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6月15日,在达州市宣汉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从维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权威、发挥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快建设公益诉讼的信息共享平台、营造公益诉讼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六个方面对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决定》要求,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努力营造公益诉讼的良好舆论氛围,切实加强公益法律监督,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院主办、部门配合”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决定》强调,宣汉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工作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以及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全县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为由推诿、阻碍、干扰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推诿、阻碍、干扰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曝光。《决定》还对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良好舆论氛围的营造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该《决定》的出台,对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挂上“加速挡”。