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

时间:2009-07-01 来源:四川人大网 作者:hy
  

国名全称: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Lanka)
首都:科伦坡(Colombo)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1860万人(1998年)
面积:65610平方公里
国庆日:2月4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78年8月16日通过,1978年9月7日实施
官方语言:僧伽罗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Parliament)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225名,6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1名,4.89%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4年8月16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
议会电话:(941)864277864288
议会传真:(941)844227864275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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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斯里兰卡位于南亚次大陆南端东侧的印度洋上,地处北纬5.55度至9.51度,东经79.41度至81.53度之间,西北与印度半岛隔海相望,接近赤道。因其历史上曾受葡萄牙、荷兰、英国等不同的国家统治,故有多个名称,如西仑、细兰、锡兰等。斯里兰卡是个多民族国家,僧伽罗族和泰米尔族是斯里兰卡的两个主要民族。僧伽罗族人口最多,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4%,泰米尔族人占18%,摩尔族人占7%,其他民族人口占1%。僧伽罗语是斯里兰卡的官方语言,僧伽罗语和泰米尔语同是该国的民族语言,同时,英语在该国也广泛使用。佛教是斯里兰卡的国教,69.3%的人口信奉南传佛教(上座部),15.5%的人口信奉印度教(主要是湿婆派),7.6%的人口信奉伊斯兰教(逊尼派),7.5%的人口信奉基督教。
    1957年2月7日,斯里兰卡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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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2000多年前,僧伽罗人在斯里兰卡岛上建立了僧伽罗王国。1505年,葡萄牙人入侵科伦坡港,90多年以后,葡萄牙完全征服了斯里兰卡。1658年荷兰人入侵,取代了葡萄牙人的统治。1796年英国人开始入侵,1931年公布由英国人制定的宪法。这部宪法规定,在锡兰设立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是国务院和部长会议。建立一个包括50名民选议员和8名官委议员的议会。部长会议以英国派驻的首席行政官为主席,议会的领袖为副主席。1948年锡兰独立,成为英联邦的一个自治领。1972年5月22日改称斯里兰卡共和国。1978年8月16日改称为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仍为英联邦成员国。
    1948年锡兰独立后,根据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101名议员)和参议院(30名议员)组成。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总理由总督任命。1972年5月22日议会通过由班达拉奈克夫人领导的斯里兰卡联合阵线政府制定的斯里兰卡共和国宪法,该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一院制,宣布斯里兰卡为自由、主权、独立的共和国。1978年8月16日议会通过《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这部宪法宣布斯里兰卡是自由、主权、独立、民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议会实行一院制,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议员196人,任期6年;政府体制为总统制内阁制;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直接对选民负责。总统还是内阁首长,并作为内阁成员参加内阁,内阁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总理一人,由总统任命,总统在必要时有权解除总理职务。议会实行比例代表制,由公民投票产生。此后,议会又多次修改宪法,延长总统任期,并对议会任期作出新的规定。
    斯里兰卡现任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Chandrika Bandaranaika Kum aratunga)夫人,1994年11月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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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斯里兰卡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内阁成员,也是内阁首脑,但是根据宪法规定解散内阁不影响总统继续任职。也就是说,总统作为内阁的首脑,并不受议会对政府不信任投票的影响。议会不能罢免总统。总统可随时改变对主管事项或职能的分配,变更内阁的组成。这种改变或更迭不影响内阁连续性和内阁对议会负责的连续性。总统不能是议会成员,总统有权在议会任期届满前将其解散。总统有权随时出席议会会议,在议会发表演说和向议会提出咨文。总统有权主持议会典礼。根据宪法,凡由内阁以书面证明或由最高法院裁决需以公民投票表决的法案或其任何条款,在议会以全体议员(包括缺席议员在内)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由总统提交人民进行公民投票表决。总统得自行决定将议会否决的任何法案提交人民进行公民投票,但上述法案不包括废止、修改、增补宪法的任何条款的法案、废止并取代宪法的法案,以及同宪法的任何条款相抵触法案。任何提交公民投票的法案或其条款,在公民投票中获得有效票的绝对多数赞成即视为人民通过。总统有权将他认为属于重大国事的任何事项提交人民进行公民投票。议员有权向议长提交决议通知书,指控总统身心不健全永久丧失履行职务的能力或犯有下列罪行:蓄意违宪、叛国、收受贿赂、渎职腐化或滥用职权、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决议如经议会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应由议长提交最高法院要求对决议中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最高法院认定,总统身心不健全永久丧失履行职务的能力,或决议中指控的罪行之一成立,议会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决议罢免总统。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宪法规定人民的司法权由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设置、建立或承认的法院、法庭和机构行使;但是,涉及议会和议员特权、豁免权和权力的人民司法权由议会根据法律直接行使。依据现行成文法,为进行司法审判和为调解、仲裁工业及其他纠纷而设立的所有法院、法庭和机构应视同为根据议会规定设立的法院、法庭和机构,议会有权对此类法院、法庭和机构的权力、职责、管辖和工作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修改。共和国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是上级民刑事法院,拥有此类法院的一切权力,包括对在法庭上或其他场所发生的对该法院的藐视罪处以该法院认为适当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上诉法院的权力包括对由高等法院和议会设置的其他法院、法庭或机构的藐视罪的惩处,无论藐视罪发生在法庭上或其他场所。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和6至10名法官组成,由总统任命。上述法官只要品行良好应当继续任职,非由总统根据议会的要求发布免职命令不得予以免职;议会须根据证据确凿的行为不端或不适任并得到全体议员(包括缺席议员在内)的过半数支持方可向总统提出某法官应予免职的要求。但是,向总统提出上述要求的决议案,至少须有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签名并需列出所指控的行为不端或不适任的详细材料,议长才能考虑或列入议会提案通告簿。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薪金由议会确定,由统一基金支付;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领取和应享受的退休金在其任命之后不得减少。最高法院得应总统以书面向首席法官提出要求,或根据选民递交最高法院的书面请示而行使其对合宪性问题作出裁决的直接管辖权。总统的要求或公民的请示应在法案列入议会提案通告簿后的一周之内提出或呈递,并同时将一份副本递交议长。最高法院应上述要求或请示行使管辖权后、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之前,或者在上述要求或请示提出(以先提出为准)后三星期内,议会不得对该法案进行审议。如果最高法院裁决某一法案同宪法相抵触,必须通知议长,该法案是否必须限定于修改宪法,或该法案是否需要以特别多数才能通过,或要求交付公民投票通过。凡裁定为或视同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案或其条款非按最高法院在裁决书中所说明的方式不得通过。但法案经过修改不再同宪法相抵触而后通过则为合法。一旦议会通过了法案,任何法院或法庭、其他机构、任何个人或团体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对法案是否合宪或是否符合立法程序进行调查或发表异议。凡是根据国家利益需要紧急通过的法案,最高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否则总统应将该期限延长至三天。最高法院无权对立法合宪性问题进行司法审查。所有涉及宪法质疑的审理和裁决权属最高法院。任何其他法院、法庭或根据法律授权执法、行使司法及准司法职能的机构,如在受理诉讼中产生此类疑问,应立即提交最高法院裁决。此外,最高法院还具有选举申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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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任何人,除依照以下规定为无资格者外,都有资格成为参加总统选举、议员选举或公民投票的选民,但未按规定在专门的选民名册上登记者无权参加投票。1.非斯里兰卡公民;2.在法定的资格审查日未满18周岁者;3.被认定或宣布为精神不健全者;4.因犯罪被任何法院判处两年以上徒刑、正在服刑或在此前的(不论以何种罪名)服刑六个月以上者;判处死刑、在执行前正在服刑或在此前七年内服刑六个月以上者。5.自宣判犯有任何下列罪行之日起尚未满七年者:违犯1946年锡兰枢密院法令第52条第1款或第53条,或违犯关于公民投票、总统选举或议员选举的现行法律中同上述2条款相应的条款;犯有枢密院令所规定的贪污腐化罪,或犯有关于公民投票、总统选举或议员选举的现行法律相应条款所规定的贪污腐化罪的;根据法官认定犯有贪污腐化罪的;犯有《反贿赂法》或以后的相应法律所规定的贿赂罪。6.自宣判犯有任何下列罪行之日起尚未满五年者;违反《地方当局选举法》第77条至第82条规定的,或违反以后相应法律、相应规定;违反《国家机关(反贪污法)》第2、3条规定,或违反以后相应规定的。7.自宣判犯有任何下列罪行之日起未满三年的:非法行为;法官认定的非法行为。8.被宣布为公职无资格,且无资格期限尚未届满者。9.自宣判犯有下列罪行之日起未满七年者;犯有刑法第188条至201条所规定的罪行或以后法律规定的相应罪行;藐视或不尊重总统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权威的罪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委员会提供其所拥有的、必需的文件或物证。10.宪法第116条规定为无资格的期限尚未届满者。
    【选区划分】宪法生效后的三个月内,总统应设立“选区划分委员会”以确定选区的划分。选区划分委员会应将斯里兰卡划分为20至25个选区,并确定各选区的名称。每个省既可构成一个选区又可划分为两个或更多的选区。一个省划分为若干选区时,“选区划分委员会”应兼顾行政区划而采取以下作法:每个行政区划作一个选区,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合并为一个选区,或将一个行政区划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区。每个省的所有选区共选举四个议员(选区分配的选举议员名额根据该区登记选民所占比例确定),“选区划分委员会”按比例平均分配各选区选举议员的名额。“选区划分委员会”的委员们发生意见分歧时,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为准,并作为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们各执一词时以主席的意见为准,任何委员都可申明自己的理由。总统以文告公布各选区的名称和境界,以及每个选区的应选议员名额,文告公布的选区划分在下一次议会大选时开始执行,并在此后成为斯里兰卡的各选区。
    【候选人资格】除下列情形无资格当选议员者外,其他合格选民均可参选:1.无选民资格者;2.大选中在一个以上的选区被提名为候选人,或在任何一个选区被一个以上的合法政党或独立团体提名为候选人,或在一个选区竞选而在该选区选举揭晓之前又在另一个选区被提名为候选人,或身为议员而又在任何选区被提名为候选人;3.在职的共和国总统;4.司法人员、议会行政专员、议会秘书长或其工作人员、公务委员会委员、选举专员、审计长、基本年薪在6720卢比(1美元=64.7卢比)以上的政府官员或基本年薪不少于可适用的等级的政府官员、基本年薪在7200卢比以上的公营公司官员或基本年薪不少于可适用的等级的公司官员、陆海空正规军人、警官或履行警察职能的政府官员;5.在国家或公营公司或其代表所签订的合同中享有议会以法律所规定的利益者;6.被宣布破产但尚未清偿债务者;7.在宪法生效前的七年中,被主管法院或“总统特别调查委员会”判定收受足以影响其作为议员的判断力为目的的贿赂或馈赠者。
    【候选人产生办法】各选区共选举议员196名。其中36名应选议员在各选区的名额由选区划分委员会按比例平均分配,其余的160名应选议员在各选区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将所有选区登记选民的总数除以160所得出的数字(余数不计)称为“基准数”,各选区登记选民总数除以“基准数”,得出的数字即是各选区应选议员的名额,每个选区的名额等于该选区登记选民的总数除以“基准数”的整数商。以“基准数”确定的各选区应选议员名额和如果少于160人,则剩余的议员名额在各选区的分配比例将参照各选区选民余数确定。如果有的选区依照前述规定分不到一个名额时,则参照该选区的登记选民总数确定,即选民余数最大的选区或选民总数最多的选区有资格再增加一个名额或分配一个名额,以此类推直至补足160名为止。分配议员名额时,如果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区的选民余数相等或选民总数相等以至于两个数都相等,增加一名选民的选区即有权增选一名议员,增加一名选民则以抽签决定。在所有选区的选民名册审查核实后,选举专员应尽快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各选区符合应选议员名额并按要求列入提名申请表的候选人数字。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的任何合法政党或团体,在任何选区参加任何一届选举时,得提交一份按先后顺序排列的候选人提名申请表,候选人数目应比该选区的应选议员数目多出三分之一。
    【选举的管理】每个登记选民只有一次投票权,不论该选民是否在一个以上的选区登记。任何选区得票最多的合法政党或独立团体其候选人名单上的第一名候选人被宣布为当选。合法政党或独立团体在任何选区的选举中未获得总选票八分之一的,其全部候选人即失去该选区当选的资格。合法政党或独立团体被取消资格,其所获得的选票即从该选区总数中扣除;扣除后的选票数(下称“相关选票数”)除以该选区应选议员数减一的差数所得出的商数(下称“结果数”),如果是一个整数带分数,则取大于该数的第一个整数为结果数。各政党或独立团体的得票数从获得选票最多的政党或团体开始,依次除以结果数所分别得出的数字即为各政党或团体的候选人应被宣布为当选议员的人数。按规定宣布当选议员后还有一个或数个议席有待宣布当选时,这类议席将参照前款规定的已宣布当选情况后各党派或团体的得票余数和其候选人均未当选的党派或团体的得票数来宣布何人当选,余票或得票最多的党派,其提名申请表上按先后顺序排列的下一个候选人应被宣布为当选,以此类推直至议席全部分完为止。当党派或独立团体的得票数均少于结果数,则得票最多的党派或团体其提名申请表上的第一名候选人被宣布为当选;如果还有一个或数个议席有待宣布当选,则得票次数较多的党派或团体其提名申请表上的第一名候选人被宣布为当选,以此类推直至名额分完为止。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或团体得票相等,增加一票则可使其候选人当选时,以抽签形式决定,并视同为该政党或团体已增加一票。
    【议员构成】本届议会是斯里兰卡的第十届议会,于1994年8月16日选举产生,任期6年。议席225个,其中统一国民党94席,人民联盟105席,穆斯林大会7席,贾夫纳独立集团9席,泰米尔联合解放阵线5席,民主人民解放阵线3席,斯进步和纽日利亚独立集团各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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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有权制定法律,包括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关于废除、修改或增补宪法的任何条款的法律。议会有权在任何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中制定关于总统有权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制定紧急状态条例的条款,有权制定包含授权任何人或机构为既定目的制定法规条款的法律,这种授权包括:确定法律或其中的某一部分生效或失效的日期;以命令规定法律或该法律的任何部分对某地区或某阶层适用;以命令或条例制定法律。议会不得废止宪法或中止宪法的实施,不得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转让立法权,不得设立拥有立法权的代理机构。
    【财政控制权】议会对国家财政实行全面控制。任何地方当局或其他公用当局非经议会通过的法律或法律授权,不得征收任何税、捐、费。财政部长从统一基金中提取款项必须根据议会决议或法律批准的本财政年度公共设施专用款项,并在当年提款或依法由统一基金另行拨付者签发批准书。议会以法律规定设立应急基金用以应付无法预见的紧急支出。凡涉及授权动用共和国的统一基金或其他基金或从中拨付款项的法案或动议,规定征收任何税或取消、增减任何现行税的法案或动议,得由部长提出并经内阁批准或授权批准后,方可提交议会审议。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审计长可在他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其根据宪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向议会作出报告。
    【监督权】议会有权对有关总统选举的一切必要事项和附带事项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监督总统选举。议员有权监督总统的行为,向议长指控总统犯有某种罪行,并罢免总统。总统就正常行使法定职权对议会负责;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议会设立行政专员,负责对政府官员、公营公司、地方当局和其他类似机关的官员侵犯基本权利和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指控或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议会自治权】议会秘书长的薪金由议会确定,由统一基金支付,并在任期内不得减少;秘书长的工作班子由秘书长报议长审批后任命。议会有权根据规定开除议员;议会及其成员的特权、豁免权和权力由议会立法规定和确立;议会有权对议长、副议长和委员会副主席的选举和退休作出规定;有权对议会工作规则、议会会议秩序的维护、以及宪法要求或授权作出规定的任何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其他权力】议会有权决定总统的薪俸、津贴和退休金,有权决定增加但不减少总统的薪俸、津贴和退休金。有权决定公务委员会委员的薪酬。有权决定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薪金。有权决定审计长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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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会应在大选后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三名议员分别担任议长、副议长兼各委员会主席和各委员会副主席,议长、副议长任期与本届议会的任期相同,均为六年,任职至议会解散时止,除非他在此之前以亲笔辞呈向总统辞职或不再是议员。议长、副议长因议会解散以外的原因缺位,议会应在缺位发生后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一名议员接任议长、副议长。如果总统召集业已解散的议会举行会议,则议长、副议长不受任期的限制而恢复并继续担任各自的职务,直至会议结束时止。议会会议由议长主持,议长缺位由副议长主持。如果总理职位空缺或总理不能代理总统职务时,经总统指定,议长代行总统职权。如果任何人基于个人因素或与询问无关而拒绝回答议会任何问题,议长、副议长有权免除其回答义务。议长或副议长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发布允许局外人进入议会或其辖区的命令。议长或副议长有权在任何时候命令任何一个局外人离开议会或其辖区。
    现任议长是吉里·班达·拉特纳亚克(Kiri Banda Ratnayake)。
    议会秘书长  塔米卡·基都格达
    【委员会】议会设如下几个委员会:全议会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分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全议会委员会只受理议长提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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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任何一项法案的提出都应在列入议会提案通告簿前的七日内在政府公报上发表。总检察长负责审查每个法案有无不符合规定要求之处,以及有无要求以特别多数方得通过的条款。如果总检察长认为某项法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要求,或其中的条款非以宪法规定的特别多数不得通过,应将其意见通知总统。议会对法案所提出的修正案,总检察长应在该法案准备提交议会通过时将其意见通知议长。提交议会审议决定的任何问题都应以出席议员的多数票通过;会议主持人不参加投票,但如果出现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相等的情况,主持人有决定性的投票权。议会通过的每个法案应由议长签署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
    如果内阁以书面证明某法案或其条款需要提交人民进行公民投票通过,或者最高法院裁决某法案或其条款按规定应提交人民进行公民投票决定,则该法案或其条款只有在公民投票中获得人民通过并经总统签署,该法案或其条款方可成为法律。总统签署是最后的和结论性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法律的有效性进行调查、提出异议或以任何方式提出质疑。
    总统特别调查委员会关于任何个人因其在宪法生效前或生效后的行为或不行为应被宣布为公职无资格的建议,议会得以全体议员(包括缺席议员在内)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此类决议非由总理在征得内阁同意后提出,议长不予考虑列入议会提案簿。
    宪法规定,对宪法任何条款的修改必须在修正案中明确列出需要废止、取代或增补的条款及其修改内容,并在提案的全称标题中标明为修改、废止并取代宪法的决定法案,至此修宪提案才能列入议会提案通告簿。修宪提案或废止并取代宪法的提案,在议会以全体议员(包括缺席议员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并在总统或议长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下列提案需经议会以全体议员(包括缺席议员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经人民以公民投票通过并由总统签署后方可成为法律:修改或废止并取代宪法第一、二、三、六、七、八等条或与上述各条相抵触的提案;修改或废止并取代使总统或议会任期超过六年的提案或与上述条款相抵触的提案;如果内阁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某一法案拟按规定以特别多数通过,或者最高法院裁决某法案须以特别多数通过,而该法案只在议会以全体议员(包括缺席议员在内)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总统或议长签署后成为法律。此类法案成为法律后,不得视为对宪法的修改或废止,得在以后由出席议员以简单多数予以废止。
    凡由内阁以书面证明或由最高法院裁决需以公民投票表决的法案或其任何条款,在议会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后,由总统提交人民进行公民投票表决。总统可自行决定将议会否决的任何法案提交人民进行公民投票。任何提交公民投票的法案或其条款,在公民投票中获得有效票的绝对多数赞成即视为人民通过。如果有效票的总数未超过登记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二,则只有获得全体登记选民的至少三分之一赞成,方得视为通过。
    有关斯里兰卡政府与任何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任何条约或协定,经议会以全体议员(包括缺席议员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决议批准为发展国民经济之必需,则此类条约或协定在斯里兰卡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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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议会会议分为大会和常会两种。大会,议会在大选后要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议长、副议长兼各委员会主席和各委员会副主席。常会,议会应当在每个月第一个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和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三、四、五召开会议。
    【开会和休会】总统得随时以文告宣布召集议会会议和休会。宣布议会休会的文告应规定复会日期,休会期不得超过2个月。在议会休会期间,总统有权随时以文告召集议会提前复会,但复会日期不应定在发表文告后的3天内。议会在闭会或被解散前,可根据决议或议事规则随时休会。会议期间,如果主持人发现出席会议的议员人数少于20人,得宣布休会。
    【辩论制度】辩论时议员应起立将其意见告知议长,议员发表意见时不得被打断。议员的发言应当在讨论议题的范围之内,任何议员不得就其他议员的发言提出不适当的动议。除非发言的重要部分被误解,需要加以解释。每位议员只有一次发言机会。在辩论的后期,议员可以在不损害议长权力的前提下,提出动议或修正案。当辩论的议题已经被提出、讨论、解决,任何人无权在同次会议上就这项议题再次提出;也不得在同一会议上就议长已作出结论的事项提出争论。
    【法定人数】议会开会时,如果出席会议的议员人数少于20人,则议会会议应当休会。议会就其应当作出决定的任何事项,都应以出席会议的多数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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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的权利由议会立法规定。议员享有豁免权。根据现行规定,议员有如下权利:有自由发言和辩论的权利,议员不因其在议会的发言或根据申请、法案、决定、动议等提交至议院的事由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议员不受逮捕、监禁。议会开会期间,对因债务或其他事由引起的民事诉讼程序,议员不得被逮捕、拘禁等。经议会授权或属法定权力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议员不承担责任。
    【议员待遇】议员的待遇由议会确定。每位议员每月可得薪水13250卢比(1美元=64.7卢比),娱乐费3500卢比,交通费3500卢比,燃料费5000卢比。议会或委员会开会期间,议员每日可得到200卢比的补助。议员有权使用司机,如果议员使用司机,该议员的交通费将被停发。议员的薪水和补助免税。议员退休金法经过多次修改,规定不再为停职的议员或已故议员的配偶提供年金。退休金的计算方式如下:在议会服务5年者,每月收入的三分之一;15年或以上者,每月收入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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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议会行政专员】议会以法律规定设议会行政专员(调查官)一人,负责根据和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就对政府官员、公营公司、地方当局和其他类似机关的官员侵犯基本权利和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指控或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议会行政专员由总统任命,其薪金由议会决定,并在其任期内不得减少。
    【图书馆】议会图书馆设备齐全,专供议员使用。馆内藏有图书、期刊、报纸和有关法律、政治、经济、历史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参考资料。有近12000本专著。议会辩论、斯里兰卡的法律、法令、政府公报、政府报告和年度报告也在收藏之列。同时,它还收藏了斯里兰卡的一些珍稀书籍和资料,如议员的宣誓书、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等。这些馆藏资料大约有30000册。图书馆的因特网资源也供议员使用,议员每日可从因特网中收集他们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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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厦】斯里兰卡议会大厦位于科伦坡以东十公里的历史古都--斯里贾亚瓦德纳城内由迪亚万纳河环绕的小岛上,占地12英亩。大厦由日本设计援建,大部分原材料从日本进口,全部造价63亿卢比,约合2540万美元。大厦始建于1979年11月,于1982年4月落成启用。大厦的高水平建筑和内外装修艺术的精湛是斯里兰卡建筑师和艺术家们的劳动成果,也是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新加坡等国能工巧匠的智慧结晶。大厦屋顶用100多吨的青铜板瓦覆盖,从远处望去是蘑菇状的雄伟群体建筑。大厦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议会大厅所在的主建筑由诸多系列建筑围绕着。大厅分二层,一层南面正中最高处是议长席,往下便是议会秘书长和其两名助手的席位。大厅两侧分设250个议员席位。二层周围设有600个听众和外交使节等贵客席位。大厅装有中央空调,设有总统、总理、议长、部长、议会反对党领袖、各政党领袖和议员等不同规格的办公室、休息室和洗澡间及餐厅、宴会厅、档案室和图书馆、会谈会见厅等,设备设施齐全。为了安全起见,大厦由300英亩清澈如镜的人工湖水环抱着,由长3600英尺、高6英尺、底厚6英尺和顶厚1.5英尺的坚固的钢筋混凝土堤坝环绕着,环境显得格外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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