,则不得享受豁免权。在会议期间不得因刑事案而对议员逮捕或拘禁,或传唤两院议员进行审问,但经议员所在议院的批准或现行犯除外。
    【议员义务】议员必须公布自己的个人财产。议员的特权不能免除议员出席法庭或仲裁庭作证的责任。出席国会会议是议员的义务,议员不履行此项义务将受到惩罚。
    【议员待遇】两院议员的待遇不同。上议院议员享有每月38500泰铢的基本工资(税前),并可以有自己的秘书处、一名助理,享有医疗保险,但必须负担自己的电话费。旅行和交通费用只有经上议院批准的公务需要才能以公费支付。下议院议员除了每月38500泰铢的基本工资外,还有同等数额的津贴(均为税前)。在任期内配备笔记本电脑,公费支付五位助理和一位专家的工资,享受医疗保险和公务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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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秘书处】议会的秘书处包括议长办公室,国会官方委员会的秘书处办公室,综合协调部,财务和采购部,总务部,印刷服务部,公关部,国际议会组织服务部,国际关系部,国会程序部,委员会一部和二部,研究和立法服务部,国会广播站,计算机中心等。
    【图书馆】国会图书馆负责为议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资料收集和研究服务。图书馆分为四个处:总务处,负责联络和一般事务、统计、提供资料等;图书处,负责书刊的收集、购买、编目、维护以及借阅服务等;研究处,负责根据议员的要求提供资料、翻译以及法案审议的相关资料制作等;国会博物馆处,负责档案的收集和保存,提供有关国会制度的展览等。
    【议员培训】两院议员都有自己的培训项目。培训的目的是使议员掌握国会的议会惯例和程序。下院议员的培训是由议员各自所在的政党和下议院秘书处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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