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

时间:2009-07-01 来源:四川人大网 作者:hy
  

国名全称:土耳其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Turkey)
首都:安卡拉(Ankar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6380万人(1997年)
面积:779450平方公里
国庆日:10月29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82年11月9日
官方语言:土耳其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大国民议会(Grand 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550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23名,4.18%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4月18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30周岁
议会电话:(90312)4205151
议会传真:(90312)4206756
议会网址:http://www.tbmm.gov.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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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土耳其共和国地跨欧亚大陆,大部分领土位于亚洲小亚细亚半岛,小部分领土位于欧洲,与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希腊和保加利亚相邻。80%以上的居民为土耳其人,库尔德人约占15%。99%以上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中85%属逊尼派,其余属阿拉维派。
    1971年8月4日,土耳其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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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土耳其人史称突厥人,8世纪起由阿尔泰山一带迁入小亚细亚,13世纪末建立封建王朝奥斯曼帝国。14~16世纪奥斯曼帝国一度将其版图扩大到欧亚非三洲,达到鼎盛期。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参加德国方面作战,战后沦为英、法、德等国的半殖民地。1919年穆斯塔法·凯末尔(MustafaKemalAtatürk)领导发动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并于1920年4月23日成立大国民议会。1923年10月29日建立土耳其共和国,穆斯塔法·凯末尔当选为总统。1924年4月20日,大国民议会通过土耳其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并于4月30日公布。
    在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均集中于苏丹之手,集权主义和强烈的国家主义传统阻碍了代议制民主的发展。19世纪,苏丹通过一系列宣告和敕令实施了改革。在第一、第二宪制时期,奥斯曼政治制度由绝对君主制转换为宪制形式。1877年3月19日开设了两院制的大国民议会,但不满一年即被苏丹阿多哈米德二世(AbdülhamidⅡ)中止活动。大国民议会直到青年土耳其革命以前没有集会过。青年土耳其革命始于1908年,并于1909年废除了阿多哈米德二世,建立了一个使君主权力受到很大限制的立宪君主体制。青年土耳其人联盟和进步党建立的一党统治一直维持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奥斯曼帝国战败。奥斯曼帝国的立法机关最后一次集会是1920年2月12日,在盟军占领伊斯坦布尔时解散。
    在凯末尔领导下,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于1920年4月23日建立。在1921年宪法中,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大国民议会被赋予立法、行政和司法功能而成为最高权力机关,但实际上大国民议会的权力集于议长即凯末尔一身。
    1923年土耳其共和国建立,并以凯末尔为总统。随后不久,新宪法确立了一种以多数人统治为主要原则的民主制度,但不是以分权制衡为基本原则的西方自由民主模式。在共和人民党一党统治期间,作为人民统一意志代表的大国民议会虽然从理论上说是全权的,但实际上被政党的政治领袖所操纵。在1950年代,执政的民主党拥有议会多数的绝对权力。1960年,土耳其军队掌握了政权。
    为了避免重蹈50年代宪法虚置和政府滥用权力的覆辙,1960年宪法建立了一种议会制政府形式:确立了分权原则,而抛弃了原来的议会至上原则;建立了一个权力很大的司法机构,能够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议会成为两院制。这时的土耳其社会也被认为是多元的和自由的。大学、广播、电视机构也成为自治机构,参与分享政府权力。但当时也有很多人批评这部宪法不适当地削弱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
    在196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使自由化和多元化运动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1971年,军人废除了当时的正义党政府,以一种半军事、半议会制的政体取而代之,并修改了宪法,以扩大军队的特权,限制了司法审查的权力,强化了行政权力,相应地也就削弱了立法机关的地位。与此同时,国家对个人和社会权利与自由的控制权威也开始扩张。经济不稳定还加剧了政治极端化和基层民众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冲突,进而导致了民主制度的崩溃。1980年9月,军人再次干政。这是三十年中的第三个军人政权。由军人领袖组成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控制着立法和行政权力,重订宪法。1982年11月9日,新宪法经全民公决通过,这是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
    土耳其共和国现任总统艾哈迈德·内杰代特·塞泽尔,2000年5月16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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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在现行宪法设立的体制下,立法权属于代表土耳其国民全体的大国民议会,此项权力不得委托;行政权及其职能由共和国总统和内阁即部长会议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司法权由独立法院以土耳其人民的名义行使。
    【大国民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1982年宪法扩大了行政机关的实质性权力,同时还通过程序上的改革使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但这部宪法在增强行政机关即部长会议的权力的同时,也扩大了总统的职权,形成了总统和部长会议共同行使行政权力的双重设置。大国民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分为两个方面,即大国民议会与总统的关系和大国民议会与部长会议的关系。
    1.大国民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由大国民议会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可以是议员,也可以不是议员,但必须具备当选议员资格。议员当选为总统的,如果系某一政党的成员,则须脱离其所在政党,并终止议员职务。总统选举实行多轮投票制。在前两轮投票中,以获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者当选;第三轮投票,获得全体议员总数的过半数者即可当选;如前三轮投票没有候选人当选,第四轮在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之间进行,以获得议员总数的过半数者当选;如果没有人在第四轮选举中获胜,则解散议会立即举行大选。总统在一定程度上分享议会的立法权,主要是:在认为必要时召集大国民议会;公布法律并有权将法案退还大国民议会复议,在认为必要时将修改宪法的法律提交公民复决;认为法律、法令和议事规则违反宪法时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决定宣布大选等。
    2.大国民议会与部长会议的关系。部长会议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理由总统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议员中任命。部长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可以是议员也可以是具有当选议员资格的非议员。部长会议的施政纲领要在内阁组成后一周内由总理或一位部长向大国民议会宣读并请求信任投票。在内阁任职期间,总理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经内阁讨论后要求大国民议会举行信任投票。信任投票的请求须以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方可否决。宪法没有单独规定大国民议会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但土耳其议会的质询是最为关键的监督权力,而在质询期间,议员或议会党团均可以提出不信任案,只要全体议员的过半数投不信任票,内阁或某一部长应立即辞职。
    【大国民议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土耳其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位保障制度。法官在履行职务时独立,依照宪法、法律及其符合法律的个人信念进行审判。最高法院包括最高上诉法院(刑民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军事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行政上诉法院。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司法权行使提出询问,举行辩论或发表声明。立法机关必须遵守法院的裁判,不得对法院裁判作出任何修改,也不得推迟执行。
    【大国民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机关。宪法法院由11名正式成员和4名候补成员组成,成员由各最高法院和总统委任,与大国民议会没有关系。宪法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事规则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符合宪法,对宪法的修正条款则只能审查其形式。但对于在紧急状态、戒严、战争状态下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不得以它们在形式或实质上违宪为理由向宪法法院起诉。总统、执政党和主要反对党的议会党团以及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有权以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大国民议会议事规则或它们的某些条款在形式或实质上违宪为由,向宪法法院提出予以撤销的诉讼案。如一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则由其中议席最多的党行使执政党撤销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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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举制度的演变】尽管在奥斯曼帝国时期于1877年就举行了第一次议会选举,但土耳其的多党选举始于1946年。此前的选举都是非竞争性的和间接的,投票是公开的,计票却是秘密的。在1950年的选举中,政治权力第一次由一个政党通过选举转移给另一个政党,这也是首次实行一轮简单多数制和秘密投票,并在司法监督下公开计票。比例代表制于1961年用于下议院的选举,于1964年用于参议院。同时,对选举的司法监督范围也逐步扩大。
    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比例代表制鼓励组成小党,结果是政党林立,一党极难组成一个稳定的多数政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80年代以后的军人政府选择了两党制。一个政党必须在区和全国两个层次上获得最少10%的选票。在区的选举中,候选人所在的政党的得票不得少于总选票数除以本区所分配的议席数所得的商数。在1983年以后,政党法和选举法又经过了几次修改以强化大党制的格局。不过,现行的选举制度,即限定政党全国得票10%底线的比例代表制也受到很严厉的批评,经常被指责为不民主、不公正的制度。
    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土耳其政党制度经历了剧烈的变革。1983年选举上台的奉行折衷主义的祖国党统治土耳其达八年之久。1987年有关禁令解除以后,新的政党出现了,并向1983年体制的多数党政府发起了挑战。以后,政党的分化组合和议员在政党之间频繁跳槽的现象成为土耳其政治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政党的重组随着1991年选举而告一段落,这也标志着1980年代那种“拉郎配”式的多数政府的结束。政党内部和政党之间的分化使整个政党体制四分五裂。对其他政党的敌意和缺乏党内民主被认为是土耳其政治分裂的主要原因。
    【选民资格】年满18周岁的土耳其公民享有选举权,但被判决为刑事犯者、神智不健全者和效忠其他国家者被剥夺选举资格。
    【选区划分】全国行政区划与选区划分一致,即以各省为一选区,全国共分为79个选区。
    【候选人资格】年满30岁的土耳其公民均有资格当选为议员。以下人员不享有被选举权:文化程度低于小学毕业者、经法院宣告为丧失法律行为能力者、未服完义务兵役者、禁止担任公职者、被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上监禁或徒刑的非过失刑事犯,因犯有贪污、腐化、贿赂、盗窃、诈骗、伪造、欺骗性破产等不名誉罪行和走私、在官方投标或买卖中舞弊、泄露国家机密、参与意识形态行动或无政府主义活动,以及教唆这类行动等任何一项罪行而被判刑者,即使在被赦免后也不得被选为议员。此外,担任以下特殊公职者也不得当选为议员:法官和检察官、高级司法机关成员、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高等教育委员会的委员,在公共机构中任职的官员、从事非工勤性质工作的其他公职人员,以及武装部队的成员,除非辞去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不得成为议员候选人,也不得被选为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可以由政党提名。独立候选人也可以参加选举,但必须获得一定数量的选民支持,而这个数量要根据各选区人口数量来确定。要交付相当于30000美元的押金,不得退还。
    【竞选办法】实际上议员绝大多数是通过政党提名产生的。采取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中的东特制(d'Hondtsystem)。一个由政党提出的候选人要想选举成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政党在半数以上的省和这些省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区建立组织;2.政党在半数以上的省为每一个大国民议会的议席提出两个候选人;3.获得至少10%的全国有效票数;4.获得有关选区的有效票数至少要等于预定的简单选举商数。选民投票是强制性的,缺席将被课以罚金。
    【选举的管理】选举应在司法机关的全面管理和监督下举行。设立最高选举委员会,由七名正式委员和四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六人由最高上诉法院、五人由最高行政法院分别从本院的成员中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最高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是:制定确保选举自始至终公正而有秩序地进行的一切措施;调查选举中或选举后出现的一切舞弊行为、受理对选举的申诉和异议,并对它们作出最后裁决;鉴证议员的选举记录。对最高选举委员会的裁决不得提出上诉。
    【选举的种类】选举分为大选、推迟选举和补选等。大国民议会的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议会有权在任期届满以前决议举行新的选举,也可以由总统依据宪法规定的条件决定举行新的选举。因战争不能举行新的大选时,大国民议会可以议决推迟一年举行。如造成延期的原因仍未消除,可以依照延期决定中的法定程序再次推延。议席空缺应举行补选。补选在每一选举期内只能举行一次,并不得在大选后的30个月内举行。如果议席出缺达到议席总数的5%,应在三个月内举行补缺选举。但补选不得在大选前的一年内举行。
    【议员构成】现任大国民议会中政党分配议席的情况是:左翼民主党,136席;爱国运动党,129席;美德党,111席;祖国党,86席;真正道路党,85席;其他党和独立候选人,3席。在全部550个议席中男性议员527名,女性议员23名,女议员比例为4.18%。议员的年龄结构为:31~40岁,51人;41~50岁,219人;51~60岁,213人;61~70岁,52人;70岁以上,15人。职业结构是:工程师,106人;教师,97人;法律从业人员,72人;工商业,68人;医务人员,57人;其他,48人;经济学家,38人;公务员,24人;农民,19人;新闻出版和作家,12人;宗教事务人员,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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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提案须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宪法修正案不得进行紧急讨论。修正案必须获得所有议员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始得通过。当总统将宪法修改案退还大国民议会重新讨论后,如议会仍未加修改地通过所退还的法案,总统可以将该法案付诸公民投票。大国民议会有权制定、修改和撤销法律,批准国际条约等。大国民议会可以授权内阁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但在平常时期不得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调整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授权法应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的目的、范围、原则、执行期限以及在规定期限内能否发布一个以上的法令作出明确规定。法令虽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即可生效,但必须提交大国民议会。大国民议会有权批准或否决法令。
    根据1982年宪法,有三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一是在平常时期由内阁根据大国民议会通过的授权法发布的,二是在紧急状态下或实施戒严法情况下内阁根据总统批准发布的(即紧急法令),三是由总统颁布,并涉及总统府事项的。但基本人权、个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政治权利和职责等不得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予以规定。
    【财政控制权】大国民议会有权批准预算和决算草案。年度总预算和补充预算案及其说明均须提交大国民议会审议和批准。决算草案也须由内阁提交大国民议会批准,但具体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审计院承担。另外,一半以上资本直接或间接属于国家的公共企业和公司的账目也要由大国民议会审计。
    【监督权】除财政控制和提出不信任案等监督政府的职能以外,大国民议会控制政府的主要手段还有询问、特别询问、一般性辩论、调查、质询等。1.询问是指议员向总理或部长提出问题要求口头回答或以内阁名义给予书面答复。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回答的口头询问将转变为书面询问。在会期内没有得到回答的询问将作废。2.一般性辩论是指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对有关社会和国家活动的一个特定主题进行审议。内阁、党团或20名以上议员均可以动议一般性辩论。是否进行一般性辩论也要由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表决。3.特别询问是指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以获得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和商业机密者不得询问。为此目的要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有三个月的时间提出报告,以供议会全体会议进行相关的一般性辩论。4.调查是指对总理或部长,或前总理或前部长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十分之一以上的大国民议会议员可以提出此项动议。议会必须在一个月内审议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为此要成立一个由各政党议员按比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委员会要在受命后两个月内提出报告以供一般性辩论。在必要时,议会全会可以通过全体议员的多数决定将此人交由作为最高法院行使职能的宪法法院调查。宪法法院可以决定免去被调查人员的总理或部长职务。5.质询是最能体现议会监督权威的一种手段。质询的动议可以由一个议会党团或20名以上议员提出,在对质询动议的辩论过程中,如果动议的提出者又提出附具说明的不信任动议,或内阁要求信任投票,24小时之后必须进行表决。要免去内阁集体或个别部长的职务,要求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而且只计算不信任票数。质询可以强迫政府或个别部长辞职。在议会调查涉及刑事案件时,一位部长可能被提交宪法法院审理。
    【大国民议会自治权】大国民议会有权对立法机关的内部组织和工作通过自己的决议作出规定,如委员会的选举以及决定休会和闭会都属于大国民议会的内部事务。宪法明确规定大国民议会通过自行制定的规则进行活动。
    【其他权力】大国民议会还有权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批准实施戒严法,批准实施由国家计划组织制订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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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被称为大国民议会主席。在议会的每届任期内,要选举两次议长,第一次选举的议长任期两年,第二次选举的议长任期三年。议长候选人由议员在议员中推选产生。选举采用秘密投票方式。头两轮投票中需获所有议员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第三轮投票中获所有议员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如第三轮投票中无人获绝对多数票,则在第三轮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当中举行第四轮投票,得票最多者即可当选。议长选举应在候选人提名期截止之日起15天内完成。
    议长负责主持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大国民议会主席团会议和协商会议。议长还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活动,管理及监督大国民议会的行政运作。此外,议长还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其他职能,如在总统缺位时代理总统职能等。议长和副议长在议会内外均不能参与他们所在党团的活动,也不得在主持会议时参与表决。
    现任大国民议会议长耶尔德勒姆·阿克布卢特(YildirimAkbulut)。
    【委员会】绝大多数委员会是对应政府各部设立的。现在有16个常任委员会,即:大国民议会决算委员会,农林和村务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人权审查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卫生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工商和技术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全民教育委员会,陈愿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公共工作、建筑、交通、和旅游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每个委员会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范围,如国有企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计那些直接或间接的国家资本占一半以上的公共建设和企业的账目,陈愿委员会负责处理来自公众对各种问题的请愿。
    除这些常任委员会外,还可以成立特别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如在质询和调查委员会中都要由全体会议选举成立临时的委员会。取消议员的豁免权也要由从宪法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抽调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审议。每一个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报告人,一名秘书和若干成员组成。在议会中拥有席位的各政党按其所占议席比例参与委员会。总理和内阁成员或政府的其他代表可以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但只有委员会成员可以对提交本委员会的法案提出修正案。委员会可以审查、修正、接受、拒绝或合并议长提交给它们的法律草案和提案。
    【议长会议】大国民议会设议长会议或称为主席团,由议长,四名副议长,三名行政人员和七名其他成员组成,任期与议长的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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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土耳其议会的历史上,最早的议事程序规则是在第一个宪政时期制定的。大国民议会的议事规则是1973年制定的,1996年又通过了修正后的议事规则。
    【立法程序】内阁和议员均有立法创议权或曰提案权,但实际上,除非议员个人的提案得到议会党团的支持,一般是不能获得通过的。所有的法案都要向议长提交,议长随后将法案交付相关的一个或若干个委员会。为了增强效率,议长或有关的委员会可以将相似的法案进行合并处理。
    法案审议程序开始于一般性辩论,即对委员会、内阁、党团和议员个人提出的草案和建议进行总体辩论。议员个人、委员会和内阁均可以提出否决、重新交付委员会或进行条款修正的动议,也可以增加新的条款或提出建议。修正案首先要按照所提出的顺序宣读,然后进行审议。议长要了解是不是负责审议的委员会和内阁都可以接受这个修正案。如果不接受,修正案的赞成者可以就此动议作不超过5分钟的发言。然后通过电子表决来处理这项动议。提出修正案的委员会或内阁可以要求将整个提案或部分条款不经辩论提交委员会。
    国家总统要在大国民议会通过法律后的15天内予以公布。如果总统认为法律不适合公布,即将法律退还大国民议会进行进一步的审议,但预算法律不受此限。如果大国民议会按原文通过了退还的法律,总统即予以颁布;如果议会修正了退还的法律,总统可以接受修正后的法律,也可以将它再次退还大国民议会。总统的权力不像是一种否决权,倒像一种警告。总统还可以将大国民议会未经修改再次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法案交付全民公决。
    另外,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审议在议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会议上均优先于其他法案进行审议。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在每财年开始(1月1日)至少75天前,内阁要向大国民议会提交总预算和补充预算案,并附具报告。预算委员会要在55天内通过预算草案,并提交全体会议。预算委员会由40人组成,各议会党团和无党派议员按比例参加,但执政党的议会党团至少应占25个名额。在全体会议的辩论中,议员不得提出增加开支或降低财政收入的建议。由总预算和补充预算确定的拨款表示所许可的支出限额。预算中不得有可以通过内阁决议突破支出限额的规定,不得给内阁以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修改预算的权力。导致本年度预算支出增加的修改草案和给本年度及下年度预算增加财政负担的法律草案和提案,必须说明抵付这些支出的财政来源。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内阁至迟须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向大国民议会提交决算草案。审计院至迟须在决算草案提交后的75天内向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是否属实的报告。决算草案应同新财政年度的预算草案一起列入预算委员会的议程。预算委员会应将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一起提交议会全体会议,由全体会议一并加以审议和表决。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交给大国民议会,不应妨碍审计院对尚未审计的有关财政年度的账目继续审计,也不表明对这些账目予最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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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大国民议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两种。例会于每年9月1日自行召开,毋须召集。特别会议可以由总统或议长召集。总统召集议会可以直接依据自己的动议,也可以应内阁的请求而召集;议长可以直接召集议会,但也可以根据五分之一以上议员的书面请求而召集。按议事规则的规定,大国民议会的一个立法年度是从每年10月1日到次年9月31日。
    【开会和休会】在立法年度中,大国民议会通常是星期二、三、四从下午三点到七点开会,但全国性节假日除外。议会在立法年度中可以有至多三个月的休会时间,当然也可以经议员投票赞成而将开会时间延长15天。
    【辩论制度】议会开会有确定的日程,其一般的顺序是:宣布由议长办公室制订的日程建议;宣读协商会议的特别日程;选举委员会成员;表决事项;对一般性辩论和议会特别询问的辩论;口头询问;审议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建议和其他事项。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和最多三个议员才可被允许在日程之外发言。委员会、政府和党团的发言被限定在20分钟内。议员个人的发言,第一次发言被限定为10分钟,第二次减半。原则上,最后一次发言由议员进行。
    全体会议是公开的,辩论要全文发表。在总理、一名内阁成员、一个党团或20名议员的书面要求下,全体会议也可以秘密举行。秘密会议记录的发表要经大国民议会决议。
    一些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可能受到议会的惩罚。如,一个议员如果使用污秽语言,议长可以给予警告;如果这个行为仍在继续,议员可能被要求离开发言人位置或停止发言。而且,议长可以要求休会一个小时以防止秩序混乱。如果秩序不能恢复,议长可以宣布闭会。从历史上看,土耳其立法机关中的不检点行为是司空见惯的事情。那些在议会中制造麻烦的议员更可能被选民们认为是为他们的利益而争,也更容易获得连任。
    【法定人数】除宪法另有规定者外,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须有至少三分之一议员(即183名)出席才能开会,经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即可通过决议,但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与一般立法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在单个条文的第一、二辩论中和整体修正案的第二辩论中,要经过秘密投票并要求五分之三多数通过。
    【投票方法】投票方法有三种:即电子表决、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只要是宪法和议事规则没有专门规定的表决都适用电子投票。一些重要的法案如预算法、税法、五年计划、宪法修正案和国际条约等都运用公开投票。在宪法、法律和议事规则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只要15名以上的议员书面提议并经议会全会批准,即举行秘密投票。宪法在投票方法上作出了有利于执政党的规定,即内阁成员不能出席议会时,可以由另一名成员代替投票。但一名部长只能最多投包括其自己的票在内的两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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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不因在议会履行职务时的表决和发言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除非议会根据本次会议主席团的提议另有规定,议员不因在议会外重述或披露上述内容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议员被指控在当选前或当选后有违法行为时,没有议会的决定不受拘留、讯问、逮捕和审判。如系应判处重刑的现行犯或在选举前已开始侦查的罪行,不在豁免范围,但有关机关必须将情况通知大国民议会。对议员当选前或当选后所犯罪行的刑事判决应推至其议员身份终止后执行。
    【议员义务】议员必须宣布自己的财产,不得担任宪法规定的与其议员身份不相容的职务。议员出席议会全体会议是强制性的,不履行此项义务将会受到惩罚。
    【议员待遇】宪法对议员待遇有原则规定,即议员的月薪不得超过最高级别政府官员的月薪,差旅费不得超过月薪的二分之一。实际上议员的基本工资加上特别津贴大约每月3000美元。如果议员任期超过两年,还可享受特殊补贴。议员还可享受秘书处、顾问、公房等待遇以及通讯、邮资和旅费方面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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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党团组织】议会党团的地位得到宪法保障。宪法要求议事规则的制定要确保各议会党团能按它们的议席比例参加议会的一切活动。只有在议会中拥有至少20名议员的政党才能组建党团。议会党团有官方地位和特别权力,如可以提出质询动议。党团根据党团规则活动,每周开会一次以作出决定和讨论其在议会中采取行动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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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议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议会及其附属建筑的所有安保和行政服务。主要的行政管理人员享有与公务员同样的特权和地位。这包括那些由大国民议会议长任命的秘书长,私人顾问等。
    【助理机构】提供重要立法服务的部门主要有:法案和决议办公室,监督立法程序并指导议员起草提案和修正案;记录办公室,发表和保存议会全体会议的辩论记录;议会服务办公室,为立法和选区服务提供秘书协助和设施。另外一个重要的服务部门是图书馆和资料中心,提供研究、文件和数据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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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大国民议会大厦】现在的议会大厦是土耳其第三个立法机关办公地,于1939年动工,1960年使用。它是世界上第三大议会大楼。主楼有4个大会议厅,44个小厅,352个房间。在议会大厅,除议员席外还设有旁听席、高级官员席、外交官席和新闻记者席。在议长座位周围,有50个议席是为内阁成员和委员会成员保留的。附属建筑是因日益增加的选民服务的要求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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